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39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397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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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债务人。1 :
裁定:(A) 批准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e)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申请作出裁定,授权并批准聘用 Hadef & Partners 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地法律顾问
经审议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简称「第11章案件」)中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简称「第11章受托人」)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简称「《破产法典》」)第327(e)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简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申请授权自2025年4月11日起聘用 Hadef & Partners(简称「Hadef」)作为在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阿联酋」)的当地法律顾问的申请(简称「《申请》」)2,且所有内容均已在《申请》中详述;并且
1 本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2 本文中已大写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或《Mahmoud 声明》中所载之含义。
经审议《申请》及《Mahmoud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7条和第1334条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对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7(b)条,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08条和第1409条,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Mahmoud 声明》中所载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本文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Hadef 属于《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Hadef 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审查了本法院之前的所有程序(包括于 2025年____月____日举行的听证会)之后;经审慎研议并有充分理由表明,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e)条和第330条,自2025年4月11日起,按照《申请》和《Mahmoud 声明》中所载的条款,聘用 Hadef 作为其在阿联酋的当地法律顾问。
3. 授权 Hadef 作为第11章受托人在阿联酋的当地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该等服务。
4. 破产财团应负责支付 Hadef 关于该项聘用的报酬及补偿相关费用。
5. 支付给 Hadef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16-1条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有关报酬的任何争议应完全由本法院裁决。
6. 对 Hadef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严格限于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当地法律顾问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产生的费用,且不应包括通常由第11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为免疑义,与支付和准许 Hadef 的律师费及费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均应由破产法院依据《破产法典》予以裁定。因第11章受托人的聘用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应根据 Hadef 聘用函附表1的「适用法律与管辖权」部分,受阿联酋联邦法律(视情况在迪拜酋长国或阿布扎比酋长国适用)管辖,并受迪拜或阿布扎比法院(视情况适用)的管辖。
8. Hadef 在实施对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通知第11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9. 授权并赋予第11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授予之救济的权力。
10.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1. 若《申请》、《Mahmoud 声明》及《聘用函》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2.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13. 本法院对由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5年5月13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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