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RESPONSE · ECF #50-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50
类型
RESPONSE
立案日
2022-02-28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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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2-50073 文件 50-3 提交日期 02/28/22 登记日期 02/28/22 21:19:53 第 1 页,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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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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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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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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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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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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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65207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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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y Ostrager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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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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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郭文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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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被告郭文贵对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第三套书面质询的答复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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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KWOK HO WAN(郭文贵)(以下简称“被告郭文贵”)基于目前所知及所信,并依照《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PLR)、商事庭规则以及本院 2020 年 10 月 15 日决定及命令(文件编号 630)(以下简称“命令”)的要求,现就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6 日的第三套书面质询作出如下答复及提出如下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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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书面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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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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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郭文贵对该等书面质询提出异议,理由是其违反商事庭规则 11-a(a),该规则将书面质询限制为“25 项,包括子项,除非预审会议命令规定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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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未在时间上限定于争议相关期间的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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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并非合理地旨在发现可采纳证据的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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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超出 CPLR § 5229 和/或其他适用法律或法院规则所允许范围的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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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特权、豁免或保护所保护的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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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由不受其控制或不在其有权提交范围内的第三方持有的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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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原告应当已经能够取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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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内容含糊或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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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范围过宽或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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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构成或假定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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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以任何方式超出、抵触和/或变更全体当事人代理律师达成的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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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构成不合理的累积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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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意图骚扰、压迫或对被告郭文贵施加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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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推测、臆测或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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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郭文贵对每项书面质询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提供被告郭文贵目前未知的信息。本文答复基于被告郭文贵目前的记忆、知识、信息和信念。被告郭文贵保留补充、修改、更正或澄清其答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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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文件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不构成对该异议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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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答复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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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的前提下,现将该等一般异议均以援引方式纳入本文,被告郭文贵就各项特定定义和书面质询作出如下答复及提出如下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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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2(“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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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一词系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无论是部分、全部、潜在或或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所有权、受益所有权、控制权、对法人实体任何或全部股份的所有权、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中的成员资格或权益,或获取资金或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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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义 2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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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文贵对“权益”的定义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定义范围过宽、造成不当负担、超出 CPLR §5229 证据开示的范围,并且在其包括“潜在”权益的限度内超出本院命令的范围。被告郭文贵进一步对“权益”的定义提出异议,理由是在其包括“获取资金或资产的权利”的限度内,该定义含糊且不明确。被告郭文贵还对“权益”的定义提出异议,限于其要求推测、臆测或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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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3(“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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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一词系指任何种类的资产或财产,无论是有形或无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账户、经纪账户、不动产、土地、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中的成员资格或权益、股票、股份、债券、投资、投资工具、实际或潜在判决、留置权、地役权、扣押、租约、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商标)、汽车、飞机、直升机、海船、车辆、艺术品、收藏品、服装、珠宝、加密货币、加密货币钱包、保险箱、动产、宝石或证券、商品、应收款项、可转换贷款及由金融工具产生的权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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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义 3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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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文贵对“资产”的定义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定义范围过宽、造成不当负担、超出 CPLR §5229 证据开示的范围,并且在其包括“无形”资产的限度内超出本院命令的范围。被告郭文贵进一步对“资产”的定义提出异议,理由是在其包括“无形”资产的限度内,该定义含糊且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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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4(“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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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一词包括您的父母、兄弟姐妹、叔叔、伯伯、舅舅、姑姑和姨妈、配偶、表亲和再从表亲、子女、孙子女、侄子和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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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义 4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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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文贵对“家庭成员”的定义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定义范围过宽、造成不当负担、超出 CPLR §5229 证据开示的范围,并且超出本院命令的范围;该命令授权对 Sherry-Netherland(雪莉-尼德兰)住宅、Lady May(“Lady May”)游艇及“郭先生可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其他资产”进行证据开示。被告郭文贵进一步对“家庭成员”的定义提出异议,限于其试图将其无权控制的个人第三方纳入该定义。郭先生的答复将限于“郭先生可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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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7(“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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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规定,每项书面质询的适用期间均为自 January 1, 2008 起至提交之日止(包括该日)(以下简称“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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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示 7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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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文贵对指示 7 中规定的“期间”提出异议,理由是其范围过宽、造成不当负担、超出 CPLR §5229 证据开示的范围,并且超出本院命令的范围;该命令授权对 Sherry-Netherland(雪莉-尼德兰)住宅、Lady May(“Lady May”)游艇及“郭先生可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其他资产”进行证据开示。为本次证据开示之目的,相关期间为 October 15, 2020(CPLR §5229 程序记入记录之日)至今,以识别郭先生“可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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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询第 1 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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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自 January 1, 2015 以来您在其中拥有或曾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不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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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Eddie Moss(埃迪·莫斯)致 Melissa Carvalho(梅丽莎·卡瓦略)、日期为 November 19, 2020 的函件,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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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我是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法定所有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是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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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询第 2 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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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对书面质询第 1 项答复而列明的所有主体,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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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知悉该主体情况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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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亦在该主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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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在该主体中所持权益的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主体在该主体中所持任何权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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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该主体董事会、经理委员会、成员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或管理层的任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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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该主体的组织设立地或注册成立地所在州或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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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该主体的注册成立或组织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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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价值超过 $10,000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的描述、价值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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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该主体间接或直接持有或控制的任何及全部银行、经纪、投资、加密货币或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经纪机构名称、账户名称、获授权签字人、分行所在地、账号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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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与该主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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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该主体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及全部主体(并且,对于所有该等主体,列明子项 (a)-(i) 所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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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对于您不再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主体,(i) (a) 您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之日,或 (b) 该权益被扣押之日;(ii) (a) 您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主体,或 (b) 扣押该权益的主体;(iii) (a) 该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 (b) 该扣押的情形;以及 (iv) 目前在该主体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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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 Eddie Moss(埃迪·莫斯)致 Melissa Carvalho(梅丽莎·卡瓦略)、日期为 November 19, 2020 的函件,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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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已对该主体设置或与该主体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负担或任何种类的干扰。 对书面质询第 2 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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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且不放弃上述一般异议和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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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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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Yanping Wang(王艳萍)和我知悉与该实体有关的情况。我们各自均由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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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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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权益价值为零,因为唯一资产是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负债大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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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是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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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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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ebruar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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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无。注意到其拥有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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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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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ntertrust Corporate Services(英特信托公司服务公司),Ritter House(里特大厦),Tortola(托尔托拉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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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拥有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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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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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被告郭文贵、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 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之间和/或其中存在一份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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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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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Yanping Wang(王雁平)及本人知悉与该实体有关的情况。我们各自均由律师代理。 b.无。 c.权益价值为零,因为唯一资产为 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负债超过其资产。 d.本人为唯一股东。 e.纽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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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ebruar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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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无。需要指出的是,其为与该房产有关的承租人,该房产包括先前列明的 Sherry Netherlands coop shares(Sherry Netherlands合作公寓股份)。 h.无。 i.Daniel Podhaskie、Yanping Wang 及本人。 j.拥有 Genever Holdings, LLC 100%的股份。 k.无。 l.被告 Kwok(郭文贵)、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Bravo Luck Limited(宝华有限公司)之间和/或相互之间存在信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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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任何家庭成员在其中拥有权益或自 January 1, 2015 起曾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不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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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3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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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不会答复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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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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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答复质询第 3 号中列明的所有主体,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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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知悉该主体情况的任何人士。 b.同样在该主体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士。 c.家庭成员在该主体中所持权益的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在该主体中所持任何权益的价值。 d.该主体董事会、经理委员会、成员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或管理层的任何成员。 e.该主体的设立或注册成立所在州或司法管辖区。 f.该主体的注册成立或设立日期。 g.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价值超过 $10,000 的任何及全部资产的描述、价值和所在地。 h.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任何及全部银行、经纪、投资、加密货币或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经纪商名称、账户名称、获授权签字人、分行所在地、账号及余额)。 i.与该主体有关的全部文件和通信资料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j.该主体在其中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及全部人士(并就所有该等人士,列明分项 (a)-(i) 所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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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 Eddie Moss(埃迪·莫斯)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梅利莎·卡瓦略)的通信,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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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 Eddie Moss 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 的通信,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 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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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对于家庭成员不再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主体,(i) 家庭成员(a)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家庭成员(a)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士,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该等出售或转让的(a)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目前在该主体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l.已设定于该主体之上或与该主体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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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不会答复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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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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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您在其中拥有权益或自 January 1, 2015 起曾拥有权益的、价值超过 $10,000 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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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5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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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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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已发行股份的法定所有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是 Genever Holdings, LLC 的唯一股东,而后者是其唯一资产。正如 Genever Holdings, LLC 的破产申报文件所载,Genever Holdings, LLC 的负债超过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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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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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答复质询第 5 号中列明的所有资产,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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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知悉该资产情况的任何人士。 b. c.您在该资产中所持权益的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在该资产中所持任何权益的价值。 d.该资产所在的州或司法管辖区。 e.您取得该资产中权益的日期。 f.与该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和通信资料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g.对于您不再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资产,(i) 您(a)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a)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士,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该等出售或转让的(a)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目前在该资产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h.已设定于该资产之上或与该资产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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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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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上文对质询第 2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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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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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任何家庭成员在其中拥有权益或自 January 1, 2015 起曾拥有权益的、价值超过 $50,000 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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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7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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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不会答复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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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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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答复质询第 7 号中列明的所有资产,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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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知悉该资产情况的任何人士。 b.同样在该资产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士。 c.家庭成员在该资产中所持权益的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在该资产中所持任何权益的价值。 d.该资产所在的州或司法管辖区。 e.家庭成员取得该资产中权益的日期。 f.与该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和通信资料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g.对于任何家庭成员不再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资产,(i) 家庭成员(a)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家庭成员(a)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士,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该等出售或转让的(a)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目前在该资产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h.已设定于该资产之上或与该资产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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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不会答复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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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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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您在其中拥有权益或自 January 1, 2015 起曾拥有权益的所有银行、经纪、投资、加密货币或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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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9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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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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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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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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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答复质询第 9 号中列明的所有账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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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知悉该账户情况的任何人士。 b.银行或经纪商名称。 c.该账户的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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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 Eddie Moss 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 的通信,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 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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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 Eddie Moss 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 的通信,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 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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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该账户的获授权签字人。 e.分行所在地。 f.账号。 g.账户余额。 h.同样在该账户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士。 i.您在该账户中所持权益的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在该账户中所持任何权益的价值。 j.您取得该账户中权益的日期。 k.与该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和通信资料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l.对于您不再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账户,(i) 您(a)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a)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士,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该等出售或转让的(a)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目前在该账户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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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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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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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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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任何家庭成员在其中拥有权益或自 January 1, 2015 起曾拥有权益的所有银行、经纪、投资、加密货币或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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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11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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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不会答复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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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 Eddie Moss 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 的通信,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 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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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答复质询第 11 号中列明的所有账户,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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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知悉该账户情况的任何人士。 b.银行或经纪商名称。 c.该账户的账户名称。 d.该账户的获授权签字人。 e.分行所在地。 f.账号。 g.账户余额。 h.同样在该账户中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士。 i.任何家庭成员在该账户中所持权益的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在该账户中所持任何权益的价值。 j.家庭成员取得该账户中权益的日期。 k.与该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和通信资料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l.对于家庭成员不再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账户,(i) 家庭成员(a)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家庭成员(a)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士,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该等出售或转让的(a)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目前在该账户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m.已设定于该账户之上或与该账户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权利负担或任何形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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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12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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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不会答复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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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根据 Eddie Moss 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 的通信,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 的下列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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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与您的个人财务状况、资产及您在任何主体中的权益有关的全部文件和通信资料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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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13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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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文提出的一般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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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Podhaskie、Yanping Wang 及本人是相关信息和公司文件的保管人,该等文件位于 162 E. 64t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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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第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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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您自 January 1, 2015 起收到的任何礼物、利益、付款、收入或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类型、价值、来源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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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询第 14 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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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郭文贵)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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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面询问将“利益”纳入其范围的部分不明确,但就相关期间内收到的其他赠与、付款、收入或贷款而言,并无此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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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书面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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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明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您已作出或给予的任何赠与、利益、付款、收入或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其类型、价值、来源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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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5号书面询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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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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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面询问将“利益”纳入其范围的部分不明确,但就相关期间内作出或给予的其他赠与、付款、收入或贷款而言,并无此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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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就先前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已予指明的范围内,请就Kwok Ho Wan(郭文贵)于2016年2月5日为支持原告反对被告在Ace Decade Holdings Ltd.(十年王牌控股有限公司)诉UBS AG(瑞银集团)案,Index No. 653316/2015(New York Supreme Court(纽约州最高法院))中提出的驳回起诉书动议而提交的宣誓书第35段所提及的“纽约个人JPMorgan Chase(摩根大通)账户”,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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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知悉该账户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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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对该账户享有任何权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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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银行或经纪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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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该账户登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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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该账户的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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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分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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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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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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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您在该账户中的权益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员在该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权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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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您取得该账户权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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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任何家庭成员取得该账户权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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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与该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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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该账户享有任何权益,(i)(a)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日期,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a)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员,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员;(iii)(a)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iv)目前对该账户享有权益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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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已对该账户施加或与该账户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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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6号书面询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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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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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能回忆,该账户于2017年3月或4月左右关闭,且无疑远早于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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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号书面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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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就先前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已予指明的范围内,请就UBS AG Hong Kong Branch(瑞银集团香港分行)账号371236的银行账户指明下列信息;该账户载于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利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在Eastern Profit Corp. Ltd.(东利有限公司)诉Strategic Vision US LLC(战略愿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案,C.A. No. 18-cv-2185 (JGK)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CF No. 203-2)中就函件动议提交的答复之附件B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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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知悉该账户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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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对该账户享有任何权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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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银行或经纪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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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该账户登记的名称。

#

e. 该账户的授权签字人。

#

f. 分行所在地。

#

g. 账户号码。

#

h. 账户余额。

#

i. 您在该账户中的权益价值,以及任何其他人员在该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权益价值。

#

j. 您取得该账户权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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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任何家庭成员取得该账户权益的日期。

#

l. 与该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m.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该账户享有任何权益,(i)(a)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日期,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a)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员,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员;(iii)(a)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iv)目前对该账户享有权益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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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已对该账户施加或与该账户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托协议、质押、留置权、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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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17号书面询问的答复
#

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

尽管该案被告试图将我纳入该案,但该等请求已被简易驳回。我不是上述所涉案件的当事人。上述所提及文件明确说明,所指明的账户并非由我持有。还应注意的是,该文件似乎是Hong Kong High Court(香港高等法院)的文件,而该法院受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的直接控制。

#
第18号书面询问
#

就UBS于2015年2月23日代表您致Sherry Netherland(雪梨-内瑟兰)的函件(该函件已在本诉讼中以案卷编号256提交,并标有贝茨编号SN 0056),请指明:

#

a. SN 0056中所称的“个人投资公司”。

#

b. SN 0056中所称“涉及该银行关系的资金”所关联的账户。

#

c. 就分项(b)所指明的账户,提供第16号书面询问分项(a)至(n)所要求的信息。

#
对第18号书面询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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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

除第三方对某一未指明账户的含糊提及外,如未获得更多信息,我无法答复该书面询问。我可以确定地说,截至2020年10月15日,即本组书面询问的相关期间,我在UBS没有个人账户。

#
第19号书面询问
#

在未就先前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已予指明的范围内,请就Lady May指明:

#

a. 任何知悉其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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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对其享有任何权益的人员。

#

c. 在任何时间与其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分、质押、留置权、协议、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其当前所在地,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州及管辖区。

#

f.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享有任何权益,(i)(a)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日期,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a)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员,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员;(iii)(a)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iv)目前对其享有权益的所有人员。

#

g.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

a.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LLC)和Mei Guo(郭美)。

#

两者均由律师代理。

#

b.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和Mei Guo。

#

c. 相关信息不在我的占有、保管及/或控制之下。

#

d. 相关信息不在我的占有、保管及/或控制之下。

#

e. 相关信息不在我的占有、保管及/或控制之下。

#

f. 我不享有权益。除此之外,相关信息不在我的占有、保管及/或控制之下,但需说明的是,我不知道存在任何扣押、出售、转让或处分。

#

g. 相关信息不在我的占有、保管及/或控制之下。

#

在未就先前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已予指明的范围内,请就该住宅指明:

#

a. 任何知悉其情况的人员。

#

b. 任何对其享有任何权益的人员。

#

c. 在任何时间与其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分、质押、留置权、协议、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享有任何权益,(i)(a)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日期,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a)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员,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员;(iii)(a)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iv)目前对其享有权益的所有人员。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对第20号书面询问的答复
#

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

a. 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Yanping Wang(王燕平)和我。我们各自均由律师代理。

#

b. Bravo Luck Limited(卓福有限公司)。

#

c. 除原告所造成者外,还有上述与Bravo Luck Limited签订的信托协议,以及对Sherry Netherland所持股份转让的若干限制。

#

d. 我无法就其市场价值发表意见,尽管因原告的行为,其出售价值已显著下降。

#

e. 该租约目前由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公司,LLC)持有,并且在相关期间内一直由其持有。相关期间内的受益所有人现为且一直为Bravo Luck Limited。

#

在未就先前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已予指明的范围内,请就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Cos Cob市Ferncliff Road 33号的不动产指明:

#

a. 任何知悉其情况的人员。

#

b. 任何对其享有任何权益的人员。

#

c. 在任何时间与其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分、质押、留置权、协议、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享有任何权益,(i)(a)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日期,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a)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员,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员;(iii)(a)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iv)目前对其享有权益的所有人员。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对第21号书面询问的答复
#

在遵守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Kwok答复如下:

#

我不是该不动产的所有人,且我不占有、保管或控制本书面询问所要求的信息。

#
第22号书面询问
#

在未就先前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已予指明的范围内,请就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市Taconic Rd 373号的不动产指明:

#

a. 任何知悉其情况的人员。

#

b. 任何对其享有任何权益的人员。

#

c. 在任何时间与其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分、质押、留置权、协议、产权负担或任何类型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享有任何权益,(i)(a)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日期,或(b)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a)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分该权益的人员,或(b)扣押该权益的人员;(iii)(a)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b)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iv)目前对其享有权益的所有人员。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通信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 Kwok(郭文贵)答复如下:

#

我并非该房产的所有人,且我并不占有、保管或控制本质询问书所要求的信息。

#
第23号质询问询
#

在先前质询问询的答复中尚未指明的范围内,就位于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南丰大厦4楼411室的房地产,指明:

#

a. 任何知悉该房地产情况的人士。

#

b. 对该房地产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人士。

#

c. 在任何时间与该房地产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置、质押、留置权、协议、负担或任何种类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i) 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日期,或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人士,或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 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 目前对其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我并非该房产的所有人,且我并不占有、保管或控制本质询问书所要求的信息。

#
第24号质询问询
#

在先前质询问询的答复中尚未指明的范围内,就名为 Majestic View Manor(华景庄园)、位于香港南湾道20号的房地产,指明:

#

a. 任何知悉该房地产情况的人士。

#

b. 对该房地产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人士。

#

c. 在任何时间与该房地产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置、质押、留置权、协议、负担或任何种类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i) 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日期,或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人士,或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 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 目前对其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对第24号质询问询的答复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我并非该房产的所有人,且我并不占有、保管或控制本质询问书所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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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号质询问询
#

在先前质询问询的答复中尚未指明的范围内,就位于香港南湾道22号的房地产,指明:

#

a. 任何知悉该房地产情况的人士。

#

b. 对该房地产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人士。

#

c. 在任何时间与该房地产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置、质押、留置权、协议、负担或任何种类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i) 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日期,或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人士,或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 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 目前对其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对第25号质询问询的答复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我并非该房产的所有人,且我并不占有、保管或控制本质询问书所要求的信息。

#
第26号质询问询
#

在先前质询问询的答复中尚未指明的范围内,就位于英国伦敦 SW7 lQJ,5 Princes Gate(王子门5号)6号公寓的房地产,指明:

#

a. 任何知悉该房地产情况的人士。

#

b. 对该房地产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人士。

#

c. 在任何时间与该房地产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置、质押、留置权、协议、负担或任何种类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i) 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日期,或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人士,或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 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 目前对其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

f.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我并非该房产的所有人,且我并不占有、保管或控制本质询问书所要求的信息。

#
第27号质询问询
#

在先前质询问询的答复中尚未指明的范围内,就您或家庭成员拥有或曾经拥有权益的任何汽车、船舶、飞机、直升机或车辆,指明:

#

a. 任何知悉该车辆情况的人士。

#

b. 对该车辆拥有任何权益的任何人士。

#

c. 在任何时间与该车辆有关的任何出售、转让、处置、质押、留置权、协议、负担或任何种类的干扰。

#

d. 其当前价值。

#

e. 其当前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州及管辖区域。

#

f. 如您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对其拥有任何权益,(i) 您或该家庭成员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日期,或该权益被扣押的日期;(ii) 您或该家庭成员向其出售、转让或处置该权益的人士,或扣押该权益的人士;(iii) 该等出售或转让的对价(如有),或该等扣押的情形;以及 (iv) 目前对其拥有权益的所有人士。

#

g. 与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对第27号质询问询的答复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无。根据上述异议,被告郭文贵不会就“家庭成员”答复本质询问询。

#

对于欠付您、家庭成员或您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士的、价值超过 \$10,000 的每笔债务,指明:

#

a. 欠付该债务的人士;

#

b. 该债务的债权人;

#

c. 该债务的金额;

#

d. 该债务的目的及对价;

#
e. 知悉与该债务有关信息的任何人士;以及
#

f. 与该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对第28号质询问询的答复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我并不知悉存在任何如上所述欠付于我的债务;但是,如我得知在相关期间存在任何该等债务,我保留补充本答复的权利。根据上述异议,被告郭文贵不会就“家庭成员”答复本质询问询。

#
第29号质询问询
#

对于您、家庭成员或您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士所欠付的、价值超过 \$10,000 的每笔债务,指明:

#

a. 欠付该债务的人士;

#

b. 该债务的债权人;

#

c. 该债务的金额;

#

d. 该债务的目的及对价;

#
e. 知悉与该债务有关信息的任何人士;以及
#

f. 与该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和通讯的保管人、所在地及一般描述。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Nannan Itakura(板仓楠楠)- \$27,000.00。

#

以下为 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Sherry Netherland(谢里·内瑟兰)- \$891 ,262.06;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 \$67,5000,000.00;Golden Spring NY(纽约金泉)- \$1 ,800,000.00;以及 Qiang Guo(郭强)- \$5,000,000.00。

#

根据上述异议,被告郭文贵不会就“家庭成员”答复本质询问询。

#
第30号质询问询
#

指明所有由您或您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士聘用、或向您或该等人士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人士、顾问和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律师、银行家、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及经纪人)(包括但不限于第31号质询问询中所指明者)。

#
对第30号质询问询的答复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在相关期间,我的律师曾向我提供服务。我的律师为:

#

Baker &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特特勒律师事务所) 45 Rockefeller Plaza New York NY 10001 212-589-4200

#

Alvarez & Marsal(阿尔瓦雷斯与马萨尔) 600 Madison Avenue, 8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22 (212) 759-4433

#

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蔡希纳·埃尔曼与克劳斯律师事务所) 121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40th Floor New York, NY 10036 (212) 223-0400

#

Lawall & Mitchell, LLC(洛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55 Madison Ave #400 Morristown, NJ 07960 (973) 285-3280

#

Schulman Bhattacharya, LLC(舒尔曼·巴塔查亚有限责任公司) 7500 Old Georgetown Road, Suite 901 Bethesda, Maryland 20814 (240) 356-8550

#

Hodgson Russ LLP(霍奇森·拉斯律师事务所) 605 3rd Ave #2300 New York, NY 10158 (212) 751-4300

#

Clayman & Rosenberg LLP(克莱曼与罗森伯格律师事务所) 305 Madison Ave #650 · New York, NY 10165 (212) 922-1080

#

Harcus Parker Limited(哈克斯·帕克有限公司) 7th Floor Melbourne House 44-46 Aldwych London WC2B 4LL +44 (0)20 3995 3900

#

LALIVE SA(拉利夫股份公司) 35, Rue de la Mairie P.O. Box 6569 1211 Geneva 6 Switzerland +41 58 105 2000

#

Goldfarb & Huck Roth Riojas, PLLC(戈德法布与赫克·罗斯·里奥哈斯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925 Fourth Avenue, Suite 3950 Seattle, Washington 98104 (206) 452.0260

#

The Casper Firm, LLC(卡斯珀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00 E. Pratt Street, Suite 903 Baltimore, MD 21202 (410) 989-5097

#

GPS McQuhae LLP(GPS McQuhae律师事务所) Suite 1801, Chinachem Exchange Square,

#

1 Hoi Wan St, Quarry Bay, Hong Kong +852 3758 2421

#
第31号质询问询
#

在先前质询问询的答复中尚未指明的范围内,就下列实体,指明第2号质询问询(a)-(l)分项所要求的信息: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环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环球有限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优泉环球有限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卓名环球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创投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创投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黄金泉〈香港〉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媒体集团)、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GTV Media Group(GTV媒体集团)、Guo Media(郭媒体)、GNews(郭新闻)、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Gfashion Group(G时尚集团)、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imited(辉煌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特许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公司)及其关联方、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以及 Empire Growth Holdings Limited(帝国增长控股有限公司)。

#
对第31号质询问询的答复
#

在遵从上述一般性及具体异议的前提下,被告郭文贵答复如下:

#

见上文对质询问题第 1 和第 2 项的答复。对于所列任何其他实体,我并不占有、保管或控制相关信息。

#

日期:New York, New York December 4, 2020

#
谨此提交,
#

BAKER &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特勒律师事务所)

#

签字:Melissa M. Carvalho(梅利莎·M·卡瓦略)

#

9 根据 Eddie Moss(埃迪·莫斯)于 November 19, 2020 致 Melissa Carvalho(梅利莎·卡瓦略)的函件,本请求还包括 Chase Manhattan Bank(大通曼哈顿银行)的以下账户:4563310029216029 和 4563310029216839。

#

John Siegal(约翰·西格尔) Melissa M. Carvalho(梅利莎·M·卡瓦略) Erica Barrow Clark(埃丽卡·巴罗·克拉克) 45 Rockefeller Plaza 14th Floor New York, NY 10111 jsiegal@bakerlaw.com mcarvalho@bakerlaw.com ebarrow@bakerlaw.com

#
被告 Kwok Ho Wan(郭文贵)的代理律师
#

收件人:Edward Moss(爱德华·莫斯)(emoss@omm.com) Stuart Sarnoff(斯图尔特·萨诺夫)(ssarnoff@omm.com) O'MELVENY & MYERS LLP(欧迈律师事务所)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212) 326-2000

#
以及
#

Robert W. Seiden(罗伯特·W·赛登)(rseiden@seidenlegal.com) 1120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36 (212) 626-6708 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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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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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 纽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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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KWOK HO WAN(郭文贵),已阅读上述《被告 KWOK 对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第三组质询问题的答复及异议》,知悉其内容,并依纽约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其中所作陈述,据本人亲身所知,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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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December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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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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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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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公证人 注册号:02PO6394578 具备 Queens County 执业资格 任期届满:July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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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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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公证人 注册号:02PO6394578 具备 Queens County 执业资格 任期届满:July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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