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42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422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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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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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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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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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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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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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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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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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ECF No. 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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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作出授权受托人资助马赫瓦豪宅维护及相关救济之命令的紧急动议修正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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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363(b) 条,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 以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交了动议 [ECF No. 3381](下称「动议」),请求作出命令(下称「本裁定」),授权受托人使用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团(下称「破产财团」)的财产,资助通常被称为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不动产(包括其上的所有附着改良物及个人财产,下称「马赫瓦豪宅」)的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安保服务(下称「安保服务」)、公用事业费用以及就该财产所欠的任何不动产税(统称「马赫瓦支出」),最高限额为三十万美元($300,000.00)(下称「支出上限」),且可作进一步调整;并且法院认定 (a) 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 条和第 1334 条,法院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b) 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b) 条,本案属于核心程序;(c) 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408 条和第 1409 条,管辖地正当;以及 (d) 已就该动议发出了充分且妥当的通知;无需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且法院认定并判定动议中阐明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准予此处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动议所请求的、经本裁定条款修改的救济符合破产财团和债权人的最大利益;经审查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包括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举行的听证会;且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牛基金」)已就该动议提交了答复 [ECF No. 3392],其中声明金牛基金对本裁定中规定的救济不持异议;经审慎研商并显示有充分理由,特此 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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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通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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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议按本裁定所载准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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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托人可使用破产财团的财产资助马赫瓦支出,最高不超过支出上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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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可在通知以下各方的前提下通过提交动议提高支出上限:(a) 案号为 Despins v. Taurus Fund LLC, et al. [Adv. Proc. 23-05017-JAM] 的对抗性诉讼(下称「对抗性诉讼」)中的各被告,(b) 债务人,(c)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d) 美国联邦受托人,以及 (e) 在第 11 章案件中出庭且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人;该动议应在发出七天通知后由法院视日程安排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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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对抗性诉讼未能导致作出确认马赫瓦豪宅属于破产财团财产(因其由债务人实际拥有/享有实益权益和/或因金牛基金系债务人的人格混同/另一自我)的判决,受托人(为破产财团的利益)将对金牛基金享有以马赫瓦豪宅价值作为担保的、金额等同于破产财团垫付的马赫瓦支出的债权(下称「有担保债权」)。受托人获授权并被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完善该有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在马赫瓦豪宅的土地登记记录中登记本裁定和/或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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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免生疑问,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对抗性诉讼中各被告根据对抗性诉讼中的《裁决备忘录及部分准予初步禁令动议的命令》[Adv. ECF No. 47] 或法院要求披露某些信息等的命令 [Adv. ECF No. 108] 所承担的义务,上述文件依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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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受托人获授权并被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准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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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裁定的各项条款及条件自签署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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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法院对由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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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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