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97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976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浩云),案号:22-50073 (JAM)
受托人对被答辩人关于协助遵守涉及第2004条规则传票调取之文件及信息之裁定的紧急动议的答复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在Ho Wan Kwok(债务人)第11章破产案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特此就《被答辩人关于协助遵守涉及第2004条规则传票调取之文件及信息之裁定的紧急动议》(下称“澄清动议”)[Docket No. 974]提交本答复(下称“答复”)。受托人的答复如下:
1. 受托人认为无须对提供文件裁定2作出任何澄清,受托人亦不认为法院需要发布协助执行提供文件裁定的命令。在受托人看来,提供文件裁定在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十分明确,特别是命令在受制于债务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b)(5)(B) 条享有的追回权利的前提下,所有响应传票的文件须在不迟于今日下午5:00前提交给受托人。
2. 尽管有前述规定,受托人不反对法院签署澄清动议所附的拟议裁定,但有一项例外:受托人不同意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如下: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因提交澄清动议或因其他原因,而将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或任何其他当事人遵守提供文件裁定的截止日期延长至今日下午5:00提供文件截止时间之后。
3. 最后,受托人指出,根据其条款,提供文件裁定具有立即执行力,提交澄清动议并不能免除被答辩人根据该裁定所承担的义务。除非法院延长提供文件裁定中所规定的提供文件截止日期——法院不应予以延长——否则受托人期望获得及时遵守。
2 本文未定义的词首大写术语具有澄清动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Nicholas A. Bassett(正在申请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pending))
Avram E. Luft(正在申请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pending)) Douglass Barron(正在申请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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