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20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204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上诉人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关于列入上诉记录之事项的指定清单及待审争议要点陈述书
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8009(a) 条,上诉人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下称“AEC”)由其下述署名律师代表,就其针对美国破产法院 2025 年 2 月 14 日作出的《关于部分准予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期限第三次延期动议的裁定》(ECF No. 4106)所提起的上诉,谨此提交其关于列入上诉记录之事项的指定清单及待审争议要点陈述书。
AEC 特此指定将下列事项列入上诉记录,其中包括附加于其上及随其一同提交的任何及全部证据、文件与补遗,以及其中通过援引方式并入的所有文件:
- 1. 关于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期限的第二次补充动议(ECF No. 4004)。 - 2. 听证通知(ECF No. 4009)。 - 3. G Club Operations, LLC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及法律备忘录(ECF No. 4034)。 - 4.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ECF No. 4035)。 - 5. 共同参与反对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动议的通知(ECF No. 4039)。 - 6. AWS 与 Amazon.com, Inc. 共同参与的通知(ECF No. 4041)。 - 7. Miller Motorcars, Inc.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ECF No. 4044)。 - 8. Ogier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1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及法律备忘录(兼理诉讼案号 Adv. Pro. No. 24-05012 (JAM) 中 ECF No. 23)。 - 9. FFP (BVI) Limited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及法律备忘录(兼理诉讼案号 Adv. Pro. No. 24-05056 (JAM) 中 ECF No. 36)。 - 10. Apple Inc.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兼理诉讼案号 Adv. Pro. No. 24-05060 (JAM) 中 ECF No. 69)。 - 11. Meta Platforms Inc.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兼理诉讼案号 Adv. Pro. No. 24-05117 (JAM) 中 ECF No. 44)。 - 12. Weddle Law PLLC 关于反对第 11 章受托人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15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第二次补充动议的异议及法律备忘录(兼理诉讼案号 Adv. Pro. No. 24-05188 (JAM) 中 ECF No. 52)。 - 13. 关于部分准予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期限第三次延期动议的裁定(ECF No. 4106)。 - 14. 2025 年 2 月 11 日在 Julie A. Manning 法官主持下进行的诉讼程序记录文本。
- 1. 破产法院准予受托人第三次延长其依据 11 U.S.C. §§ 108、546(a) 及/或 549(d) 规定被要求提起任何撤销权诉讼的时效应诉期限,是否存在错误。 - 2. 由司法部门颁布的规则——《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b) 条,无论是依其字面含义还是依据宪法“分权”原则,是否授权破产法院延长或以其他方式变更由国会制定的成文法——11 U.S.C. §§ 546(a) 及/或 549(d) 中所规定的撤销权诉讼时效期限。
本人特此证明,于下列日期,本文件的副本已通过 CM/ECF 系统及/或邮寄方式送达给无法接收电子提交文件的任何人士。本提交事项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收电子提交文件的任何人士。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日期:202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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