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87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873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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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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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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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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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关于:)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HO WAN KWOK, et al.,1(郭文贵等,1)(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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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tor.(债务人。) 涉及:ECF No. 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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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对抗性诉讼编号:23-0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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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intiff,(原告,) 涉及:ECF No. 154 v.(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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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SCOTT BARNETT, as trustee of TAURUS FUND LLC, and(Scott Barnett,作为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受托人,以及) TAURUS MANAGEMENT LLC, as trustee of TAURUS FUND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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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s.(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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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Luc Despins 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交的申请(“申请”),2 其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编第 327(a)、328(a) 和 363(b) 条、破产规则 2014 和 2016 以及本地规则 2014-1,请求录入一项命令(“命令”),授权受托人根据协议中载明的条款和条件,聘用并留任 Compass New Jersey, LLC(“经纪人”)作为经纪人来营销和出售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物业(“马赫瓦豪宅”),所有上述内容在申请中有进一步详述;并且本法院看似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来自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拥有审理该申请的管辖权;并且该第 11 章案件及该申请在本区的管辖地看似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 乃属正当;并且本事项看似依据 28 U.S.C. § 157(b)(2) 属于核心程序,本法院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对此录入最终命令;且本法院根据申请和声明中所作的陈述感到确信,正如在声明中所充分披露的:(I) 经纪人 (a) 未持有亦未代表对债务人财产不利的利益,(b)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直系亲属或债务人的任何另我(alter egos)均无关联,惟 Shukrun 声明中披露的情形除外;以及 (c)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经《破产法典》第 1107(b) 条修改)并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并且 (II) (a) 各代理人与债务人、其债权人、美国受托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或与债务人或其各自的律师或会计师有利害关系或潜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当事人均无关联;以及 (b) 各代理人 (i) 不是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债权人、股权证券持有人或内部人,(ii) 在申请日前两年内未曾担任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及 (iii) 并未因与债务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联系或利益,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拥有任何对债务人财产利益或任何类别债权人或股权证券持有人利益构成重大不利的利益,因此在《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经第 1107(b) 条修改)的含义范围内各自均为“无利害关系人”;且本法院认定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财产、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已就申请发出了正当且充分的通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就此进行审慎研议;且本法院已审查了申请并在本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听取了支持该申请的陈述;且具备良好且充分的事由, 特此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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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申请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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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针对申请所请求之救济的所有异议,无论是否已提交,特此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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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受托人根据协议所载条款并受本命令条款约束,在出售马赫瓦豪宅的相关事宜中留任并聘用经纪人作为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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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纪人应有权获得马赫瓦豪宅售价 4.5% 的费用(其中 2% 减去 $250 的金额应与买方经纪人分享);但是,尽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若买方未由经纪人代表,则经纪人的费用应减少至马赫瓦豪宅售价的 3%;此外,除非马赫瓦豪宅的出售完成,否则经纪人无权获得该笔费用(“经纪人费用”)。经纪人费用特此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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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托人和经纪人无需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提交每月、中期或最终的费用申请。然而,(a) 受托人应作为其批准出售马赫瓦豪宅动议的一部分,申请向经纪人支付根据协议计算的费用的授权,以及 (b) 如果经纪人根据《住宅独家挂牌协议及独家出售权挂牌协议附录》第 3 段或第 5 段寻求补偿合理且有凭证支持的费用,受托人应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且在受制于对此提出的任何异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补偿此类费用。经纪人仅应根据本命令中规定的程序以及本法院命令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此类程序获取其服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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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纪人已同意,尽管协议中包含任何相反内容,卖方/受托人保留拒绝任何及所有要价的权利,包括按挂牌价格或高于挂牌价格列出的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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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尽管协议中包含任何相反内容,任何代理人均不得同时代表马赫瓦豪宅的任何潜在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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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申请或协议与本命令不一致,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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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托人和经纪人获授权并被赋予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施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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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在其录入后应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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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法院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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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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