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250-1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250
类型
EXHIBIT
立案日
2022-04-22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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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X 18号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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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在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十年王牌控股有限公司)诉 UBS AG(瑞银集团)案中提交的宣誓书,案号 653316/2015(纽约州最高法院)(英文),日期为 February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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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纽约 案号 22-50073 02/05/2016 07:09 下午 县 书记员 文件 250-18 提交于 04/22/22 录入于 04/22/22 16:59:37 索引号 第 2 页,共 653316/20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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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SCEF 文件编号 27 19 NYSCEF 收件日期: 02/0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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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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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十年王牌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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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索引号 653316/2015(Bransten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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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动议序号 001 UBS AG(瑞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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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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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郭文贵)为支持原告反对被告驳回起诉书动议而提交的宣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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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郭文贵)经依法宣誓后,特此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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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 Yong Yu(余勇)的雇主;Yong Yu 是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的董事兼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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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根据本人亲身所知作出本宣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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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于 2010 年首次开始与 UBS AG(“UBS”)讨论潜在投资事项。自 July 2012 起,我一直是 UBS 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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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在 UBS 的主要联系人一直是 Stephen Wong(黄斯蒂芬),其为 UBS 财富管理及瑞士银行部的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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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于 May 2010 与 Wong 先生相识。此后,Wong 先生就与飞机购置等项目有关的投资及融资事项向我提供建议。在这些年中,我在作出投资及融资决定时,一直依赖 Wong 先生及 UBS 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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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 July 2012 起,我在 UBS 为我控制的一项投资载体持有账户。此后,我又在 UBS 为我控制的另外两项投资载体开立账户,并从 UBS 获得了两架飞机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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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于 2014 年初至年中,我开始与 UBS 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Haitong”)即将进行的 H 股(“股份”)配售中的一项投资机会(“该投资”)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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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 2014 年我首次开始与 UBS 讨论起,至 May 13, 2015 我与 Yu 女士授权支付最终的 HK $2 billion(approximately US $260 million)以进行该投资时止,我与 Wong 先生通过电话、当面会谈及电子信息频繁沟通。在此期间,包括在 January 9, 2015 我迁居纽约之后,Wong 先生作出了多项虚假陈述,我在决定进行该投资时依赖了这些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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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UBS 是该等股份的联合全球协调人及配售代理,并自称具备就该投资提供建议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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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开始,Wong 先生向我保证,如 UBS 获得我的业务,其将保护我的利益,并就为该投资的一部分提供融资的贷款提供尽可能最优的条款。Wong 先生告诉我,由于我计划进行的投资规模,UBS 全球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参与安排该交易。Wong 先生告诉我,在整个投资期间,他将担任我的个人联系人及 UBS 的代表,但其将按照 UBS 位于美国、瑞士、英国及香港办事处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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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于 UBS 全球高级管理人员将参与安排及监督该投资、且 UBS 将以我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这些陈述,我委托 UBS 担任该投资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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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已阅读 Wong 先生为支持 UBS 驳回 Ace Decade 起诉书的动议而提交的确认书。其中,他在伪证处罚的前提下确认:“我第一次听说 Ace Decade,是在 2015 年 October 得知本诉讼时。”(Stephen Wong 确认书第 3 段。)我读到该陈述时感到震惊,因为该陈述不实。相反,Wong 先生和 UBS 不仅此前听说过 Ace Decade,而且正是他们建议我应指定我的哪一位雇员担任 Ace Decade 的唯一股东及董事,建议利用 Ace Decade 与将持有该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中介实体订立一份附带协议,以及建议如何最好地将进行该投资所需的资金从我的一个 UBS 账户转入 Ace Decade 账户。总之,Wong 先生和 UBS 知道该投资的最终投资者是 Ace Dec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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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UBS 建议,由于计划中的投资超过 Haitong 已发行 H 股的 5%,如我通过 Ace Decade 直接投资,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将要求提交某些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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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UBS 建议,如我通过中介实体进行投资,并由该中介实体持有该等股份的法定所有权,则无需作出此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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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UBS 建议我选择 Haixia Huifu Asset Investment and Fund Management Co., Ltd.(海峡汇富资产投资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Haixia”)作为该投资的中介机构。UBS 表示,其推荐 Haixia 是因为 Haixia 最有资格代表 Ace Decade 行事。UBS 进一步表示,Haixia 独立于 UBS,且将保护我和 Ace Decade 的利益。基于这些陈述,我选择 Haixia 作为该投资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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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UBS 从未披露 Haixia 由其合资伙伴 State Development & Investment Corp.(国家开发投资公司,“SDIC”)控制。UBS 也未披露,担任 UBS 与 Haixia 之间主要联系人的 Lu Bo(卢博)此前曾任 UBS 与 SDIC 合资企业的首席财务官。直至 July 21, 2015,即 Ace Decade 已进行该投资且 UBS 已清算该等股份之后,我才得知 Haixia 与 UBS 的密切关系;当时 Wong 先生在一次电话通话中披露了该关系,而我是在纽约办公室接听该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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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Wong 先生最初表示,如果我们选择 Haixia 作为进行该投资的中介机构,我们无需接受 Haixia 的“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然而,他后来表示,我们需要准备一些文件以接受 Haixia 的背景审查,但他未说明这些文件是否用于 Haixia 的 KYC 程序。Wong 先生要求审阅我的一些雇员的简历,以评估谁的背景最有可能满足 Haixia 的要求,从而可以指定该雇员担任 Ace Decade 的董事兼唯一股东。他审阅了这些简历,并建议 Yu 女士的简历和背景最适合满足 Haixia 的要求,因此我应指定 Yu 女士担任 Ace Decade 的董事兼唯一股东。Wong 先生表示,他会对 Yu 女士的简历提出意见,并要求她将简历发送给他。(见 Ace Decade 证物 3 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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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Wong 先生随后对 Yu 女士的简历提出意见,以使其更有可能满足 Haixia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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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Wong 先生和我还多次讨论该投资的潜在融资。Wong 先生表示,Ace Decade 应通过 UBS 而非另一家银行获得该投资部分资金的融资,因为 UBS 将以对 Ace Decade 最有利的条款处理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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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讨论贷款融资期间,我告诉 Wong 先生,除非贷款文件不包含任何允许 UBS 基于该等股份短期价格波动要求偿还贷款(“追缴保证金通知”)的条款,且除非 UBS 陈述其将给予 Ace Decade 充足时间(例如,五个营业日支付首个 25%,10 个营业日支付第二个 25%,以及 20 个营业日支付剩余的 50%)以满足任何追缴保证金通知,否则 Ace Decade 不会进行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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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Wong 先生于 2014 年不止一次表示,贷款融资文件将符合我的要求,具体而言,不会存在基于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或追缴保证金通知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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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Wong 先生还于 2014 年和 2015 年多次表示,UBS 将与 Ace Decade 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追缴保证金通知,且 UBS 不会因任何追缴保证金通知而出售任何股份,除非给予 Ace Decade 充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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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Wong 先生还于 2014 年和 2015 年多次表示,UBS 曾向 Ping An Insurance Group(平安保险集团,“Ping An”)的一名大股东提供贷款。Wong 先生解释称,该平安股东的贷款金额远高于 Ace Decade 的贷款,但 UBS 从未在追缴保证金通知后出售该股东持有的任何股份。Wong 先生表示,在触发追缴保证金通知时,UBS 曾与该平安股东合作,在不出售其任何股份的情况下解决该情形。Wong 先生反复表示,UBS 将给予 Ace Decade 与给予该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并将合作使 Ace Decade 能够满足任何追缴保证金通知;但无论如何,UBS 不会在追缴保证金通知后出售该等股份,除非给予 Ace Decade 充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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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我们关于该投资的讨论期间,Wong 先生反复表示,我可以信任他和 UBS,且他和 UBS 始终以我的最佳利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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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于 December 14, 2014,在讨论该投资时,Wong 先生通过 WhatsApp(一种智能手机移动消息应用程序)向我发送信息称:“一旦我向郭总作出承诺,我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我只希望郭总能够信任我。”当天晚些时候,他在另一条信息中告诉我:“我没有理由不为郭总争取最好的结果!”(郭总是 Wong 先生对我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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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同样于 December 14, 2014,Wong 先生给我留下语音信息,表示在就该投资进行的谈判中,“郭总的利益必须得到保证”,且他已让来自世界各地办事处的 UBS 最高管理层参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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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于 December 15, 2014,Wong 先生给我留下语音信息,表示他正在就该投资的条款开展工作,以“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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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于 December 19, 2014,Wong 先生给我留下语音信息称:“郭总,您完全可以放心,我将完全保护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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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因此,我相信 Wong 先生和 UBS 是以 Ace Decade 的最佳利益行事,并相信 Wong 先生就贷款融资文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且 UBS 不会在不与 Ace Decade 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追缴保证金通知的情况下出售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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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于 January 9, 2015,当我仍在与 UBS 谈判该投资条款时,我与 Yu 女士及其他雇员迁居纽约,意图将我的商业项目拓展至纽约,并寻找有意投资 Ace Decade 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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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于 December 2014 首次与 Wong 先生讨论迁居纽约以为 Ace Decade 寻找投资者的计划。其后,我于 2015 年 March、May 和 June 从纽约通过电话与 Wong 先生多次讨论为 Ace Decade 寻找投资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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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于 February 9, 2015,Ace Decade 与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Hong Kong”)签署了一份受美国法律管辖的谅解备忘录(“MOU”)。该谅解备忘录规定,Ace Decade 将收购 Haitong 股份,而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将在纽约设立分支机构,以为与 Haitong 股份有关的项目寻找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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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为推进该谅解备忘录,Golden Spring Hong Kong(香港金泉)成立了一家名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olden Spring New York”)的公司,该公司于 March 2015 在 Delaware(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获准在 New York(纽约州)开展业务。Golden Spring New York 由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全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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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此后不久,Golden Spring New York 签署了一份租约,承租位于 767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153 的 General Motors Building(通用汽车大厦)第 46 层的部分区域。Yu 女士和我在位于 767 Fifth Avenue 的办公室处理与 Ace Decade(艾斯迪凯德)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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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我不仅于 December 2014 与 UBS(瑞银)讨论过我搬至 New York 并在 New York 开展我的商业项目的计划,我还请求 UBS 协助我在 New York 建立运营机构。于 March 2015,Wong 先生及 UBS 的其他人士,包括 Agnes Fu(傅艾格尼丝)和 Liz Lam(林莉兹),安排将资金从我在 UBS 的一个账户转入我在 New York 的个人 JPMorgan Chase(摩根大通)账户。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18 提交于 04/22/22 录入于 04/22/22 16:59:37 第 9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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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于 April 2015,Wong 先生、Fu 女士和 Lam 女士通过将资金从我在 UBS 的一个账户转入 Golden Spring New York 在 New York 的 JPMorgan Chase 银行账户,协助我设立 Golden Spring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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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UBS 还就我购买 New York 一栋合作公寓楼内的一套公寓,代表我提交了推荐信。在一封日期为 February 18, 2015、由 Wong 先生致该楼董事会的信中,Wong 先生写道:“自 Miles 首次开始与 UBS AG 合作以来,我认识他约五年了。”(Miles 是我的英文名字。)Wong 先生还表示:“多年来,Miles 已在我行赢得信誉。他非常可靠,并且始终履行其还款义务。因此,我行很高兴将他作为我们的长期客户。”(Ace Decade Exhibi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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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Wong 先生和同为 UBS 董事总经理的 Tommy Cheung(张汤米)于 February 23, 2015 向该公寓楼董事会代表我提交了另一封推荐信,信中称:“Kwok Ho Wan(郭文贵)自 July 2012 起一直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成为我们的客户。”(Ace Decade Exhibi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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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于 March 6, 2015,我购买了该楼内的一套公寓。自购买该公寓以来,我与 Yu 女士以及 Ace Decade 和 Golden Spring New York 的其他雇员和代表一直居住在该公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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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我搬至 New York 后的这一期间,Wong 先生和我通过电话、语音信息和即时信息频繁沟通。在我身处 New York 期间,Wong 先生数十次通过电话与我交谈,并向我发送了大量电子信息。Yu 女士参加了我与 Wong 先生之间的部分通话。至少在以下日期,在我身处 New York 期间,Wong 先生曾通过电话与我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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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26, 2015(三次通话) — January 28, 2015(两次通话) — March 2, 2015 — March 4, 2015(三次通话) — March 5, 2015 — March 13, 2015 — March 15, 2015 — March 16, 2015(六次通话) — March 17, 2015(两次通话) — March 18, 2015(两次通话) — March 24, 2015 — March 31, 2015 — April 28, 2015(三次通话) — April 30, 2015(五次通话) — May 6, 2015(两次通话) — May 11, 2015(三次通话) — June 23, 2015(两次通话) — July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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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 2015 年的这些通话中,我从 New York 参加通话,Wong 先生和我多次讨论了该投资及 UBS 贷款。在其中一次或多次通话中,Wong 先生和我还讨论了我对该贷款的担忧,包括基于贷款价值比率(“LTV ratio”)的追加保证金通知触发条件、贷款金额、贷款利率以及 Haitong(海通)股份的发行价格。Wong 先生和我还讨论了我在 New York 为 Ace Decade 寻找投资者的努力进展。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18 提交于 04/22/22 录入于 04/22/22 16:59:37 第 11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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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 2015 年这一期间,我没有再次向 Wong 先生提出我对以股份短期价格波动为条件的还款触发条件的担忧,因为 Wong 先生此前告诉我,不存在此类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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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然而,在 March、April 和 May 2015 期间的数次通话中,Wong 先生和我讨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这一话题,尤其是 LTV ratio 触发条件。Wong 先生表示,我无需担心,因为 UBS 会以我的最佳利益为行事准则,UBS 会给予 Ace Decade 足够时间应对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并且 UBS 会尽一切努力与 Ace Decade 合作,使其能够应对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他在此期间还多次提醒我,UBS 从未在 Ping An(平安)股东因其贷款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出售该股东的股份,并表示 Ace Decade 将获得与该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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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我身处 New York 期间,Wong 先生还向我发送了大量关于该投资及 UBS 贷款的 WhatsApp 信息。例如,于 March 21 和 22, 2015,Wong 先生和我交换了一系列 WhatsApp 信息,其中讨论了该投资的 UBS 贷款。我告诉 Wong 先生,UBS 提议的某些条件,例如 UBS 贷款中基于 LTV ratio 的追加保证金通知触发条件,“绝对不可接受”,并且“我们宁可不做,也不愿同意你们的条款。”如果我当时并非依赖 Wong 先生此前关于贷款融资文件未包含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的陈述,我本会再次向 Wong 先生提出该问题,而不会仅将我们的讨论集中于基于 LTV ratio 的追加保证金通知触发条件。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18 提交于 04/22/22 录入于 04/22/22 16:59:37 第 12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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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Wong 先生答复说,他理解我对可能发生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担忧,并告诉我:“你放心!……我是为郭总经理办事的!别担心。”我依赖 Wong 先生关于他和 UBS 会维护我利益的陈述。所有这些讨论均发生在我身处 New York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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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于 May 8, 2015,Haitong 宣布,其已获得发行股份所需的股东和监管批准,分别于 February 和 May 获得,该股份预计将于 May 15 发行。Haitong 还宣布,由于此前 30 个交易日期间 Haitong 股份的交易价格超过预先约定的门槛,认购价格将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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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在该公告之后,我通过电话和 WhatsApp 信息与 Wong 先生进行了数次讨论,以最终确定该投资的条款。我们讨论的议题包括:为反映 Haitong 每股股份价格上涨,贷款必须增加;所需付款金额;LTV ratio;利率;以及我们应如何将美元兑换为付款所需港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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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 May 8 之后我们的一次讨论中,Wong 先生再次表示,关于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Ace Decade 将获得与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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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依赖这些陈述,我决定进行该投资。我在 May 11 的电话交谈中与 Wong 先生讨论了如何最好地将该投资所需资金从我在 UBS 的一个账户转入 Ace Decade 账户。Wong 先生表示,我首先需要在我的 UBS 账户中将资金从美元兑换为港元。他还指示不要将资金从我的 UBS 账户直接转入 Ace Decade 账户,而是将资金从我的 UBS 账户转入另一家银行的账户,然后再将该账户中的资金转入 Ace Decade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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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依赖 Wong 先生的建议,我决定先将资金从我的 UBS 账户转入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China Minsheng Account”)的一个账户,然后将资金从 China Minsheng Account 转入 Ace Decade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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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于 May 11, 2015,Fu 女士向 Yu 女士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 Wong 先生和 Lam 女士,要求 Yu 女士取得我在 UBS 准备的一份付款指示文件上的签字。该文件载有一项请求,即将 HK $860 million(approximately US $111 million)从我的 UBS 账户转入 Wong 先生指示我使用的 China Minsheng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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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依赖 Wong 先生关于该投资及 UBS 贷款的陈述,我签署了授权该电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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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当日稍后,Lam 女士向 Yu 女士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 Wong 先生和 Fu 女士,附上从我的 UBS 账户汇出的转账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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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按照 Wong 先生的指示,我随后授权将资金从 China Minsheng Account 转入 Ace Decade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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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资金到达 Ace Decade 账户后,于 May 13, 2015,Yu 女士和我授权从 Ace Decade 账户支付 HK $2 billion(approximately US $260 million)至 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wn State”)持有的账户。Dawn State 是 Haixia(海峡)基金的一个特殊目的载体及全资子公司,该付款用于为将于 May 15 发行的股份投资提供资金。在此之前,我已授权从 Ace Decade 账户经由 Dawn State 向一个 UBS 证券账户支付约 US $250 million 的首期定金。如果该投资未完成,该笔付款本应返还给 Ace Decade。 案号 22-50073 文件 250-18 提交于 04/22/22 录入于 04/22/22 16:59:37 第 14 页,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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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我为进行该投资所采取的全部步骤,包括请求将约 HK $860 million(approximately US $111 million)从我在 UBS 的一个账户电汇至 China Minsheng Account,并最终转入 Ace Decade 账户,以及授权于 May 13, 2015 将 HK $2 billion(approximately US $260 million)从 Ace Decade 账户支付至 Dawn State 账户,均在我位于 New York 的办公室或公寓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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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如果我知道 UBS 曾谎称贷款融资文件未包含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并且 UBS 会拒绝与 Ace Decade 合作以应对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且一旦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即会立即出售 Ace Decade 的股份,我就不会于 May 2015 进行该投资或授权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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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根据 Ace Decade 与 Haixia 之间协议的条款,Haixia 应在 July 13, 2015 之后,依 Ace Decade 的请求,将 Dawn State(持有该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实体)转让给 Ace Dec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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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然而,于 July 6, 2015 New York 时间上午——就在 Haixia 必须将 Dawn State 转让给 Ace Decade 的一周前——我得知,UBS 正要求我在不足 24 小时内偿还约 US $200 million,理由是股份的短期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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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如果我知道 UBS 可能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要求付款,并且 UBS 曾谎称会给予足够时间应对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我本会确保 Ace Decade 有足够可用资金作出该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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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 UBS 的截止期限前,Ace Decade 告知 UBS,我们能够迅速获得所需资金,但无法在 UBS 的截止期限前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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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然而,于 July 6, 2015,Wong 先生表示 UBS 不会给予 Ace Decade 任何额外时间。Wong 先生表示,UBS 已经为该等股份确定买家,并且 UBS 将通过出售该等股份而非允许 Ace Decade 付款获得可观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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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7月7日,我向Wong先生(黄先生)发送了一条WhatsApp消息,告诉他UBS(瑞银)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非法的”。Wong先生没有反驳我,也没有否认他曾告诉我,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不存在任何还款触发条件。相反,他说他已告知高级管理层取消出售股份,并称他会要求UBS将股份返还给我。Wong先生告诉我,股份仍在UBS的控制之下,并承诺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Wong先生向我保证:“我一直都站在郭总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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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7月9日,Wong先生称,出售股份的决定是由香港和中国以外的UBS高管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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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7月17日,我提醒Wong先生,他此前多次表示,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绝不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他还多次表示,在对一名持有大量Ping An(平安)股份的股东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UBS并未出售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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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7月17日的另一条消息中,我对Wong先生说:“我告诉过你,我自去年起就来到美国寻求更好的机会,不是吗?我从美国发给你的所有信息、我的要求,你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交给了你,[我]都听你的。是你介绍了Haixia(海峡)……结果现在却弄得一团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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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Wong先生没有否认他作出过这些虚假陈述,实际上还回复说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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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在7月17日的另一条消息中,我对Wong先生说:“你多次告诉我,UBS不会那样清算资产;否则我怎么会信任你。”我还告诉他:“如果不是你告诉我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像平安那样,事情不会变成这样。会有合理的时间筹措一些资产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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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7月17日,我还对Wong先生说:“你说UBS与他们[Haixia]签订了协议,允许UBS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24小时内出售全部股份。这是怎么签的?他们是怎么执行的?这不公平。你当时告诉我情况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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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Wong先生回复:“我一直坚决反对他们,但他们无视我,并告诉我这是瑞士CEO的命令。”他没有否认我所称其此前曾表示,贷款协议不会允许UBS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24小时内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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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在我们的任何讨论中,Wong先生从未否认他曾表示UBS会以对待Ping An股东的相同方式对待Ace Decade(艾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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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在我们的任何讨论中,Wong先生从未否认他曾表示贷款文件不会包含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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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在我们的任何讨论中,Wong先生从未否认他曾表示UBS会与Ace Decade合作,并给予其充足时间以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 Case 22-50073 Doc 250-18 Filed 04/22/22 Entered 04/22/22 16:59:37 Page 17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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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我们的任何讨论中,Wong先生从未否认UBS曾有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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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Wong先生告诉我,2015年7月7日,UBS以HK $11.12出售了属于Ace Decade的全部股份,该价格较7月7日Haitong(海通)股票的收盘价折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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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由于失去Haitong股份,Ace Decade失去了纽约投资者;我于2015年迁居纽约后曾与这些投资者会面,他们曾有意投资Ace Decade。例如,2015年4月至6月期间,我的代表和/或我曾四次在纽约会见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私募投资公司的联合创始人。该公司对投资Ace Decade表达了浓厚兴趣。然而,在UBS出售属于Ace Decade的Haitong股份后,Ace Decade失去了这名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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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誓,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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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o Wan(郭文贵)在中文版本上的签名] Kwok Ho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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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本上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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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ervey市 Cerro Gordo县 ) ) )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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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Liming Pals(李明·帕尔斯),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并说明,本人精通英语和中文两种语言。本人特此证明,所附文件系《Kwok Ho Wan宣誓书》中文版本的准确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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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在本人面前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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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5' day of Ma:) 28i5 i::-e.1,or ...,.\_\_p..,r ;J ,Gl..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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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人 b-s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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