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59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594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7-06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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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 2004 及地方法院规则 2004-1 就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而申请作出命令的第十七份补充综合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在上述所列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本案”)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通过其下述签署的律师,依据 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4(a)(《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及 Local Bankruptcy Rule 2004-1(《地方破产规则》,“地方法规”),特此申请(“本申请”或“本动议”)对与债务人有关联的若干实体和个人,以及受托人认为债务人、与债务人有关联的空壳公司和/或关联人士曾在其中或与其开展与债务人财产相关业务的若干银行和金融机构(统称“受询查人”)进行询查,该等受询查人载于随附本文件的附件 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October 7, 2024;如未及时提出异议,则随本文件作为附件 A 提交的拟议命令(“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为支持本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限用于通知和通信)。
1. 受托人为履行其在 July 6, 2022 的授权任命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项下的职责和责任(见 ECF. No. 465,第 14 页,以下称“受托人命令”),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和商业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追回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和财务活动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受询查人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2004 证据开示,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相信,受询查人可获取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以及其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的潜在财务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债务人另我实体的实体。
4. 受托人已提交多项获本院准许的《破产规则》2004 动议,包括一项针对据称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法律和财务咨询的法律及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顾问 2004 动议”),一项针对据称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存在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关联方 2004 动议”),受托人于 September 7, 2022 提交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November 18, 2022 提交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December 21, 2022 提交的第三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rch 24, 2023 提交的第四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y 15, 2023 提交的第五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August 11, 2023 提交的第六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October 10, 2023 提交的第七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November 2, 2023 提交的第八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November 6, 2023 提交的第九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九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December 14, 2023 提交的第十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January 16, 2024 提交的第十一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一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January 30, 2024 提交的第十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二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rch 21, 2024 提交的第十三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三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rch 25, 2024 提交的第十四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四份综合动议”),受托人于 May 16, 2024 提交的第十五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五份综合动议”),以及受托人于 August 13, 2024 提交的第十六份补充综合动议(“第十六份综合动议”,并与顾问 2004 动议、关联方 2004 动议、第一份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动议、第三份综合动议、第四份综合动议、第五份综合动议、第六份综合动议、第七份综合动议、第八份综合动议、第九份综合动议、第十份综合动议、第十一份综合动议、第十二份综合动议、第十三份综合动议、第十四份综合动议及第十五份综合动议合称“2004 动议”)。本文件所请求的证据开示将补充和加强受托人已开始进行的调查,并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5. 为简明起见,受托人通过援引将 2004 动议纳入本文件,并使其构成本文件的一部分。本文件中未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 2004 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6. 本院依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院为审理本申请的适当审判地。
7. 本申请构成一项核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据 28 U.S.C. § 157(b)(2) (A), (E), and (F)。
8. 受询查人为与债务人及其另我空壳公司有关联、未被列入此前 2004 动议的实体、个人、银行和金融机构,该等受询查人可能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
9. 更具体而言,受询查人如下:
(a) Bofang Investment LLC(“Bofang”)是一家已向债务人的多个另我实体及其他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转移数百万美元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 和 GFNY Inc.。因此,Bofang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的调查;以及
(b) Feibo Jiang(“Jiang”)是一名曾担任至少一家与债务人有关联公司的成员,并曾亲自向债务人的另我实体及关联实体转移超过 \$1,000,000.00 的个人,包括 Saraca Media Group, Inc.。因此,Jiang 可能掌握与债务人及其商业和财务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受托人的调查。
10. 受托人已查明,债务人与同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可能曾在受询查人处或与其开展银行业务或其他业务。受托人通过审查债务人刑事审判中的证物和证词,以及审查受托人取得的其他证据开示文件,确定了这些金融机构。更具体而言,该等机构为:Fifth Third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PNC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Inc.;Alliance Bank of Arizona(Western Alliance Bank 的一个部门);National Bank of Arizona(Zions Bancorporation NA 的一个部门)和 First Bank f/k/a Malvern Bank。受托人了解到,至少一名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在每一受询查人处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和/或该等受询查人曾协助或促成其他与债务人有关的账户或资产之间的转移。
11. 受托人寻求依据《破产规则》2004(a)及地方法规 2004-1,以实质上采用拟议命令形式的命令,授权受托人对列于附件 B 的受询查人进行询查。
12. 根据规则 2004(a),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本院可命令对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询查。根据规则 2004 获授权的询查范围极其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财产,或其负债和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Fed. R. Bankr. P. 2004(b)。
13. “规则 2004 询查的目的,是协助利益相关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和引证)。这包括揭示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债务人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规则 2004 询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和引证))。
14. 债务人在其于 March 20, 2022 提交、支持本案立案的声明中表示,提起其第 11 章案件的目的包括“……(b) 鉴于[其]认为在该等事项上存在误解,给予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机会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以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进而可供向经准许债权的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第 3 段)。受托人寻求进行的调查与该等所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其将协助受托人确定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15. 本文件中的调查范围构成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的进展,新的调查途径变得明显,并产生对人员、实体和调查领域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基于上文讨论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 2004 动议中所载内容,受托人寻求规则 2004 所赋予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究受托人尚不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16. 受托人请求,为推进其审查工作,法院命令被审查人在收到一份在形式和实质上与本文件所附并构成本文件组成部分的表格2(“拟议传票”)基本相似的传票后十四(14)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的律师提供拟议传票中所要求的文件。这些请求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人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这些请求还要求提供被审查人就上述相同主题形成的内部档案和通信。
17. 受托人将从被审查人处获得的证据开示类型完全属于《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准许针对专业机构依据第2004条进行证据开示,当该等证据开示可能识别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时。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就资产清单所列债权向个人债务人进行证据开示,因取得该等证据开示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18.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法院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命令被审查人出示文件的充分理由。
2 证物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被审查人送达。受托人还随本文件附上证物C-1至C-7,即分别针对各被审查人的个别拟议传票,其中包括向各被审查人进行证据开示的主题,且该等传票在形式和实质上基本相似。
被审查人。特别是考虑到债务人及其某些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士的阻挠模式,向包括被审查人在内的其他当事人寻求证据开示,是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的一项必要调查工具。事实上,截至目前,在受托人调查中取得的文件中,被审查人等第三方持有的文件一直是最有用的文件之一。3
19.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尤其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之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职责。(见《受托人命令》第15-16页、第18页)。
20. 任何利害关系方,包括债务人,均不会因准许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而遭受不当损害。
21. 此前未曾提出本文件所请求救济的申请。然而,受托人此前已提交第2004条动议,但该等此前动议并未请求对本文件所涉被审查人进行证据开示。
22.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 October 7,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3 如在受托人调查过程中确定,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系控制与被审查人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的一方,受托人还请求获得向该等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的授权。
因此,受托人谨请求法院批准本申请,并根据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命令对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并命令出示拟议传票所附《文件出示请求》中列明的某些文件,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September 30, 2024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受托人
签署人:/s/ Kari A. Mitchell Kari A. Mitchell(卡里·A·米切尔)(ct31578)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84 kmitchell@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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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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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获任命的 Chapter 11 受托人(“申请人”),已向 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证物B中确定的某些公司实体、个人以及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规则》第2004条审查(“第2004条审查”)。特此通知,对第2004条审查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答复,必须依照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于不迟于 October 7, 2024 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有关第2004条审查的拟议命令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1 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日期:September 30, 2024 LUC A. DESPINS,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受托人
Kari A. Mitchell (ct31578)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84 kmitchell@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录入于 09/30/24 13:18:27 第 13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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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等, : :
债务人。 :
----------------------------------------------------------- x [拟议]命令:准许 Chapter 11 受托人提出的第十七次补充综合动议,请求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和地方法则第2004-1条作出命令,授权就额外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
经审议,Luc Despins 作为债务人破产财产获任命的 Chapter 11 受托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请”,ECF No. ____),该申请请求授权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对其证物B所列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在通知和听证后,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如后所述条件下准许所请求救济的正当理由;现特此
命令:第2004条动议按如下规定获准。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特此获授权签署在形式上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证物C-1至C-7所附传票基本相似的传票,并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送达该等传票及本命令,要求对申请证物B所列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及出示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则所规定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被审查人特此被命令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出示全部文件。如被审查人基于某项特权而未出示传票所请求的任何文件,则
1 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录入于 09/30/24 13:18:27 第 14 页,共 143
被审查人特此被命令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与其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出示符合 Fed. R. Civ. P.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的规定以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清单。
命令:被审查人特此被命令确保所有在传票中请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 Chapter 11 案件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示、查验和复制,且不会被毁损。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特此获授权,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可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以审查方式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当事人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对申请证物B所列任何一名或多名被审查人的代表人取得证言;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议被审查人依《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遵从传票及本命令出示文件后14个日历日,且该等审查应逐日持续至完成为止。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Fifth Third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第五第三银行,全国协会)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公司服务公司) Goodwin Square 225 Asylum Street, 20th Fl.
PNC Bank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Inc.(PNC 金融服务集团公司)
Alliance Bank of Arizona(亚利桑那联合银行)(Western Alliance Bank(西部联合银行)的一个部门)
United Agent Group Inc.(联合代理集团公司)
National Bank of Arizona(亚利桑那国民银行)(Zions Bancorporation NA(锡安银行公司 NA)的一个部门)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公司服务公司)
Bofang Investment LLC(博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7 页,共 143 页
First Bank(第一银行)(原名 Malvern Bank(马尔文银行))
2465 Kuser Rd.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9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143
致:Fifth Third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国第五第三银行,全国协会)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到场,就《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规定的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应于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 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的您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和未作出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件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最佳案件破产软件)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并使用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20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以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理由为: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及 (g)(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之人,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人可随时向被命令之人发出通知,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命令强制提交或查验。
(ii) 仅可依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一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弃权;或
(iv) 对一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并非由一方当事人请求的该专家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在送达人具备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造成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申请,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的人作出藐视法庭认定。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如下所述详细说明贵方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占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位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 .dat 文件。出示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根据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从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在其中被标准化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或应予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处于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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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不再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现时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7. 如要求贵方出示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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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原本应提交的文件之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传票项下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连言或选言解释,以使本可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Fifth Third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第五三银行,全国协会),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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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30 页,共 143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31 页,共 143 页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亦称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亦称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Whole Alpha Trading LLC 和 Art Operation LLC。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作连言和选言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32 页,共 143 页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每一及全部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结单、贷项通知单、报告、仓位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并不与原始文件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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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予以考虑、与……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8.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意义上,对信息或知识的任何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34 of 143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 与任何属于、由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 与涉及2004审查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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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贵方和2004审查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任何涉及2004审查取证对象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提供或由贵方获悉的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该等通信涉及任何2004审查取证对象。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37 of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致:PNC Bank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Inc.(PNC金融服务集团公司)
证言:现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应于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下列条款,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则45(c);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的规则45(d);以及关于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作回应可能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日期: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凯莉·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c)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38 of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本人的旅费为 $ ,服务费为 $ ,合计为 $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c)、(d)、(e)和(g)(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在下列情况下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地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地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保护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人员后,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员,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限制以外履行的;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的;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的。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并非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求,且如不造成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请求中所列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提供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规定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就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等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的性质,使各方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贵方本着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贵方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有一张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交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占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列为一个字段。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本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本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始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KB)
Agenda.doc 原始文件:存储原始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始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始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44 页,共 143 页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定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45 页,共 143 页
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供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回应请求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效力。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该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按连言或选言方式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和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PNC Bank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Inc.(PNC 银行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47 页,共 143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48 页,共 143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49 页,共 143 页
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曲国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布)、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史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杰)、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杰建明,又名杰建明)、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 (a/k/a Xiao Fei Xiang)(王茵茵〔艾拉〕,又名肖飞翔)、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舟〔山木〕)、Yumei Hao (a/k/a Ru Shui)(郝玉梅,又名如水)、Yvette Wang (a/k/a Yanping Wang, a/k/a Yan Ping Wang)(王伊薇特,又名王艳萍,又名王艳平)、Zhixuan Li(李芷萱)、Zhouer "Joe" Wang(王周儿“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紫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 a/k/a Hee Seup Shin(申熙燮,又名熙燮·申)、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医疗供应系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利福尼亚海滩公司)、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Whole Alpha Trading LLC(全阿尔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Art Operation LLC(艺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号 22-50073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录入 第 50 页,共 143 页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经处于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录入 第 51 页,共 143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载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联系、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关联、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涉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对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号 22-50073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录入 第 52 页,共 143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2004年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录入 第 53 页,共 143 页
5. 与您和2004年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和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2004年调查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录入 第 55 页,共
致:Alliance Bank of Arizona(亚利桑那州联合银行)(Western Alliance Bank(西部联盟银行)的一个部门)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应于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下列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Rule 45(c),关于履行地点;Rule 45(d),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以及 Rule 45(e) 和 45(g),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日期: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例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录入 第 56 页,共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得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通过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的方式送达本传票,具体如下:
本人未予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为: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的差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不动产处检查不动产。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不动产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不动产,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上述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在送达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存在实质需要,且如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涉及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一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下列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依次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母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份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对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照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档:(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62 of 143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士(以及,如适用,文档发送对象人士);(c) 指明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档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其相关事实与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档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档的原因;(b) 销毁该文档的人士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士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 文档标题,(iii) 文档日期,(iv) 文档作者,(v) 文档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位人士身份,(vii) 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其他任何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指明该等人士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viii) 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档。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回应性的文档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而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言或析言,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档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Alliance Bank of Arizona(亚利桑那联盟银行,Western Alliance Bank 的一个部门),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办事机构、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65 of 143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之名义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债务人之名义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李克里斯,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多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贾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赫克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资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家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愉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夫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美杰领航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个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药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屈国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余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联合事务所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谢建明,亦称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学兵)、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莺〈艾拉〉,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舟,亦称 Yongping Yan〈Shan Mu〉)、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亦称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齐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亦称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物业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而行爱心里程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加州顶级海滩公司)、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Whole Alpha Trading LLC(全阿尔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 Art Operation LLC(艺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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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是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
10.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是指“每一个和所有”。
11. “每一”及“每个”是指“每一个和所有”。
12. “第三方”是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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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4. “文件”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经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簿册、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投影片、录音资料、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若其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个人”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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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成为。
18. 在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上且不限于此,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资料、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70 of 143
20.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付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2004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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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您和2004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往来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该等活动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之间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下列机构: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73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143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致:National Bank of Arizona(亚利桑那国家银行)(Zions Bancorporation NA(锡安银行公司 NA)的一个部门)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到场,就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的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本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须在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以下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已附后,该规则通过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Rule 45(c),有关履行地点;Rule 45(d),有关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以及 Rule 45(e) 和 45(g),有关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予答复的可能后果。
日期: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凯莉·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文书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74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的出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旅行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通过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业务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之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可能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请求的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该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届满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经通知被命令之人后,送达方可随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一方当事人亦非一方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任何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并非由一方当事人请求的专家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在不承受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管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使其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答复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须从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取证。对于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规定该取证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因主张其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而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足以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向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通知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阅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述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数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作出具体答复。除非您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应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照下述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贝茨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贝茨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贝茨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制成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已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贝茨编号的提示页图像,以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一个字段。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对应的贝茨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 “NATIVE” 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贝茨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项”文件最后一页的贝茨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贝茨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贝茨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多项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项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包括原始文件名在内的电子邮件原始位置。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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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80 of 143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下落不明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如有)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位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81 of 143
以及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依赖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凡提及实体,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凡提及个人姓名,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使用任何单数名词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使用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依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National Bank of Arizona(亚利桑那国民银行)(Zions Bancorporation NA(锡安银行公司)的一个部门),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司处、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83 页,共 143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合计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取证对象”单独及合计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巨柱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繁荣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彼得罗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84 页,共 143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兰博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大领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85 页,共 143 页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个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药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Qu Guo Jiao(焦郭曲)、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余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学兵)、Yan Chun Liu(刘艳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山木〉闫永平)、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Zhouer “Joe” Wang(王舟儿〈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 a/k/a Hee Seup Shin(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物业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加州顶级海滩公司)、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Whole Alpha Trading LLC(全阿尔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 Art Operation LLC(艺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及选择连词,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each and every”。
11. “Each”和“every”系指“each and every”。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86 页,共 143 页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结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87 页,共 143 页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递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于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88 页,共 143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物项。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登记日期 09/30/24 13:18:27 第89页,共143页
5. 与您和2004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2004取证对象而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2540—依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 案号22-50073 文件3594 提交日期09/30/24 登记日期09/30/24 13:18:27 第91页,共143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致:Bofang Investment LLC(博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出示: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出示请求。应于送达后十四(14)日内出示。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第45(c)条;关于您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第45(d)条;以及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45(e)条和第45(g)条。
日期: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泰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a)(4)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百斯特凯斯破产软件)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提交日期09/30/24 登记日期09/30/24 13:18:27 第92页,共143页
B2540(表格2540—依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传票: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我的差旅费用为$,服务费用为$,合计为$。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生效日期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对场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以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二者中较早者)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均可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采取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适用任何例外或弃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并非应任何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中,如送达方:
(i) 表明对证言或材料存在实质性需要,且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则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出示。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出示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必须整理并标记文件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出示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人无需提供来自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答复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提出请求的一方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依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在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括在 .DAT 文件中。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相链接。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标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 Items\Board Meeting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您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98 of 143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送达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复制件或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交一份载有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交相关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登记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99 页,共 143 页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交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b) 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交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交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言或选言,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均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Bofang Investment LLC(博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司、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档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登记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1 页,共 143 页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以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案件 22-50073 文档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登记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2 页,共 143 页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Whole Alpha Trading LLC,以及 Art Operation LLC。
案件 22-50073 文档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登记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3 页,共 143 页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言和选言,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档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登记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4 页,共 143 页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各类、各种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示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报告、计算机打印件、各种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格、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宣传册、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该等草稿或副本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类型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5 页,共 143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结合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在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为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6 页,共 143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4. 与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7 页,共 143 页
5. 与贵方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和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的所有文件。
7. 与任何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或由贵方获知的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the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09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必须准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应于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下列由 Fed. R. Bankr. P. 9016 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的 Fed. R. Civ. P. 45 条款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进行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贵方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和未答复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丽·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件,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的人员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文件 3594 提交日期 09/30/24 录入日期 09/30/24 13:18:27 第 110 页,共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通过向所列明人员交付副本送达传票: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是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的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谨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对于其他取证。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以及
(B) 在应受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保护作为传票对象的人员;执行。
(1)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无需出庭。被要求提交文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同时被要求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者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送达传票的一方可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要求履行的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申请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撤销或修改传票。
(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
(iii)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准予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如传票要求下列事项,可以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并非由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回应传票的义务。
(1)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将其整理并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未指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者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者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D)无法合理访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者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申请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中,回应者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主张特权或保护。
(A)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而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未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的获取,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1,000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所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首个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贝茨编号
最后贝茨编号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贝茨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贝茨编号
附件起始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贝茨编号
附件结束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贝茨编号
保管人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收件人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抄送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主题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文件名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发送日期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时区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已标准化所依据的时区
时区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依据的 时区。
链接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文件扩展名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文件路径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 Items\Board Meeting 包括原始文件名。
内部邮件 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 哈希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 路径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116 of 143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如有)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者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某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传票要求提供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下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其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等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是指 First Bank(第一银行,f/k/a Malvern Bank(马尔文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Case 22-50073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119 of 143
2. “债务人”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是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是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共同地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年取证对象”单独及共同地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Miles 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 Saguaro 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 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a 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nton 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ooming Sail New York 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丙尚)、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 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Brent Petro 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Celestial Tide 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Crane 顾问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曹德峰)、Max Cao(曹德峰))、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astern Profit 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USA 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Media Group 公司)、G Fashion (CA)(G Fashion〈加利福尼亚〉)、G Fashion(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Hold Co. A. 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股份有限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G Club Two(G俱乐部二)、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 Vestry股份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昊〈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技术股份有限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风险投资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股份有限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股份有限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健明)、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玛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领航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纽约) 案件 22-50073,文件 3594,提交于 09/30/24,录入于 09/30/24 13:18:27,第 121 页,共 143 页
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个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药品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股份有限公司)、Qu Guo Jiao(屈国娇)、Roscalitar 2(罗丝卡利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史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Wen Xiao(肖雯)、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谢)、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谢健明,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慧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艳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又名阎永平〈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尔〈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齐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 a/k/a Hee Seup Shin(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股份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的里程股份有限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州海滩公司)、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Whole Alpha Trading LLC(全阿尔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Art Operation LLC(艺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性及析取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及“全部”以及“每一”均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1. “每一”及“每个”均系指“每一个及所有”。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文件 3594,提交于 09/30/24,录入于 09/30/24 13:18:27,第 122 页,共 143 页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书”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适用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每一项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小册子、传单、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前述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书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书不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文件 3594,提交于 09/30/24,录入于 09/30/24 13:18:27,第 123 页,共 143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书。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对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的任何传递。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电传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内部传送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案件 22-50073,文件 3594,提交于 09/30/24,录入于 09/30/24 13:18:27,第 124 页,共 143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和相关函件及指示。
4. 与 2004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书,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案件 22-50073,文件 3594,提交于 09/30/24,录入于 09/30/24 13:18:27,第 125 页,共 143 页
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取证对象之间任何函件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书。
6. 与任何 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书,涉及账户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涉及任何 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取证对象提供的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取证对象同任何国家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B2540(表格 2540 — 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文件 3594,提交于 09/30/24,录入于 09/30/24 13:18:27,第 127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进行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须在送达后十四(14)日内提交。
根据 Fed. R. Civ. P. 45、并由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的下列规定随附于此——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Kari A. Mitchell);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名人送达本传票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 LLC)-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Doc 3594 Filed 09/30/24 Entered 09/30/24 13:18:27 Page 128 of
B2540(Form 2540 – 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第 2 页)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已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我的差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为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由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以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达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亦被命令出席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以较早者为准)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人后,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受特权保护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可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未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应任何一方请求而进行的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措施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且否则将造成不当困难的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并且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指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须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取得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取得。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提出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签发法院——可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1.除非另有说明,下文所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必须仅对该部分陈述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生成。文件名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内嵌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生成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交付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至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交付。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交付。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通向该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交付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交付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交付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电子邮件文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对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至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交付,或应予组织和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每项载于本文件的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于 09/30/24 13:18:27 登记,第 134 页,共 143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交付。
6. 如果您被要求交付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准备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果您被要求交付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果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对该文件的充分描述,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的主张,(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位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以及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于 09/30/24 13:18:27 登记,第 135 页,共 143 页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依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果一份本应回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交付。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质。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交付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果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果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的动词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均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Feibo Jiang。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登记于 09/30/24 13:18:27 第 137 页,共 143 页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 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及共同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及共同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登记于 09/30/24 13:18:27 第 138 页,共 143 页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登记于 09/30/24 13:18:27 第 139 页,共 143 页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 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 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Whole Alpha Trading LLC 及 Art Operation LLC。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each and every”。
11. “Each”和“every”系指“each and every”。
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没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登记于 09/30/24 13:18:27 第 140 页,共 143 页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提交于 09/30/24 登记于 09/30/24 13:18:27 第 141 页,共 143 页
17. “Regarding”系指有关、描述、构成、提及、关联、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事项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系指以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方式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电话、书面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复印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与由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 与任何属于、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协议),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4. 与涉及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往来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案件 22-50073 文件 3594 于 09/30/24 提交 于 09/30/24 13:18:27 登记 第 143 页,共 143 页
7. 与涉及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提供的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涉及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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