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06-12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06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5-20
全文
PAX 对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抗辩的答复,以及对第二及第四被告反诉的抗辩,日期为 2021年1月29日,案由: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诉 Genever Holdings Corp. 等,索赔编号 BVIHCM 0137 of 2020(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Virgin Islands, Commercial Division[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维尔京群岛商事分庭])
Case Number :BVIHCOM2020/0137 Case 22-50073 Doc 406-12 Filed 05/20/22 Entered 05/20/22 12:13:10 Page 2 of 9
THE 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东加勒比最高法院)
当事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GENEVER HOLDINGS CORP(源豐控股有限公司) BRAVO LUCK LIMITED(荣福有限公司) KWOK HO WAN(又名 MILES KWOK、HO WAN KWOK 及 GUO WEN GUI[郭文贵]) QIANG GUO(又名 QUO QIANG 及 MILESON KWOK[郭强])
对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抗辩的答复,以及对第二及第四被告反诉的抗辩
- 1 在本答复及对反诉的抗辩中,采用修订起诉状中的术语和定义。
- 2 自本诉讼程序启动以来: - (i) 2020年12月18日,纽约法院在纽约诉讼程序中就第三被告(Kwok 先生[郭先生])在 2011年担保书条款项下的责任作出了针对他的判决(《纽约判决》),金额为 46,426,489.00 美元,外加按年利率 15% 计收的合同利息; - (ii) 截至 2020年12月18日,《纽约判决》项下应付的总金额为 115,875,429 美元。此外,自 2020年12月18日起,
基于《纽约判决》按年利率 9% 计收的利息以每日 28,572 美元的费率产生。
- 3 《纽约判决》(以及一旦登记后据此产生的法院命令)是由对郭先生具有管辖权且郭先生已服从其管辖权的诉讼程序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终局且具有执行力的命令。
- 4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与规则》(Civil Practice Law Rules)第 5044 条,在根据《纽约判决》产生的命令登记后,《纽约判决》立即可予执行付款。郭先生未能履行该判决项下的义务,或其任何部分。
- 5 2020年10月15日,纽约法院认定“存在大量的玩弄花招行为、大量的掩饰行为……”,并且“郭先生试图误导法院。法院认为,正如原告等所主张的那样,郭先生正在用其资产玩‘移花接木的空壳游戏’(shell game),即便没有违反法院命令的字面规定,也已经违反了法院命令的精神。”原告(PAX[太盟])对被告等关于郭先生并非以下各项之真正实际受益所有人的主张明确提出异议: - (i) 第二被告(Bravo Luck[荣福]),正如荣福及第四被告(Guo 先生[郭先生])在抗辩第 22 段中所声称的那样; - (ii)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HKIFI[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正如第 14 段所声称,以及在属于被告主张的范围内,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 (iii) Golden Spring (HK) Limited(Golden Spring HK[金泉(香港)有限公司])或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Golden Spring NK[金泉(纽约)有限公司]),正如第 16(c) 段所声称,两家均为郭先生的家族办公室。
- 6 太盟注意到荣福和郭强先生声称: - (i) 在第 13(i) 段中声称,荣福是由郭强先生为其(未作其他说明的)“家族集团”所控制的投资工具,荣福不时在其设于香港瑞银(UBS Hong Kong)的账户(瑞银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来自该“家族集团”的统筹归集。 - (ii) 在第 14 段中声称,用于收购该住所(Residence)的资金是由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KIFI)转移至荣福的瑞银账户中的,且一名据称(且虚无缥缈)的名叫 Zhang Wei 先生(Mr Zhang[张伟])的中国囚犯(据推测是郭文贵先生的姻亲表亲)是 HKIFI 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 7 事实上,郭文贵先生才是 HKIFI 的受益所有人;或者可选择性地,是通过 HKIFI 转账的任何资金的受益所有人。在不损害其修订起诉状中所载事项的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太盟注意到: - (i) 郭强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均无独立收入来源。 - (ii) 郭文贵先生至少在 2007 年至 2014年10月10日 期间是 HKIFI 的唯一股东,其后他将 HKIFI 发行的股份转让给了他的代持人及雇员 Qu Guo Jiao(Mr Qu[屈国姣])。与郭文贵先生一样,屈先生也因涉嫌参与有组织犯罪和洗钱而受到香港检控机关的指控。 - (iii) 2014年3月10日,HKIFI 获得了 Lady May II(Lady May[梅月号])的法定所有权,这是一艘价值 2800 万美元的游艇,郭文贵先生曾声称归其所有,并以其女儿 Guo Mei(Mei[郭美])的名字命名。 - (iv) 郭文贵先生于 2014 年底或 2015 年初从香港逃避司法制裁潜逃至美国。2017年8月10日,“梅月号”由 HKIFI 运送至美国交由郭文贵先生监管,进口商为 Kingdom Rich Limited 的 William Je(Mr Je[余建明])。郭文贵先生是或曾是余先生的客户,余先生在 2017 年也成为郭文贵先生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一系列公司的备案客户,其中包括荣福。余先生还与 ACA Capital Investment Fund LP(ACA[阿中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关联,该基金是一项涉及郭文贵先生的合资企业。 - (v) 2017年6月27日,郭文贵先生的女儿郭美获委任为 HKIFI 的董事。郭美还是郭文贵先生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一系列其他实体的代持人,包括 Anton Developments Holding Limited,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td、Noble Fr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 及 AAGV Limited(郭美名下各公司)。 - (vi) 与荣福的情况相同,郭美名下各公司的注册代理人的备案客户起初是郭文贵先生当时的事物律师 Stephenson Wong & Co(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其后是余先生。 - (vii) 随着太盟在纽约诉讼中的即决判决动议日益临近,“梅月号”的法定所有权于 2020年4月 以零对价从 HKIFI 转让给 HK International。HK International 的“主要地址”是郭文贵先生的家族办公室金泉纽约的地址,同时也是他的一位纽约律师的地址。郭美
亦持有 HK International 发行的股份,且她系以信托方式为郭文贵先生持有。
- (viii) 2020年6月22日,Annie Lai Chun Lau(刘丽珍)被任命为 HKIFI 的董事及秘书,随后该公司于 2020年7月3日 解散。刘女士是或曾是 China Golden Spring (HK) Lt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的雇员,郭文贵先生亦是该家族办公室的受益所有人。 - (ix) 与任何认为郭文贵先生并非 HKIFI 或 HK International 的真正实际受益所有人的主张相悖的是,郭文贵先生已多次承认他是“梅月号”的所有人。例如: - (i) 2017年8月27日,郭文贵先生在谈及收购“我的船”(“梅月号”)时宣称,“两年前我在迈阿密时,签署了我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合同……这一切看起来都那么有意义”。 - (ii) 2017年10月14日,郭文贵先生在被拍摄时宣布:“我是在 2014 年买的这艘船。买下之后,我把它运到了迈阿密。” - (iii) 郭文贵先生在纽约的另一项诉讼中坚称“中国共产党的爪牙……企图在他的游艇上跟踪郭先生”,并且郭先生曾向联邦调查局(FBI)投诉中国共产党对其游艇上的导航系统进行了干扰。 - (iv) 郭文贵先生在被拍摄时指示“尽快……快速把它卖掉,不要声张或讨论此事”以出售“梅月号”。 - (v) 在 2020年11月12日 纽约法院的一次听证会上,郭文贵先生向法院请求准许将“梅月号”移出美国领海,尽管事实上——在法院或太盟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早已将该船移出。
- 8 郭文贵先生在其抗辩第 18 段中断言,荣福是由郭强先生设立的实体,而郭强先生在其抗辩第 16(1) 段中断言,Genever 各实体是在郭强先生的推动下设立的。这些断言背离了郭文贵先生先前的证词: - (i) 于 2018年7月30日 作出的证词,称郭文贵先生及其律师是唯独知晓有关 Genever BVI 和 Genever NY(Genever 各实体)的设立或其资产的知识和信息的人士; - (ii) 于 2018年10月 作出的证词,与其早先的证据不一致,称是张先生安排了 Genever BVI 的设立。
- 9 太盟亦注意到: - (i) 郭文贵先生曾一再承认他现在和过去都是该住所的唯一受益所有人。 - (ii) 在其纽约的作证宣誓供词中,郭文贵先生论及张先生时表示其是一名政治犯,被剥夺了基本自由以及与律师沟通的权利,但又称是张先生通过其律师就该住所的买卖给出了指示。因此,被告等被要求严格举证以下事项: - (i) 所称的张先生的存在,以及其当前及所有相关时间的行踪,
- (iii) 其向荣福转移了 1.5 亿美元款项的指称、转移的时间以及这些据称资金的来源。
- 10 荣福和郭强先生在其抗辩第 20(4) 段中承认,郭文贵先生在 2015年1月26日 之后是荣福所发行股份 50% 的登记持有人。被告等被要求证明其关于郭文贵先生不再持有荣福所发行股份 50% 的主张,无论是在 2015年5月12日 还是在任何时间,也无论是有效终止持有还是在任何情形下。
- 11 太盟注意到: - (i) 郭文贵先生在荣福中持股的据称转让在纽约并未被主张或断言。 - (ii) 荣福于 2019年4月23日 被从登记册中除名,并于 2020年10月7日 恢复列入登记册。 - (iii) 在 2020年5月1日 至 2020年5月5日 期间,太盟获得了当时由 Vistra (BVI) Limited(瑞致达(BVI)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福股东名册的副本,该名册显示郭文贵先生仍保留在该名册上,继续持有荣福已发行股份的 50%; - (iv) 在荣福被从登记册中除名期间,且无论如何在股东名册未经有效更新的情况下,郭文贵先生在荣福中的任何股份转让都是不可能发生的; - (v) 郭强先生向作为荣福新委任的注册代理人的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HCSL[衡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荣福股东名册的伪造(或历史)副本,旨在隐瞒郭文贵先生在其中的持股情况。将郭文贵先生从该名册中除名的声称行为是无效的; - (vi) 郭强先生未能向 HCSL 出示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
- 12 除构成自认的内容外,太盟对被告等各自抗辩的内容均持异议。太盟重申其修订起诉状的内容。
- 13 太盟重申其上述答复的内容。
- 14 基于上述前提,特此否认以下各项: - (i) 荣福发行的股份系以明示、默示或归结信托方式为郭强先生持有。相反,这些股份系以明示、默示或归结信托方式为郭文贵先生持有。 - (ii) Genever BVI 和 Genever NY 发行的股份系由第三被告为荣福的利益享有受益所有权而持有。相反,该《声称的信托契据》是一份虚假文件,属于伪造骗局;选择性地,基于修订起诉状中所诉述的理由,该契据作为对郭文贵先生债权人的欺诈应予撤销。
- 15 因此,第二及第四被告无权获得所请求的救济或其任何部分,无论基于所主张的理由还是在任何情形下。
原告确信本答复书及反诉抗辩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属实。我是原告的法律执业者(Legal Practitioner),鉴于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与Hong Kong(香港)之间的时区差异使得原告董事无法签署本证明,我依照其指示并在其董事缺席的情况下签署本证明。
由APPLEBY (BVI) Limited(毅柏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的Andrew Willins(安德鲁·威林斯)提交,地址:Jayla Place, PO Box 319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原告的法律执业者。案号参考:AW.432766.0003。
电子邮件:BVI-Litigation@applebyglobal.com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商事庭(THE 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VIRGIN ISLANDS IN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OMMERCIAL DIVISION)
当事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1) GENEVER HOLDINGS CORP(源恒控股公司)
(3) KWOK HO WAN(又名MILES KWOK、HO WAN KWOK和GUO WEN GUI,即郭文贵)
(4) QIANG GUO(又名QUO QIANG和MILESON KWOK,即郭强)
对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抗辩的答复书以及对第二和第四被告反诉的抗辩书
电话:+1 284 393 5323 电子邮件:awillins@appleby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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