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44-37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644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7-19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长),
v.
被告。
依据 Rule 83.2(c),我,Robert Luskin(罗伯特·拉斯金),特此提请本法院作出命令,准予 Leo Tsao(曹操/查奥)临时出庭代理(pro hac vice)执业,在上述标题案件中作为被告 Stephen A. Wynn 的代理律师出庭。本动议随附 Leo R. Tsao 的声明以资支持。如 Tsao 先生的声明所述,他已获得执业资格,且为纽约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协会具有良好声誉的现任会员。
我是本法院律师公会具有良好声誉的现任及保证会员。
2050 M Street, N.W.
下签名人特此证明,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前述文件及附件的真实正确副本已通过 ECF 送达给所有记录在案的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长),
v.
被告。
我,Leo R. Tsao,依据 Rule 83.2(c),声明如下:
1. 我是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地点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办公室,地址为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 依据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本地规则 Rule 1.3,我提交本宣誓书以支持我的临时出庭代理(pro hac vice)动议。
3. 如本文件所附的良好声誉证明所示,我是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协会具有良好声誉的会员。我亦为纽约州律师公会会员。
4. 我从未被判犯有重罪。
5. 我从未受到任何法院的谴责、暂停执业、取消律师资格,亦未曾被任何法院拒绝准予执业或重新准予执业。
6. 目前在任何州或联邦法院均无针对我的纪律惩戒程序。
7. 在过去两年内,我未曾获准在本法院进行临时出庭代理。
我声明,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据我所知,上述内容均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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