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913-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913
- 类型
- EXHIBIT
- 立案日
- 2022-10-04
全文
1. 第一原告(“Kwok先生(郭文贵)”)是一名自2015年初起居住于美国纽约州的高净值人士。Kwok先生此前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并以其普通话姓名Guo Wengui(郭文贵)为人所知。Kwok先生是PRC政府的政治反对者,且在引发本案请求的事件发生时,他已与PRC当局处于敌对关系。
2. 第二原告(“Ace Decade(艾斯迪凯德)”)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Ace Decade于18 June 2014成立,并由Kwok先生于10 November 2014前后收购,作为筹备(当时)拟收购中国公司Haitong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aitong”)股份的一部分。
3. 第三原告(“Dawn State(道恩斯泰特)”)亦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为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 自18 September 2015起,Dawn State由Ace Decade拥有并控制。18 September 2015之前,Dawn State由中国投资服务提供商Haixia Capital Management Company Ltd(海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aixia”)通过名为Haixia Capital Investment Fund (Fujian) Limited Partnership(海峡资本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Haixia Fund”)的载体拥有并控制;该基金由Haixia Huifu Asset Investment and Fund Management Co. Ltd(海峡汇富资产投资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Haixia Management”)管理。Dawn State是于2015年用于收购Haitong股份的载体(本《诉讼请求书》(“PoC”)正文对此有更详细陈述),但须受一项合同权利约束,据此Ace Decade可在收购Haitong股份后收购Dawn State。
5. 被告(“UBS(瑞银集团)”)是一家在瑞士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UBS在全球开展业务,提供零售及投资银行、财富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务。在所有相关期间,UBS通过其瑞士总部以及位于包括香港(“UBS HK(瑞银香港)”)和伦敦(“UBS London(瑞银伦敦)”)在内的分支机构开展该等业务;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后者被指定为本案请求所涉全部合同的交易相对方,如下文进一步陈述。UBS London始终持有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金融行为监管局)(参考编号186958)授予的提供受监管服务的许可,并获授权代表UBS行事及订立合同协议。
6. 如下文第[32]至[57]段所述,UBS通过UBS London订立了与原告请求事项相关的合同。在促成该等合同的讨论和谈判中,UBS主要由其雇员Mr Stephen Wong(黄先生,“Mr Wong”)代表。Mr Wong当时是UBS财富管理部门的董事总经理,办公地点位于UBS HK。Kwok先生约于2006或2007年首次获介绍认识Mr Wong。
7. 约于2013年秋季,Kwok先生受到Haitong首席执行官Mr Wang Kaiguo(王开国先生,“Mr Wang”)的接触;Mr Wang当时寻求鼓励Kwok先生对Haitong作出大额股权投资。Haitong是一家大型中国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及衍生品经纪业务,以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另类投资和融资租赁服务。Haitong是PRC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Haitong的股份在Shanghai and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s(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分别称为“SSE”和“HKEX”)交易。Haitong在HKEX交易的股份称为“H-Shares”。在Mr Wang接触后,Kwok先生决定投资约US\$3 billion于H-Shares,以取得Haitong的重大持股。该项投资将通过Haitong发行新的H-Shares并将其配发给由Kwok先生控制的公司进行。
8. 在与Mr Wang讨论后,Kwok先生向香港律师及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Stevenson Wong”)合伙人Mr Hank Lo(卢先生,“Mr Lo”)传达了其拟收购Haitong重大持股的意向。Kwok先生聘请Stevenson Wong就拟议收购向其提供意见。
9. Mr Lo与Mr Wong及UBS之间存在既定关系,其具体情况Kwok先生并不知悉;正是Mr Lo于约2006-7年首次将Kwok先生介绍给Mr Wong。至2013年底,Mr Wong已与Kwok先生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并成功诱导Kwok先生考虑并将其视为可信赖的顾问和私人朋友。
10. 于2013年第四季度的某个时间,Mr Lo向Mr Wong告知Kwok先生拟收购Haitong持股的意向。原告不知Mr Lo何时向Mr Wong传达该事项。Kwok先生在事后之前并不知道Mr Lo意图通知Mr Wong或UBS,尽管Kwok先生在事后并未反对其如此行事。
11. 约于2013年12月,Mr Wong在Kwok先生位于香港的住所拜访了他。他告知Kwok先生,UBS已得知Haitong将发行新的H-Shares(“Placement Shares”),且UBS希望作为配售代理参与其中。Mr Wong使用其手机接通了与UBS高级管理人员的电话,Kwok先生理解该等人员位于瑞士。Kwok先生现已无法忆起该等个人的姓名。该等UBS高级管理人员及Mr Wong向Kwok先生表示(以下子段仅陈述其所言要旨):
(1) UBS希望成为Placement Shares出售的经纪商,并希望Kwok先生为该角色向Haitong介绍和推荐UBS;
(2) 如Kwok先生以该方式协助UBS,UBS将协助及建议其以对Kwok先生有利的方式收购UBS担任经纪商或配售代理的股份;
(3) 尽管他们知道Kwok先生的意图是为其本人收购该等股份,如Kwok先生愿意转售该等股份,UBS自身或与UBS有关系的投资者将有兴趣按较可能的发行价大幅溢价购买该等股份。
12. 在该次会议后,Kwok先生决定与UBS合作;为此,于2014年初的某个时间,Kwok先生告诉Mr Wang其拟投资新发行的H-Shares,并要求Mr Wang将UBS列为Placement Shares的配售对象之一。
13. 于2014年7月或8月,Haitong决定通过七名配售对象发行H-Shares,其中之一为UBS。另一家就另一项H-Shares收购向Kwok先生提供意见及协助的公司Macquarie Capital Securities Limited(麦格理资本证券有限公司,“Macquarie”),将作为Placement Shares三项配售份额的配售对象。UBS与Macquarie合计将配售Haitong已发行股份总额约12%。
14. 在该次会议后,Kwok先生就UBS作为配售代理的Placement Shares(“UBS H-Shares”)中其计划投资(“Investment”)的架构安排,与UBS(通过Mr Wong)展开讨论。在约2014年3月底及4月的讨论中,Mr Wong表示其将为“Haitong项目”提供一项计划,包括Kwok先生可据以收购UBS H-Shares的拟议架构。
15. 作为一家在PRC注册成立并运营的证券公司,Haitong在所有相关期间均受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监管。相关PRC法律规定,如任何人士收购或实际控制Haitong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5%的股权,须经CSRC批准。
16. Kwok先生与Mr Wong曾讨论,Kwok先生拟投资总额超过US\$3 billion,这将大幅超过该门槛,因而需要CSRC批准。Kwok先生从UBS获得的意见尤其包括:设计一种收购Placement Shares的架构,在遵守相关PRC法律的方式下避免CSRC批准的要求。
17. 在该等谈话过程中:
(1) Mr Wong一再告诉Kwok先生,其将在UBS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下,按照2013年12月作出的承诺,为促进Kwok先生在收购Placement Shares方面的最佳利益而工作。自该期间起至收购UBS H-Shares期间,Mr Wong经常重复并重申,他和UBS是在为Kwok先生的利益而工作,且Kwok先生应信任并依赖Mr Wong和UBS;
(2) Mr Wong表示,其和UBS将以尽可能对Kwok先生有利的方式设计收购架构;以及
(3) Mr Wong宣称其本人及UBS拥有为Kwok先生设计有利收购架构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拥有就诸如Placement Shares的配售投资、投资架构安排及其融资向Kwok先生(及随后向Ace Decade)提供意见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18. 约于2014年6月,UBS通过Mr Wong就收购UBS H-Shares的架构提供初步意见。该意见是在Kwok先生办公室(49/F, Bank of China Tower, No. 1, Garden Road, Hong Kong)及其位于香港的私人住所的会议中以口头方式提供。概言之(以下子段仅陈述UBS意见的要旨),Mr Wong向Kwok先生建议:(1) 不应通过由其实益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购买UBS H-Shares,因为这将需要CSRC批准;(2) 应改为设立一种架构(由UBS安排),据此UBS H-Shares将由一家受第三方中间人控制的公司收购,且该收购无需CSRC批准;以及(3) 应以杠杆方式进行投资,并由UBS提供收购融资。
19. Kwok先生起初不愿进行杠杆投资,因为其收购UBS H-Shares无需银行融资,且原拟使用现金进行收购。然而,Mr Wong向其建议:
(1) 如UBS拟继续安排Investment的架构,必须以该银行将为购买UBS H-Shares提供保证金融资为基础,因为这将是UBS从该交易中获得利润的方式;
(2) 无论如何,进行杠杆投资符合Kwok先生的最佳利益,因为这将使其无需投入全部自有资本即可取得所需数量的股份;
(3) UBS提供的任何杠杆融资在任何情况下均将按“最可能的优惠条款”提供;
(4) 任何杠杆融资的条款将符合Kwok先生的要求,即不应因Placement Shares短期价格波动而有要求(i) 提供额外担保物或(ii) 强制偿还贷款的条款(Kwok先生和Mr Wong均将该等事项一概称为“margin calls”,未作区分);
(5) UBS(瑞银)将给予Kwok先生(郭文贵)充足时间以满足任何其他追加保证金通知,因此,如Kwok先生确实有能力在不使用贷款融资的情况下为全部收购提供资金,UBS不会在Kwok先生能够提供额外资金之前对担保物采取执行措施;
(6) 为说明如UBS H股价值发生波动,UBS将如何处理追加抵押品或偿还贷款的请求,Wong先生(黄先生)反复(在该期间及此后)提及一项由UBS融资的先前高价值杠杆交易;在该交易中,UBS为收购中国保险公司Ping An(平安)大得多比例的股权提供了资金(“Ping An交易”)。Wong先生于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就Ping An交易提供的信息详情,概述于下文第[42]段。
20. 据Kwok先生所能回忆,此项建议最初是在2014年6月前后提出。然而,在2014年夏季和秋季以及此后,Wong先生与Kwok先生反复讨论了这些事项。Kwok先生无法确定UBS在每一具体场合向其作出了何种陈述,但记得该等建议整体上的实质内容。
21. 自2014年7月前后起,UBS继续就拟议的UBS H股收购架构及融资向Kwok先生提供建议,并自2014年11月10日起向Ace Decade(爱思德凯德)提供建议。特别是,Wong先生进一步就收购的架构向Kwok先生(及其后向Ace Decade)提供建议,包括进一步就收购超过Haitong(海通)公司股本5%的股权须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批准这一要求提供建议;以及建议Kwok先生和Ace Decade选择Haixia(海峡)作为该项投资的中介方。
22. Kwok先生和Ace Decade依赖该等建议,选择Haixia作为收购UBS H股的中介方,并最终根据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的共同投资协议(“共同投资协议”)委任Haixia担任该职。
23. 虽然Wong先生曾告知Kwok先生和Ace Decade,Haixia独立于UBS,但Haixia实际上受State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国家开发投资公司,“SDIC”)控制;SDIC是UBS的合资伙伴,双方共同拥有一项名为“UBS SDIC(瑞银国投)”的投资基金。
为促进对配售股份的投资,Haixia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其子公司Haixia Fund(海峡基金)促成Dawn State(道恩斯泰特)成立。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内,直至Dawn State被转让给Ace Decade之前,Dawn State均由Lu Bo先生(陆波)管理;Lu先生是Haixia的高级雇员,此前受雇于UBS SDIC。
24. Ace Decade于2014年11月10日由Kwok先生收购,以作为所述投资载体。同日,根据Wong先生的建议,Kwok先生的一名雇员Yu Yong女士(俞勇)成为其名义股东和董事。
25. 在2014年10月底及11月初前后,UBS(主要通过Wong先生)、Haixia(主要通过Lu先生)及Ace Decade(主要通过Kwok先生和Yu女士)开始为认购UBS H股作准备。
26. 在2014年11月13日前后,Stevenson Wong与Norton Rose Fulbright(诺顿罗氏富布赖特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了首次电话会议;Norton Rose系由Haixia聘请就该交易行事的律师。会上双方同意,由Norton Rose起草一份有关收购UBS H股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当事方为Haixia、Dawn State和Ace Decade。
27. 在2014年11月14日前后,Ace Decade与Dawn State订立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据此,Dawn State将向Ace Decade提供服务,以换取相当于总投资资本65个基点的不可退还费用,但最低为US$5,000,000。
28. 在此期间,直至Dawn State同意认购UBS H股之前,Wong先生与Kwok先生持续讨论收购的架构及融资。在该等讨论中,Wong先生重申并详述了上文第[19]段所主张的陈述。原告在下文第[39]至[40]、[47]及[78]段进一步主张有关该等陈述的内容。
29. 该等准备工作促成Ace Decade、Dawn State和UBS订立一系列安排,旨在使Ace Decade能够通过Dawn State参与收购UBS H股(合称“十二月合同”)。十二月合同包括:
(1) Dawn State与UBS于2014年12月12日订立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2) Ace Decade、Dawn State和Haixia于2014年12月18日订立的共同投资协议;
(3) Haixia Management(海峡管理公司)与Ace Decade于2014年12月18日订立的函件协议(“函件协议”);
(4) Dawn State与UBS London(瑞银伦敦)于2014年12月19日订立的、题为“Project Pipe – Financing Letter”的融资函(“融资函”)。
30. 原告在下文第[32]至[37]段进一步主张有关订立十二月合同及其条款的内容。
31. 该等准备工作亦促成Dawn State与Haitong于2014年12月19日订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原告在下文第[44]段进一步主张有关认购协议的签署及条款的内容。
32. 在2014年12月12日前后,Dawn State与UBS London订立托管协议,内容包括UBS H股的托管。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托管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Dawn State同意全部UBS H股(一经取得)均由UBS London持有。托管协议的目的及效力是确保UBS H股可供UBS London执行其根据当时拟由Dawn State与UBS London就为收购UBS H股提供融资而订立的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托管协议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规定就任何争议由英格兰法院专属管辖。
33. 在2014年12月18日前后,Ace Decade、Dawn State和Haixia订立共同投资协议。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共同投资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该协议规定:
(1) 根据该协议,Haixia同意在其收到US$500 million(“货币出资”)后,向Ace Decade授予参与认购目标公司(即Haitong)股份(定义为“项目”)的权利。此外,协议指出,拟由Dawn State安排金额为US$750 million的贷款融资,其与货币出资共同构成“共同投资金额”。
(2) 第1.1条规定,Haixia Fund因其在项目中的作用收取一笔可观的费用。
(3) 在题为“权利性质”的第3条中,Ace Decade将仅享有参与项目的合同权利,而不对Dawn State或其所收购的UBS H股享有即时所有权权益。
(4) 第6.5条规定:
“如项目因任何原因未完成,鉴于Haixia Fund和公司为投资者的利益安排项目及与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
(a) 投资者同意,公司和/或Haixia Fund应在公司订立与项目有关的股份认购协议时,收取以下两项中金额较高者作为安排费:(i) 共同投资金额(即US$1,250 million)的0.065%;及(ii) US$500,000”
34. 此外,在2014年12月18日前后,Haixia Management与Ace Decade订立函件协议。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函件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除其他事项外,函件协议规定如下:
(1) 在“贷款融资”标题下:
“Ace Decade确认,Dawn State正应Ace Decade的请求并为其利益,根据就项目融资所订立的相关融资协议(‘融资函’),安排与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融资’)。”
“Ace Decade确认,其已审阅并同意融资函(包括条款清单)所载融资的条款及条件,并进一步向Dawn State、Haixia Fund和Haixia Management承诺并同意,其应首要并独自负责与融资有关的全部费用、成本、开支及付款[…]”
(2) 在“转让安排”标题下,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届满,或Dawn State根据将订立的相关认购协议所适用的锁定期届满后,以期限较长者为准的任何时间,在收到Ace Decade的请求后,Haixia Management将促成把UBS H股转让给Ace Decade或Ace Decade指定的另一实体。
35. 虽然函件协议规定Ace Decade已审阅并同意融资函所载融资的条款及条件,但融资函实际上直至2014年12月20日才获完整签署。原告在下文第[36]至[37]段作进一步主张。
36. 在2014年12月19日前后,Dawn State与UBS London订立融资函。根据融资函,UBS London同意为该项投资所设想的全部贷款融资提供资金(“融资额度”),但须其后完成更为完整的融资文件;按条款清单的定义,该融资额度以港元计,金额为60%、股份数量及初始价格的乘积,且不超过US$750 million。原告将在审判中援引融资函的完整条款及效力。除其他事项外,融资函规定如下:
(1) 在“LTV比率”标题下:
Dawn State应向担保账户存入额外港元现金,以确保在提用请求之日(‘提用请求日’),LTV比率(参照提用请求日的股份总价值计算,并以备考基础假定相关额外港元现金已于该日存入担保账户)等于或低于初始LTV。”
(2) 在“排他性”标题下:
“(b) 借款人将,并将促使其各自的子公司和关联方,确保不会就收购或为收购的任何资金提供资金或再融资,而产生、借入、银团化、发行或私募任何其他债务融资……”
- (3)在“管辖法律”标题下,融资函及所有相关文件(定义为“融资承诺文件”)将受英格兰法管辖,且英格兰法院对任何争议具有管辖权。 - 37. 融资承诺文件包括一份有关该融资的指示性条款清单(“指示性条款清单”)。指示性条款清单并不包含任何按所列条款或任何条款借款或放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指示性条款清单规定,根据双方将要商定的融资协议,UBS(瑞银)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要求强制提前还款或就该融资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具体如下: - (1)在“保证金条款”标题下:
“贷款价值比追缴触发点:66.7%,但如上文‘初始贷款价值比’项下所述的初始贷款价值比作出调整,则贷款人可相应调整。
保证金追缴:如在使用日后的任何预定交易日,贷款价值比高于贷款价值比追缴触发点,借款人应仅以港币现金向担保账户存入一笔金额,以使贷款价值比恢复至初始贷款价值比,并应遵守下文‘保证金付款时间表’所述的所有义务。”
“保证金付款时间表:保证金追缴及保证金返还的付款,应于紧接保证金追缴请求或保证金返还之日后的营业日(“保证金付款日”)香港时间下午5:00前作出,视具体情况而定,但该等请求须于香港时间晚上11:59前发出……”。 (2)在“其他条款”标题下:
“全额强制提前还款事件:如在使用日后发生下列任何事件,贷款人可自行选择终止本交易:
- (i)参考股份在任何预定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初始价格的60%; - (ii)参考股份在任何预定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a)前一预定交易日收盘价的85%;或(b)紧接此前5个预定交易日中任何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75%;
如贷款人在发生全额强制提前还款事件后通知其正在终止本交易,借款人必须按照下列付款时间表,偿还融资金额及与本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合计提前还款金额”):
- (i)在该通知发出后紧接的营业日支付合计付款金额的25%; - (ii)在该通知发出后第二个营业日支付合计付款金额的25%;以及 - (iii)在该通知发出后第三个营业日支付合计提前还款金额剩余的50%。”
“补足款:在(i)除共同终止日以外任何日期的自愿提前还款,或(ii)在任何其他情形下的提前还款或终止,包括在发生全额强制提前还款事件或违约事件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补足款。
补足款的计算方法为:就融资金额或提前还款金额(视情况而定),按利差计算自提前还款或终止之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个共同终止日止的期间;如不存在下一个共同终止日,则计算至到期日。”
38. 在筹备十二月合同期间,即约于2014年12月且在2014年12月18日之前,Kwok先生(郭先生)得知,UBS就该投资拟提供融资的条款包括有关保证金追缴和强制提前还款的规定(他再次以“保证金追缴”一词概括指称该等规定)。Kwok先生现无法回忆其是否看过融资函和/或指示性条款清单,但无论如何,他的知情必定来自他人对条款的说明,而非对文件的审阅,因为他不懂英语。 - 39. Kwok先生反对纳入这些条款,并就此向Wong先生(黄先生)提出异议。二人曾进行讨论,地点为Kwok先生在香港的住所或办公室。Kwok先生向Wong先生所言的大意是,他对这些条款感到不满,并希望将其从与UBS订立的任何协议中删除。Kwok先生表示,他不希望UBS因海通H股价格的短期波动而能够要求付款或偿还贷款。作为回应,Wong先生代表UBS向Kwok先生及Ace Decade(艾斯十年)作出进一步陈述并提供建议,其效果如下: - (1)UBS的内部政策是,在该银行提供保证金融资时,其条款将允许其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且此等条款属于UBS融资协议的标准条款; - (2)尽管如此,Wong先生拟返回银行,尝试促使从协议中删除或修改该等条款; - (3)即使Wong先生无法促使删除或修改保证金追缴条款,Kwok先生(因而Ace Decade)亦不应对此感到担忧,因为: - (a)在本案中,UBS不会严格援引或执行该等条款,因为UBS有一项政策,将适用于Ace Decade及Kwok先生(因而默示亦适用于作为其居间人的Dawn State(道恩州)):对于高度重视的客户,如价格发生短期变动,不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即不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 - (b)如UBS因较长期的价格变动而有必要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UBS将与Ace Decade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要求,并允许其有合理时间这样做;如有必要,包括给予比融资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更长的时间;且不会因任何保证金追缴通知而出售任何股份,除非已给予Ace Decade充分时间付款。 - (4)Wong先生再次提及平安交易(Ping An Deal),以表明如H股价值发生波动,UBS将对追加担保物或偿还贷款的请求采取何种做法。Wong先生于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就平安交易提供的信息详情,概述于下文第[42]段。
- 40. 在此期间的谈话和通信过程中(包括其提供上文第[39]段所述建议及作出所述陈述的谈话),Wong先生进一步重复并重申,他与UBS正在努力保护和推进Kwok先生的利益,且Kwok先生和Ace Decade应信任并依赖UBS,尤其是Wong先生。根据作出该等保证的上下文,可以推断其意在鼓励Kwok先生和Ace Decade接受并依赖上文第[39]段所述的建议和陈述。 - 41. 由于与Wong先生的这些谈话,Kwok先生合理地相信:(1)Wong先生会促使从融资承诺文件中,并且无论如何会从最终的融资协议中,删除保证金追缴和强制提前还款条款;以及(2)无论如何,他不必担忧此类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不会依其严格条款被援引,而只会按照Wong先生所述的方法和政策被援引。此后,在2014年12月19日之前,Kwok先生未阅读融资函或指示性条款清单,也无人向其介绍其条款。因此,如下文第[46]段所详述,Kwok先生直至约2015年3月才知道该等文件中包含保证金追缴和强制提前还款规定。
- 42. 如上所述,Wong先生多次提及平安交易,作为说明如H股价值发生波动时UBS将对追加担保物或偿还贷款的请求采取何种做法的例证。Wong先生还提及平安交易,作为说明UBS在设计收购于PRC(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股权交易方面专业能力的例证。Kwok先生无法回忆每一次讨论平安交易的场合,但至少包括: - (1)上文第[19]及27段所述,Wong先生与Kwok先生于2014年夏季进行的讨论。这些讨论主要在Wong先生与Kwok先生之间进行,但在此期间Wong先生就平安交易作出陈述时,Kwok先生的两名雇员Yang Ying(杨英)和Lyu Tao(吕涛)均至少有一次在场。 - (2)Wong先生与Kwok先生于约2014年12月、2014年12月18日之前进行的讨论。 - 43. 在整体谈话过程中,Wong先生(代表UBS)就平安交易陈述了下列事项: - (1)平安交易涉及收购一家PRC公司的股份,即保险公司Ping An Insurance(平安保险)。 - (2)UBS曾就收购结构的安排及该收购的资金筹措,为平安股权(“平安股权”)的买方提供建议。 - (3)UBS曾为该收购提供贷款融资。平安股权的价值以及UBS提供的贷款融资,均远高于UBS H股的价值或UBS拟为收购UBS H股提供的贷款融资。 - (4)尽管平安股权的直接买方是泰国企业集团CP Group(正大集团),但CP Group实际上是代表一名中国商人、亿万富翁Xiao Jianhua(肖建华)(“Xiao先生”)作为居间人行事。Xiao先生当时担任中国企业集团Tomorrow Group(明天集团)的董事长。UBS曾就如何设立该收购的居间结构向CP Group和Xiao先生提供建议。与Kwok先生一样,Xiao先生也是UBS极为重视的客户。 - (5)尽管收购平安股权的贷款安排包括允许UBS基于价格波动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的条款,且确实发生过价格波动,UBS并未严格执行该等条款。相反,UBS与股东合作,并给予股东充足时间,使股份价值能够恢复,或者使股东能够安排支付保证金。UBS曾提供临时额外融资以弥补任何不足。 - (6)因此,从未存在UBS会对平安股东的担保物采取执行措施,或该股东会失去其所收购的任何平安股份的可能性。 - (7)这符合UBS针对高度重视客户的政策,该政策亦将适用于Kwok先生和Ace Decade;如UBS有权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UBS拟给予Kwok先生和Ace Decade与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
Case 22-50073 Doc 913-4 Filed 10/04/22 Entered 10/04/22 11:50:18 Page 16 of
- 44. 2014年12月19日当日或前后,Dawn State 与 Haitong(海通证券)订立了一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据此其同意以每股 HK\$15.62 的价格购买 UBS(瑞银)H股(以下简称“认购事项”),即 569,427,620 股 H股,合计 HK\$8,894,459,424.40(以下简称“认购价款”)。《认购协议》除其他事项外规定:
- (1) 根据第2条,如在《认购协议》订立至交割期间,Haitong H股的交易价格发生上涨或下跌且满足若干条件,认购价款可每股增加或减少最多 HK\$1.56。
- (2) UBS H股的买卖交割须满足《认购协议》第3.1条规定的若干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 (3) 根据第8.1条,如条件未能于2015年6月30日当日或之前得到满足,任一方均可终止《认购协议》。
- 45. 2015年2月和3月期间或前后,为 UBS 就 Dawn State 收购 UBS H股提供融资而拟备的贷款文件(以下简称“贷款文件”)已被编制。尽管 Ace Decade 并非任何贷款文件的当事方(其详情如下文所述),贷款文件草案已提供给代表 Ace Decade 行事的律师 Stevenson Wong。
- 46. 2015年3月中旬前后,Yu 女士告知 Kwok 先生,协议草案载有条款,允许 UBS 在 UBS H股价值短期波动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并要求强制还款。
- 47. 2015年3月中旬至下旬前后,在与 Wong 先生的谈话中,Kwok 先生表示其反对这些条款,并重申其不希望 UBS 因 Haitong H股价格的短期波动而能够要求付款或偿还贷款。Wong 先生代表 UBS:(1)再次重申并确认,其本人及 UBS 正在为 Kwok 先生的利益行事,Kwok 先生及 Ace Decade 应信任并依赖 Wong 先生及 UBS;以及(2)重述上文第[39]段具体列明的意见及陈述,该等意见及陈述在此重复,作为 UBS 于2015年3月通过 Wong 先生提供意见及作出陈述的要旨之具体事项。
48. Kwok 先生相信并依赖该等保证,因此未反对 Dawn State 与 UBS 就贷款文件继续进行谈判,亦未努力促使或促成 Ace Decade 退出共同投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该项投资完成。
- 49. 2015年4月1日,Dawn State 与 UBS 签署了贷款文件,以供 UBS 为 Dawn State 收购 UBS H股提供融资。
- 50. 《融资协议》由 Dawn State 及 UBS London 代表订立。经约定的《融资协议》为一项 HK\$5,336,675,654.64 的定期融资。原告将于审判中援引《融资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融资协议》的条款包括以下规定:
- (1) 第1.1条(“定义”):
“初始贷款价值比率”指百分之六十(60.00%)[…]
“贷款价值比率”指,在任何预定交易日,按下列方式计算的贷款价值比率(以百分比表示):A/B,其中:“A”指未偿贷款总额(以港元计)减去追加保证金余额;“B”指市值乘以作为交易担保标的的股份数目。
“追加保证金触发比率”指百分之六十六点七(66.70%)[…]
- (2) 第7.7条(“强制提前还款”):
- “(a) 如贷款人确定:
- (i) 在任何预定交易日,一股股份的市值低于初始价格的百分之六十(60%);
- (ii) 在任何预定交易日,一股股份的市值低于:
- (A) 紧接前一预定交易日股份市值的百分之八十五(85%);或
- (B) 紧接前五个预定交易日中任何一个预定交易日股份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五(75%);
则(在每种情况下)贷款人可通过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取消融资,并宣布未偿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根据融资文件应计的所有其他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届时,融资将被取消,且所有该等未偿款项将依照下文第(b)款立即到期应付。
(b) 上文第(a)款所述未偿款项的任何提前还款,应按下列金额及于下列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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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于贷款人发出该等提前还款通知后紧接的营业日,支付该等未偿款项的百分之二十五(25%);
- (ii) 于贷款人发出该等提前还款通知后紧接的第二个营业日,支付该等未偿款项的百分之二十五(25%);以及
- (iii) 于贷款人发出该等提前还款通知后紧接的第三个营业日,支付该等未偿款项的百分之五十(50%)。”
- (3) 第18.1条(“追加保证金通知”):
“如在任何预定交易日,贷款人确定贷款价值比率高于适用的追加保证金触发比率,则借款人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贷款人发出要求其如此行事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之日后的营业日下午5:00,将额外的港元现金款项存入或促使存入担保账户,并根据《担保协议》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担保权益,以确保在计入所存入的额外现金后重新计算的贷款价值比率等于或低于适用的初始贷款价值比率。”
- (4) 第20条规定了构成“违约事件”的16项事件或情形,包括:(a)(第20.1条)未于到期日支付根据融资文件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b)(第20.2条)未遵守第18.1条。
- (5) 第20.17条(“加速到期”):
“在持续发生违约事件时及之后的任何时间,贷款人可通过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 (a) 取消承诺额度,届时其应立即被取消;
- (b) 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根据融资文件应计或未偿的所有其他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届时其即应立即到期应付;
- (c) 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应按要求支付,届时其应立即在贷款人要求时支付;及/或
- (d) 行使其根据融资文件享有的任何或全部权利、救济、权力或酌处权。”
- (6) 第32条规定:“本协议及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第33.1条(“管辖权”)规定,由英国法院对因任何融资文件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
51. 《担保协议》亦由 Dawn State 及 UBS London 代表订立。根据《担保协议》,Dawn State(以下简称“设保人”)就其在或对若干资产享有的权利,尤其是 UBS H股,向 UBS 设定第一顺位担保权益。《担保协议》还规定,UBS H股应由作为托管人的 UBS London Branch 持有,并应根据《托管协议》的条款存入在 UBS 开立的设定担保权益账户。原告将于审判中援引《担保协议》的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担保协议》包括以下规定:
- (1) 根据第3.1条(“以担保方式转让”),Dawn State 向 UBS 转让其现有及未来在或对(其中包括)《托管协议》、UBS H股及持有该等股份的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账户”)享有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包括针对托管人的该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
- (2) 第3.2条(“固定押记”)规定,Dawn State 就其对(其中包括)担保账户及 UBS H股享有的权利,为 UBS 的利益设定押记。
- (3) 根据第8条(“执行”):
- (a) 第8.1条(“何时可执行”):
“在持续发生执行事件时,该等押记应立即可执行;经本契据变更及扩展的 LPA 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力,包括出售权,以及 LPA 第101条赋予的其他权力,均应立即可以行使。”
(b) 第8.2条(“出售权”):
“经本契据变更及扩展的 LPA 第101条赋予抵押权人的法定出售权、委任接管人的权力及其他法定权力,应于本契据之日产生(且为该目的,担保债务应视为到期应付)。”
- (4) 第9.3条(“金融担保安排”):
- “(a) 设保人及贷款人意图使本契据构成“金融担保安排”(定义见《2003年金融担保安排(第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此贷款人有权:
- (i) 使用及处分构成“金融担保品”(定义见《条例》,以下简称“金融担保品”)的任何已押记资产;在该情形下,贷款人应遵守《条例》中关于取得“等值金融担保品”(定义见《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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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根据《条例》,以任何等值金融担保品的价值抵销任何担保债务,或将其用于清偿任何担保债务;以及
- (iii) 于该等押记变得可执行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条例》,将构成金融担保品的任何已押记资产抵偿全部或部分担保债务。
- (b) 如贷款人为上文第(a)(ii)或(a)(iii)款之目的而须对任何等值金融担保品进行估值,该价值应为:
- (i) 就现金而言,于抵偿或抵销时的面值;以及
- (ii) 就金融工具或其他金融担保品而言,于抵偿或抵销时的市值,该市值由贷款人于抵偿后参照公共指数或其他适用的公认来源,或贷款人可选择的其他程序确定,包括由贷款人委任的独立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估值人进行的估值。
在必要时,按贷款人选定的、于抵偿或抵销时通行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担保债务的计价货币。”
- (5) 第9.4条(“出售已押记资产”):
“出质人确认并同意,股份担保物或其他已设定担保资产可能迅速贬值,并且属于通常在认可市场上出售的类型,因此,在执行质押权时,贷款人无需就其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股份担保物或任何其他已设定担保资产发出任何通知。在执行事件发生并持续期间,贷款人、任何受委托人或任何接管人可自行全权酌情以贷款人、受委托人或接管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形下,通过私下出售方式出售股份担保物或其他已设定担保资产(贷款人有权购买拟出售的任何或全部股份担保物或其他已设定担保资产)。出质人确认,即使任何该等出售的价格低于该等股份担保物或其他已设定担保资产以其他私下或公开方式出售本可能获得的价格,该等出售仍应视为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作出。”
52. “融资协议附函”(“Facility Agreement Side Letter”)亦代表 Dawn State(道恩州)及 UBS London(瑞银伦敦)作出。原告将在审理中援引担保协议(“Security Agreement”)以说明其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担保协议的条款包括以下规定:
(1) Dawn State 就根据融资协议作出的任何提前还款支付一笔重大的额外款项,具体如下:
“在全部或部分支付、偿还或提前偿还贷款之日,借款人应支付适用的补足金额(Make-Whole Amount)……
“补足金额”系指,就将被偿还或提前偿还的贷款而言,若该等已偿还或提前偿还的金额一直未偿至相应的共同中断日或最终还款日(视情况而定),则自有关偿还或提前偿还日期起至下一个发生的共同中断日,或如无该日期,则至最终还款日止期间内,本应适用于已偿还或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的利差金额。”
(2) 并且,“本融资协议附函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
53. 同样于 1 April 2015,Dawn State 向 UBS London(其既以融资协议项下贷款人的身份,亦以托管协议项下托管人的身份)提供了一份“交割授权书”(“Settlement Authorisation”)。原告将在审理中援引担保协议以说明其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根据交割授权书:
(1) Dawn State 授权 UBS London(作为贷款人)指示及/或授权托管人(亦为 UBS London)将 Dawn State 作出的货币出资和 UBS London 垫付的融资金额,用于按照认购协议为认购提供资金,并将根据认购协议分配的 UBS H 股转入受托管协议约束的担保账户。
(2) 双方同意,“本交割授权书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
54. 在下文第[55]段所主张的价格上调后,交割授权书经一份题为“经修订及重述的交割授权书”(“Amended and Restated Settlement Authorisation”)的文件更新。
55. 于 8 May 2015,Haitong(海通)向 Dawn State 及新 H 股的其他投资者发出函件,宣布完成海通新 H 股发行和出售的各项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且预计交割将于 15 May 2015 进行;并宣布,由于此前 30 日内 H 股的交易价格已超过约定门槛,根据认购协议第2.2条,H 股的认购价格将每股增加 HKD 1.56,即每股价格为 HKD 17.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913-4 提交日期 10/04/22 登记日期 10/04/22 11:50:18 第22页,共39页
56. 因此,Dawn State 和 UBS London 于 13 May 2015 订立了一份“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修订协议”(“Amendment Agreement”)。1 原告将在审理中援引修订协议以说明其完整条款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根据修订协议:
(1) 根据第3.1条,双方同意将 UBS 的贷款承诺增加至 HK\$6,011,236,393.92,并将初始贷款价值比率增加至 61.45%,但保证金追缴触发点仍为 66.7%。
(2) 根据第6.4条,双方同意,“本修订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合同义务均受英国法管辖。”
57. 同样于 13 May 2015,Dawn State 和 UBS London 订立了另一份担保协议,题为“第二担保协议”(“Second Security Agreement”),以更新担保协议,从而反映修订协议对融资协议作出的修订。原告将在审理中援引第二担保协议以说明其完整条款及效力。第二担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与上文第[51]段所主张的条款相同,该等条款在此重复列明,作为第二担保协议条款的细节说明。
58. 于 13 May 2015,根据共同投资协议(“Co-Investment Agreement”)第4.1条,Kwok 先生(郭文贵)和 Yu 女士授权向 Dawn State 支付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价款中现金部分的最终付款。根据其在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Dawn State 随后将该款项作为后续借款人出资支付给 UBS London。
59. 同样于 13 May 2015,Dawn State 根据融资协议第5条,就 HKD 6,011,236,393.82 向 UBS London 提出了一项提款请求(“Utilisation Request”)。
60. 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于 15 May 2015 完成,UBS H 股被转让给 Dawn State。Dawn State 登记为股东后,立即根据第二担保协议第6.2(a)条将股份存入 UBS London 的担保账户。因此,UBS London 根据上文第[51]和[57]段所主张的第二担保协议条款,以担保方式受让“已取得 H 股”(“Acquired H-Shares”)。
案号 22-50073 文件 913-4 提交日期 10/04/22 登记日期 10/04/22 11:50:18 第23页,共
61. 上文第[14]至[20]、[38]至[43]及[45]至[48]段所主张的 UBS 的意见及陈述细节在此重复列明。Kwok 先生和 Ace Decade(艾斯十年)在该等意见充分性及/或该等陈述准确性的基础上,并合理依赖于此,与 Dawn State 订立了(且未退出)共同投资协议,并促成及允许 Dawn State 与 UBS 订立融资文件(“Lending Documents”)。
62. 如无该等陈述:
(1) 如 UBS 坚持将保证金追缴和强制提前还款条款纳入融资协议,Kwok 先生及/或 Ace Decade 将在不使用 UBS 贷款融资的情况下取得 UBS H 股;
(2) 或者,Kwok 先生及/或 Ace Decade 根本不会取得 UBS H 股;
(3) 或者,如(与原告的主张相反)Kwok 先生和 Ace Decade 会通过 Dawn State 使用 UBS 的贷款融资并按相同条款取得 UBS H 股,则 Kwok 先生和 Ace Decade 将确保 Dawn State 有足够可用资金,以立即满足任何该等保证金追缴及/或还款要求。
63. 贷款文件的条款对 Dawn State 极为不利,而对 UBS London 有利。尤其是:
(1) 融资协议规定 UBS 既有:(a) 根据第7.7条要求强制提前还款的权利;又有 (b) 根据第18.1条发出保证金追缴的权利。
(2) 根据第7.7条,因 UBS H 股价值在单日内下跌 15% 或在五日内下跌 25%,UBS 有权要求全额偿还贷款,而不论海通 H 股的绝对价值、贷款价值比率,或作为贷款人的 UBS London 所面临损失风险的程度或是否不存在该等风险。
(3) 如 UBS 所知(至少 Wong 先生因 2014 年和 2015 年的讨论而知悉,且无论如何作为一般市场常识),海通 H 股容易出现短期价值波动,因此,在融资协议期限内,第7.7条项下要求提前还款的权利存在重大风险被触发,包括在 UBS 不存在(或不存在实质性)损失风险的情形下。
(4) 如 UBS 所知(至少通过 Wong 先生)或应当知道:
(a) Dawn State 并非 UBS H 股取得交易的最终投资者或资金来源,也不会成为满足任何保证金追缴或提前还款要求所需资金的来源。这是根据上文第[18]段所主张的、在 UBS 建议下设立的投资结构所致。
(b) 根据第7.7条强制提前还款或根据融资协议第18.1条支付保证金所允许的期限,不足以(或不太可能足以)使有关款项被提供给 Dawn State 并由 Dawn State 提供给 UBS。尤其是,UBS 曾于 19 December 2014 在致 Haixia(海峡)的一封函件中确认,其理解 Dawn State 无法在提出要求后 24 小时内付款。
(5) 因此,融资协议第20.1条及/或第20.2条项下发生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的可能性很大,并且 UBS 将有权根据第20.17条行使发生违约事件后的救济措施。
(6) 根据融资协议附函,如 UBS 行使其要求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Dawn State 已同意向 UBS 支付以下期间内本应适用于已偿还或提前偿还贷款本金金额的全部利差:自有关偿还或提前偿还日期起至下一个发生的共同中断日,或如无该日期,则至最终还款日止。与简单的“提前终止成本”条款相比,此类条款在该等安排中并不常见,其意味着 UBS 通过行使其第7.7条项下要求强制提前还款的权利将在财务上获益。
64. 大约在 1 至 6 July 2015 期间,包括 H 股在内的海通股份交易价格大幅下跌。UBS London 于 6 July 2015 晚间向 Dawn State 送达函件,声称根据该函件行使其根据融资协议第7.7条要求提前偿还融资协议项下已垫付融资的权利。在该通知中,UBS 声称要求支付:(1) 于次日下午 5 时前支付贷款的 25%,连同应计利息及融资文件项下所有其他应计金额(“相关提前还款金额”),约为 US\$200 million;(2) 于送达通知后第二日下午 5 时前支付相关提前还款金额的 25%,约为 US\$200 million;及 (3) 于送达通知后第二日下午 5 时前支付相关提前还款金额的 50%,约为 US\$200 million。
65. 2015年7月7日上午,Ace Decade告知UBS,其虽能够“迅速”履行该付款义务,但无法在当日5时前履行。Kwok先生还通过电话联系Wong先生,请求根据上文第[14]至[20]、[38]至[43]及[45]至[48]段所详述的UBS陈述和建议,给予额外时间以筹集充足资金。Wong先生表示不会给予该等时间,且UBS London已决定出售UBS H股。
66. Dawn State未在2015年7月7日17时前支付所要求的款项。
67. 2015年7月7日晚间,UBS London向Dawn State发出“到期加速事件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 UBS在该通知第3段中表示,全部贷款(包括今日到期的提前还款金额)、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根据融资文件应计或尚未支付的所有其他金额,均立即到期应付。
(2) UBS还在第3段中通知其有权根据“各项担保文件”(即《担保协议》和《第二担保协议》)第9.4条行使出售权。
68. UBS在2015年7月7日发出的另一封函件中主张,应付金额合计为HKD 6,289,081,405.43,包括:(1) 贷款本金(HKD 6,011,236,393.92);(2) 未付应计利息(HKD 44,003,279.72);(3)“解除成本”(HKD 1,873,883.54);及(4)“补足金额”(HKD 231,967,848.24)。
69. UBS London就其如何(如有)出售或声称出售UBS H股,仅提供了有限信息。据原告所知并确信:
(1) 于2015年7月8日或前后,UBS London以大宗交易方式,按每股平均价格HK$11.12,正式向Segantii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Segantii)转让200,000,000股UBS H股(总数为569,427,620股),总价为HK$2,224,000,000。
(2) 于2015年7月10日或前后,UBS自行声称以原告不知的价格完全取得58,284,114股UBS H股。原告亦不知道UBS是否以及,如有,何时及以何价格向第三方出售该等股份。
(3) 原告不知道UBS根据《担保协议》第9.4条项下出售权进行的任何其他出售的详情。
70. HK$11.12的价格相对于海通H股的交易价格构成异常深幅的折让;海通H股于2015年7月7日收市价为每股HK$13.90。
71. 2015年7月8日上午,海通宣布暂停其H股交易,待发布有关下列事项的公告:
“(1) 可能实施的本公司股份回购计划,该计划如获实施,须经股东批准;以及(2)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员工可能购买本公司股份……”
72. 因此,自7月8日上午起,市场普遍知悉(并可推断UBS亦知悉)交易已暂停,且海通股份至少很可能会被回购。2015年7月9日,海通宣布回购其自身股份。2015年7月10日,海通H股恢复交易。H股开市价为HK$14.24,收市价为HK$15.14。
73. 2015年7月10日,UBS向Haixia及其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并附上一份“详列执行所得款项分配情况的表格”,但其中计算被说明为“草案形式,并……以交易完全结算为前提。”该表格载明,对Dawn State的付款将参照以下项目计算:(1)“截至2015年7月7日的香港收市价:HKD 13.90”;(2)“大宗交易折让(%)20.0%”;(3)“大宗配售价格:11.12”;(4)“已出售股份数量(股):569,427,620”,即Dawn State持有的全部股份。UBS当时或其后均未提供任何股份实际买方的详情、向每名买方出售的股份数量、每次出售的成交价格、出售的时间或出售条件。
74. 2015年9月18日,根据Ace Decade在《函件协议》项下的权利,Dawn State的全部股本由Haixia Fund转让给Ace Decade。
75. 下列各段所主张的Ace Decade及Kwok先生的请求,系以该等请求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为基础及假设提出。如UBS代表主张及/或法院认定该等请求的准据法为香港法律,则同一请求亦作为备选依据香港法律提出,并援引下文所述事实和事项,以详述Kwok先生和Ace Decade在香港法律下的诉因。
案件 22-50073 文档 913-4 提交于 10/04/22 录入于 10/04/22 11:50:18 第27页,共
76. UBS对Ace Decade及Kwok先生负有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包括以下各项义务(各项均作为补充或备选):
(1) 以合理注意和技能确保向其二者或其中任一方提供的信息或作出的事实陈述准确无误的义务。
(2) 就向其二者或其中任一方提供下列事项的建议时,运用合理注意、技能和判断的义务,其中包括:(a) UBS H股收购的结构安排;(b) UBS H股收购的融资;(c) 融资文件的条款及效力;(d) 与该等条款相关的风险;(e) 及/或UBS拟就行使该等权利所采取的可能行为。
77. 确立UBS承担责任的事实和事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在所有相关期间,Wong先生均为UBS的代理人,并有权代表UBS作出陈述及提供承诺。
(2) 如上文第[9]段所述,Kwok先生(如UBS至少通过Wong先生所知)在所有重要期间均将Wong先生视为可信赖的顾问及私人朋友,并据此依赖其意见。
(3) 重复援引上文第[11]至[13]段。如其中所述,UBS与Kwok先生及Ace Decade关系的背景,是一项安排:Kwok先生应UBS的请求协助UBS成为UBS H股的配售代理人,而UBS则承诺作为回报,协助及建议其以优惠条件收购UBS获任配售代理人的股份。
(4) Wong先生多次表示,其本人及UBS在配售股份的收购及其融资方面,均为保护和促进Kwok先生及Ace Decade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包括以下所有事项:(a) 制定该投资的结构及融资计划;(b) 提供有关该投资结构、融资及价值的信息;及(c) 就该投资的结构、融资及价值提供建议。重复援引上文第[17]、[40]及[47]段。
(5) Wong先生多次主张,Kwok先生及Ace Decade应当信任并依赖Wong先生及UBS。重复援引上文第[17]、[40]及[47]段。
(6) UBS(通过Wong先生)事实上向Kwok先生及Ace Decade提供信息并给出建议,且其明知并意图使二者依赖该等信息和建议。重复援引上文第[18]至[20]、[21]至[23]、[24]、[28]、[39]及[47]段。
(7) 如第[17]段所述,Wong先生表示,其本人及UBS具备为Kwok先生设计有利收购结构的经验和专长,且具备就配售股份等配售投资、投资结构安排及其融资向Kwok先生(其后亦向Ace Decade)提供建议的经验和专长。
(8) 在就UBS作为融资文件项下交易相对方的政策、意图及/或可能行为提供信息和建议时,Wong先生及UBS涉及的事项均属于UBS独有的知情范围,Kwok先生及Ace Decade无法独立核实(正如Wong先生及UBS所知),并且Kwok先生及Ace Decade必须依赖UBS向其传达的事项。
78. 在签署十二月合同之前,以及其后在签署融资文件之前,UBS通过在其作为UBS代理人的权限及授权范围内行事的Wong先生,向Ace Decade及/或Kwok先生作出了如上所述的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尤其是:
(1) UBS表示,其有一项将适用于Ace Decade及Kwok先生(因而亦适用于作为其居间方的Dawn State)的政策,即如价格发生短期变动,UBS不会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重复援引上文第[39]、[43]及[47]段。该等陈述虚假且具误导性,因为(从上文第[64]至[68]段所述UBS的实际行为可推断)UBS(通过代表UBS London行事的决策者及/或,就融资文件项下权利的订立和执行而言,如属相关,则通过UBS HK行事的决策者(以下简称“决策者”))并无该等政策及/或无意将其适用于Kwok先生、Ace Decade及/或Dawn State。
(2) UBS表示,其有一项将适用于Ace Decade及Kwok先生(因而亦适用于作为其居间方的Dawn State)的政策,即如UBS有必要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UBS将与其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要求,并将给予其合理时间完成付款,包括比融资安排所规定期限更长的付款期限
如有必要,订立该协议,并且不会因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而出售任何股份,除非给予Ace Decade(Ace Decade)足够时间付款。重述上述第[39]、[43]及[47]段。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原因是(如可从上述第[64]至[68]段所述UBS(瑞银)的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其Decision Makers(决策者)并无该等政策,及/或无意将其适用于Kwok先生(郭文贵)、Ace Decade及/或Dawn State(Dawn State)。
(3) UBS表示,其拟以其声称曾对待平安股东的方式对待Ace Decade及Kwok先生(因而经由作为其居间方的Dawn State)。重述上述第[19]、[39]、[42]至[43]及[47]段。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原因是(如可从上述第[64]至[68]段所述UBS的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并无该等意图,反而拟按照贷款文件的条款及/或以最有利于UBS的方式,行使贷款文件赋予其的一切及任何权利。
(4) UBS表示,其事实上曾以符合上述第(3)及(4)分项所述指称政策的方式对待平安股东,且此证明UBS拟在贷款文件项下采取并将会(或可合理预期将会)采取的做法。重述上述第[19]、[39]、[42]至[43]及[47]段。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原因是:
(a) 在2015年7月中旬或前后Wong先生(黄先生)与Kwok先生之间的谈话中,Wong先生表示(有违其先前的陈述),平安股东事实上曾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即要求支付保证金或强制提前还款的要求),且已按照相关贷款文件的条款满足该等要求。若属实,则UBS先前的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
(b) 或者,如UBS确曾以上述第[42]至[43]段所述方式对待平安股东,则UBS的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原因是对待平安股东的方式并不证明UBS通过其决策者拟在贷款文件项下采取并将会(或可合理预期将会)采取的做法。
(5) UBS表示,就收购配售股份及为此提供资金而言,其拟为且正在为Kwok先生及Ace Decade的最佳利益行事。重述上述第[17]、[40]及[47]段。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原因是(如可从上述第[63]至[68]段所述UBS的实际行为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无意为Kwok先生或Ace Decade的最佳利益行事,反而拟不顾对Kwok先生及Ace Decade造成的后果,作为Dawn State的合同相对方为其自身利益行事。
(6) UBS表示,其正为Dawn State(因而在实务上为Ace Decade)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融资,或以“最优惠条款”提供贷款融资。重述上述第[11]及[19]段。该等陈述属虚假及误导性陈述,原因是(如可从上述第[63]段所述事项推断)UBS通过其决策者拟向其提供对UBS有利而对Dawn State、Ace Decade及Kwok先生极为不利的融资。
79. UBS通过Wong先生在作为UBS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及职务过程中行事,对作出该等虚假陈述存在过失,原因是,在作出陈述时或之前,Wong先生:
(1) 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查明UBS,尤其是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拟为及/或正在为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的最佳利益行事。
(2) 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查明UBS,尤其是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会向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提供条件优惠的融资及/或按“最优惠条款”提供融资。
(3) 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查明UBS是否具有上述第[78(1)]及[78(2)]段所述政策,及/或查明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事实上拟将该等政策适用于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因而经由作为其居间方的Dawn State),如上述第[78(3)]至[78(6)]段所述。
(4) 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查明UBS,尤其是UBS London(通过相关决策者),是否事实上拟以其声称曾对待平安股东的相同方式对待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
(5) 未采取合理谨慎措施查明UBS是否事实上以上述第[42]至[43]段所述方式对待平安股东。
(6) 未采取额外或进一步的合理步骤,保护Kwok先生及Ace Decade免因UBS作出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遭受损失或损害。
80. UBS通过Wong先生在作为UBS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及职务过程中行事,向Ace Decade及/或Kwok先生提供了如上所述的过失性建议。就UBS所提供建议的内容而言:
(1) 如第[19]段所述,UBS建议Kwok先生及Ace Decade,使用UBS London的贷款资金进行杠杆投资符合其最佳利益,并且无论如何,UBS提供的任何杠杆融资均将按最优惠条款提供。
(2) 如第[39]及[47]段所述,UBS建议Kwok先生及Ace Decade:
(a) 其不应对融资协议所载条款中存在追加保证金通知及强制提前还款条款感到担忧;并且,因此
(b) 贷款文件对Ace Decade而言仍具商业优势。该建议援引UBS在第[78]段所述的陈述作为支持。
81. UBS通过Wong先生在作为UBS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及职务过程中行事,提供该建议时存在过失,原因是:
(1) 使用UBS London的贷款资金进行该投资,以及无论如何按贷款文件的条款进行该投资,并不符合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的利益(此点对Wong先生及UBS必定或理应显而易见),包括因为:
(a) 如Kwok先生曾向Wong先生说明,其及Ace Decade并不需要贷款资金进行该投资,而可动用其自身资源进行该投资;及
(b) UBS London提供的贷款资金(尤其是在贷款文件的条款下,以及第[78]段所述陈述属虚假陈述的情形下)产生了如下风险(及/或过度风险):如该等股份价值发生波动,UBS将对UBS H股执行权利,致使Kwok先生及Ace Decade蒙受损失。
(2) UBS本应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的情况下,建议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UBS London极有可能(有违第[78]段所述陈述)按照融资协议第7.7条及第18条的严格条款行使其严格权利,且不会按照作为上述第[78]段所述陈述标的的政策行事。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UBS在作出第98段所述陈述后,负有纠正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据以行事的任何误解、误会或信息不足基础的责任。
(3) UBS本应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的情况下,建议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如UBS H股价值发生任何波动,UBS London极有可能按照融资及担保协议的严格条款对UBS H股执行权利。
(4) 因此,UBS本应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的情况下,建议在贷款文件条款的约束下进行该投资不符合Kwok先生(因而Ace Decade)的明确意愿,即任何杠杆投资仅应基于以下条件作出:不应因配售股份的短期价格波动而触发提供额外担保物或偿还贷款。
(5) UBS向Kwok先生及Ace Decade提供的贷款资金并非(如UBS必定或理应知悉)条件优惠的融资(更不用说最优惠条款),而是条件极为不利的融资。重述上述第[63]段。
(6) 鉴于UBS London的实际政策及意图,Kwok先生及Ace Decade本应(如UBS必定或理应知悉)对融资协议第7.7条及第18.1条项下强制提前还款及追加保证金通知条款的存在感到担忧,且UBS本应建议该等条款对该投资的结果构成重大风险。
(7) UBS未采取合理步骤,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的最佳利益:
(a) 告知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UBS拟议的融资并非条件优惠的融资,亦非“最优惠条款”的融资; (b) 告知Kwok先生及/或Ace Decade与融资协议第7.7条及第18.1条条款相关的风险;
(i) 一旦获悉或怀疑向Kwok先生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提供的任何建议属虚假、有缺陷、误导性或不完整,即尽快告知Kwok先生及Ace Decade。
(ii) 采取额外或进一步的合理步骤,保护Kwok先生及Ace Decade免受损失或损害,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其利益。
82. Ace Decade提出因UBS违反上述所述义务而产生的主要索赔。
83. Ace Decade合理且可预见地依赖上述具体列明的陈述及/或建议,以及UBS的技能和判断,作出以下行为(各项均为进一步或备位主张):
(1) 如第[33]段所具体列明,订立共同投资协议;
(2) 未在认购完成前退出共同投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该投资完成;
(3) 促成或准许Dawn State如上述第[36]段所具体列明订立融资函。
(4) 未阻止Dawn State订立贷款文件,反而促成其在未使用UBS贷款资金的情况下收购UBS H股;及/或
(5) 如(有违原告方的主张)Dawn State本会使用UBS的贷款融资并按相同条款收购UBS H股,未确保Dawn State可即时取得足够资金,以满足任何该等追加保证金通知及/或还款要求。
(6) 原告方重述上述第[61]及[62]段。
84. UBS的过失已致Ace Decade遭受损失及损害。具体而言(各项均为进一步或备位主张):
(1) Ace Decade已损失其全部资金出资额,即US$500 million,扣除UBS在出售已收购股份后向Ace Decade结算的HK$36,621,693.83,即按当时汇率约为US$4.7 million:US$495,300,000;
案号 22-50073 文件 913-4 提交于 10/04/22 录入于 10/04/22 11:50:18 第 34 页,共 - (2)如 Ace Decade(艾斯十年)在签署共同投资协议后完全退出该项投资(而非通过 Dawn State(曙光州)作出投资,但由 Kwok先生(郭文贵)和/或 Ace Decade 自有资金或替代性贷款融资提供资金),则 Ace Decade 已损失其全部货币出资,即 US\$500 million,减去在出售所收购股份后 UBS(瑞银)向 Ace Decade 结算的 HK\$36,621,693.83(按当时汇率约为 US\$4.7 million),以及根据共同投资协议第 6.5 条本应支付给 Haixia Fund(海峡基金)的 US\$812,500 费用:US\$494,487,500;
- (3)相当于其投资 UBS H 股本可获得收益的损失,该等损失应以专家证据为基础量化。
- 85. Kwok先生的请求仅作为 Ace Decade 请求的备选请求提出,其前提是 UBS 否认并成功抗辩其上文所主张的任何不当行为可由 Ace Decade 提起诉讼。
- 86. Kwok先生亦以合理且可预见的方式依赖了上文具体列明的陈述和/或建议,以及 UBS 的技能和判断,具体方式为(各项进一步地或作为备选): - (1)促使或允许 Ace Decade 按第 [33] 段所列明的方式订立共同投资协议; - (2)未促使 Ace Decade 退出共同投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在认购完成前完成该项投资; - (3)促使或允许 Dawn State 按上文第 [36] 段所列明的方式订立融资函。 - (4)未阻止 Dawn State 订立贷款文件,反而促成其在未获得 UBS 贷款融资的情况下取得 UBS H 股;和/或 - (5)如(与原告方的主张相反)Dawn State 本会使用 UBS 的贷款融资并按相同条款取得 UBS H 股,未确保 Dawn State 可立即取得足够资金,以应付任何该等追缴保证金通知和/或还款。 - (6)原告方重述上文第 [61] 及 [62] 段。
- 87. UBS 的过失已使 Kwok先生遭受与 Ace Decade 同等数额的损失及损害。上文第 [84] 段经必要变更后重述。
- 88. 于 7 July 2015,由于发生违约事件,UBS 声称已向 Dawn State 发出通知,告知其有权就已抵押资产(即 UBS H 股)行使“出售权”。重述上文第 [67] 段。根据担保协议第 9.3(a)(i) 及 9.4 条,UBS London(瑞银伦敦)享有出售 UBS H 股的合同权利。
- 89. 据原告方所知及所信,UBS 此后声称行使其出售权,并出售了全部 UBS H 股。除上文第 [69] 段所主张者外,原告方并不知悉根据该声称权利所作出售的详情。
- 90. 重述上文第 [51] 段。UBS 在出售 UBS H 股时,是在行使经担保协议第 8 条保留及修改的《1925年财产法》(“LPA”)第 101 条项下的法定“出售权”,因此过去及现在均受法律及衡平法对行使该等权力的抵押权人或押记权人施加的职责及义务约束。
- 91. 基于上述情况,任何导致或旨在使 UBS 绝对取得所收购股份的声称出售 UBS H 股行为均属无效且不产生效力。任何声称出售给 UBS 自身的 UBS H 股,仍将受 Dawn State 在贷款文件项下的权利及 UBS 的义务约束。
- 92. 否则(并以 Dawn State 任何可证明的成本及负债已从上述所得款项或利润中得到清偿为限),UBS 过去及现在均负有立即向 Dawn State 作出交代的义务:(1) 就其对抵押给其、为其设定押记或由其作为保管人持有的所收购 H 股的处置作出交代;和/或 (2) 就其因出售而取得的上述所收购 H 股的任何所得款项作出交代;及 (3) 就其因上文第 [69] 段所列明的出售或上述其他处置而获得的任何利润作出交代;
- 93. 进一步地或作为备选,上述所得款项和/或利润根据 LPA 第 105 条为 Dawn State 设立法定信托而持有,或作为备选,按推定信托为 Dawn State 持有。
- 94. 进一步地或作为备选,UBS 在行使其出售权时,亦负有以合理技能及谨慎为所收购 H 股取得适当价格的义务。凡 UBS H 股的任何声称出售属有效,原告方认为 UBS 作出该等出售时未以合理技能行事,原因在于其:
- (1)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在香港交易所(HKEX)进行大宗出售的情形下,对 H 股适用的折让是否不适当地过高;
- (2)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该等股份是否可按较小折让出售;
- (3)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海通(Haitong)股份暂停交易(或可能暂停交易)的影响;
- (4)未考虑或未充分考虑海通股份回购的影响。重述第 [72] 及 [72] 段;
- (6)未采取额外或进一步的合理措施,以确保为所收购 H 股取得适当价格。
- 95. 由于 UBS 的过失,Dawn State 遭受的损失包括股份实际出售价格与本可合理取得的该等股份价格之间的差额。原告方保留在 UBS 提供其所实施的 UBS H 股出售详情后进一步主张的权利。
- 96. UBS 于 7 July 2015 或其后任何时间,均未采取任何明确步骤以抵偿所收购 H 股,或作为备选,未将该等步骤通知 Dawn State。因此,UBS 在任何时间均未按照担保协议第 9.3(a)(ii) 条或 2003 年条例第 17 条抵偿所收购 H 股。
- 97. 如与原告方的主张相反,UBS 确实声称并有效地根据 2003 年条例第 17 条抵偿所收购 H 股,则该抵偿不可能发生在 Dawn State 收到 UBS 关于行使抵偿权通知之前。于 14 July 2015 之前并未发出该等通知(如与原告方的主张相反,该等通知曾经发出)。
- 98. 如行使抵偿权,UBS 在任何时候过去及现在均负有以下义务:(1) 于抵偿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对 UBS H 股估值;及 (2) 就该估值超过 Dawn State 在担保协议项下对 UBS 所负债务的任何金额作出适当交代。
- 99. UBS 声称按每股 HK\$11.12 作出的贷记(详见上文第 [73] 段),不可能反映所收购 H 股在任何相关日期的商业合理价值。尤其是(但不限于),该每股 HK\$11.12 的贷记声称是通过对 7 July 2015 的收市价适用折让计算得出,而非基于任何可能的抵偿日期。
100. 因此,UBS 负有以下义务:(1) 使法院确信 UBS H 股在抵偿日期已获商业上合理的估值;及 (2) 在其不能如此证明的范围内,就 UBS H 股于抵偿日期的商业合理价值超过 Dawn State 在担保协议项下对 UBS 所负债务的任何金额,向 Dawn State 作出交代。
- 101. 基于上述情况,Ace Decade 有权获得: - (1)如上文第 [84] 段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至少为 US\$495,300,000。按 XE.com 中间市场汇率计算,该金额于本请求提出之日约等于 £402,032,000。 - (2)根据《1981年高级法院法》(“SCA 1981”)第 35A 条,就该金额按年利率 8% 计付单利。
- 102. 作为上文第 [101] 段的备选,Kwok先生有权获得: - (1)如上文第 [87] 段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至少为 US\$495,300,000。按 XE.com 中间市场汇率计算,该金额于本请求提出之日约等于 £402,032,000。 - (2)根据 SCA 1981 第 35A 条,就该金额按年利率 8% 计付单利。
- 103. 上文第 [101] 及 [102] 段所请求的金额以美元(US\$)提出,因为这是原告方感受该等损失所使用的货币。
- 104. 进一步地或作为备选,基于上述情况,Dawn State 有权获得: - (1)命令 UBS 就其作为保管人持有的所收购 H 股作出通常形式的账目交代。重述上文第 [92] 段。 - (2)命令 UBS 就上文第 [92] 段所列明情形产生的利润作出交代。 - (3)宣告上文第 [92] 段所述任何可识别利润或所得款项,均为 Dawn State 按法定信托或作为备选按推定信托持有。重述上文第 [93] 段;
- (4)进一步地或作为备选,就 UBS 出售所收购 H 股的金额与该等股份本可合理取得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判给损害赔偿或衡平法补偿。重述上文第 [94] 及 [95] 段。
- (5)作为备选,就 UBS 向 Dawn State 交代的金额与抵偿时资产的商业合理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提出请求。重述上文第 [100] 段。
- (6)进一步地,Dawn State 有权根据法院的衡平法管辖权和/或 SCA 1981 第 35A 条,获得:(a) 就上文第(1)至(3)项所列金额按复利或作为备选按单利计付利息;及 (b) 就上文第(4)及(5)项所列金额按 8% 的利率计付单利。
原告方请求:
- (4)UBS 所交代金额与 H 股商业合理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
本人(第一原告)相信本起诉详情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明白,可对任何人在无诚实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于经真实声明核实的文件中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陈述者提起藐视法庭程序。
签名:
案号 22-50073 文件 913-4 提交于 10/04/22 录入于 10/04/22 11:50:18 第 39 页,共
第二原告相信本起诉详情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明白,可对任何人在无诚实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于经真实声明核实的文件中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陈述者提起藐视法庭程序。
签名:
姓名:Yanping (Yvette) Wang(王艳萍〔伊薇特〕)
第三原告相信本起诉详情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本人明白,可对任何人在无诚实相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于经真实声明核实的文件中作出或促使作出虚假陈述者提起藐视法庭程序。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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