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ECF #10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1:23-cr-00118
- ECF #
- 100
- 类型
- DOC
- 立案日
- 2023-06-29
修正令状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100(2023-06-29 提交)。Torres 法官核准排除时间至 2024 年 4 月的审判日期,理由为案件涉及多项指控、长期欺诈计划、广泛电子取证、大量被害人,各方需充分准备时间。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HO WAN KWOK(郭文贵)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 被告。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地区法官:
2023年6月6日,本院就本案举行了诉讼进展会议。案卷记录 6/6/2023。除其他事项外,本院确定了2024年4月8日的审判日期,并根据《Speedy Trial Act(快速审判法)》第 18 U.S.C. § 3161 条,排除了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的时间。2023年6月6日庭审记录 4:18, 8:12-18, ECF No. 88。
《快速审判法》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所服务之司法公正目的……超过了公众及被告在快速审判方面的最大利益”,则可以排除时间。18 U.S.C. § 3161(h)(7)(A)。法院必须“在案件记录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阐明其认定所服务之司法公正目的……超过公众及被告在快速审判方面的最大利益的理由”。同上。法院必须(除其他事项外)考虑案件的复杂性是否使得“在《快速审判法》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合理预期为审前程序或审判本身做好充分准备是不切实际的”,18 U.S.C. § 3161(h)(7)(B)(ii),以及未予排除时间是否“将剥夺被告律师或政府律师进行有效准备所必需的合理时间”,18 U.S.C. § 3161(h)(7)(B)(iv)。
在2023年6月6日的会议上,政府提出排除时间的动议,因为各方需要时间审查证据开示材料、准备并提交动议、准备审判以及讨论可能的审前解决途径。2023年6月6日庭审记录 7:20-24。被告反对排除时间。同上,8:10-11。本院考量了所有相关因素,并在记录中陈述“排除[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4月8日之间的]时间所服务之司法公正目的,超过了公众及被告在快速审判方面的利益,因为这将为控方完成提供证据开示、辩方审阅该材料、提交动议以及各方讨论可能的案件处置留出时间。”同上,8:12-18。
本院认定,本案的复杂性使得“在《快速审判法》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合理预期为审前程序或审判本身做好充分准备是不切实际的”。18 U.S.C. § 3161(h)(7)(B)(ii)。此外,根据 18 U.S.C. § 3161(h)(7)(B)(iv),排除时间是具有正当理由的,因为未予排除时间将剥夺各方“进行有效准备所必需的合理时间”。
本案涉及针对三名被告的十二项罪名,其中一名被告仍在大逃。参见《Superseding Indictment(一份替代起诉书)》,ECF No. 19。起诉书指控在约五年的时间内存在多起相互关联的欺诈计划,涉及在数个国家使用约500个银行账户以及至少八十个实体或个人。同上,¶¶ 1–3。本案涉及数千名受害者。参见 ECF No. 10 第4页。各方已表示审判将长达七周。2023年6月6日庭审记录 4:8-20。证据开示范围广泛且涉及机密信息。参见 ECF No. 30 第2页注2。政府在提供证据开示方面尽到了应有的审慎义务,截至2023年6月6日,已提供约10太字节(TB)的数据(即约两百万页的文件),并提取并提供了三十七台电子设备的数据。2023年6月6日庭审记录 2:24–3:3。政府仍在进行电子设备的数据提取和提供工作,这将需要大约八周时间。同上,3:3-11。政府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并正在滚动式提供补充材料。同上,3:12-15。证据开示包括各种视频、Excel文件以及中文普通话和英文的复杂财务记录。参见 ECF No. 80 第1页。此外,在2023年12月15日之前,政府应根据《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机密信息程序法)》第 18 U.S.C. App. 3 § 4 条提交动议,本院将据此裁定是否可以从向被告提供的文件中删除特定的机密信息。2023年6月6日庭审记录 4:22-25。因此,根据 18 U.S.C. § 3161(h)(7)(B)(ii),本案属于复杂案件,且排除时间是适当的,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准备。参见 United States v. DiTommaso 案,817 F.2d 201, 210 (2d Cir. 1987)(认定一起涉及多名被告、外语证据开示广泛且证人分布于多国的国际洗钱案件,根据 § 3161(h)(7)(B)(ii) 属于复杂案件);另见 United States v. Bursey 案,801 Fed. App’x 1, 2–3 (2d Cir. 2020)(简要裁定)(认定在各方需要时间提交动议及审阅大量证据开示材料的情况下,排除时间是适当的)。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涉及的大量证据开示材料,以及需要充足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审前动议,¹ 2023年6月6日庭审记录 5:2-20, 7:2-3,本院裁定排除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4月8日的时间符合司法公正目的,且所服务之司法公正目的超过了公众及被告在快速审判方面的利益。
特此裁定。
¹ 本裁定修改了2023年6月26日录入的裁定(ECF No. 93),以删除以下表述:“辩方律师请求将审判日期定于2024年4月初。”参见 ECF No.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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