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REPLY · ECF #22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229
类型
REPLY
立案日
2024-01-12

对司法部没收 Himalaya Exchange 储备基金的回复陈述 —— 代表 Himalaya Exchange 客户的律师反驳司法部关于没收储备基金的立场,主张这些基金属于客户而非破产财产,并争辩司法部的没收行为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和诉讼权。律师要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1(g) 条或《美国法典》第 21 篇第 853(n) 条恢复被没收资金。SDNY 1:23-cr-00118,ECF # 229(2024 年 1 月 12 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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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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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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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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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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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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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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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号: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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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部错误扣押喜马拉雅交易所储备金所受害客户及律师遭遇附带攻击之答辩书(Reply to Collateral Attack on Customers Victimized by DoJ's Erroneous Seizure of the Himalaya Exchange's Reserve Funds and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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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主管法官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阁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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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言:提出了新的附带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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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附带但严重的事件,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简称“DoJ”)在2024年1月5日提交给法官阁下的信函中(ECF Dkt. # 223),攻击了下述署名律师代表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Exchange)约(现为)5,242名客户(会员)的权利,并攻击了那些因DoJ掠夺其投资(往往是毕生积蓄)而寻求向法院提出索赔以要求返还投资机会的客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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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 Dkt. # 223处的信函主要回应了客户的答辩书,但随后对客户及其律师进行了旁敲侧击,对客户的品格、诚信和合法性发起了不相关的攻击。署名律师将这些针对客户寻求恢复其投资权利的攻击视为DoJ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事项或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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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J频繁使用致主审法官的信函,以及破产法第11章托管人(Chapter 11 Trustee)使用通知书的做法,模糊了其辩论的程序状态。虽然双方均未提交任何实际、正式的动议或对动议的异议,但很明显,这些未贴标签的文件旨在剥夺署名律师的委托人(即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客户)的权利及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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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法律程序上讲,除客户要求返还资金及申请干预(intervene)的动议外,法院面前并无其他动议。严格来说,客户的动议未遭遇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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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DoJ未提出任何正式动议的情况下,律师必须将这些致法官阁下的非正式信函视为旨在影响其委托人权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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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因不当或不明智的合并审理引发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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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应当认识到,政府将一起相当复杂的刑事起诉(然而,尽管有毫无根据的说辞,该起诉实际上并不涉及喜马拉雅交易所)与一次拙劣的企图结合在一起,即试图以中国共产党所传授的方式、正如一代人前苏联难民逃离时那样的手段,扣押资金并向他人重新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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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oJ试图重新分配的资金涉及大量实体,但不包括喜马拉雅交易所。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唯一关联在于,客户的投资代表着一大笔资金,诱使美国财政部(U.S. Treasury)进行砸抢式掠夺。从逻辑上讲,有许多实体和资金需要法院去理清,但喜马拉雅交易所储备基金并不属于那个复杂网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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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简称“FRCP”)第8条,将这两件性质截然不同但均属复杂的事项合并在一起是不当的,或者至少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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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已准备了一份《关于将扣押资金诉讼程序与刑事起诉予以分案审理的动议》(Motion to Sever)。这两者本身都足够复杂。但律师认为,使用致法官的信函意味着要求在今天之前作出答辩,因此首先提交本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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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无权获得申辩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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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客户仅是美国政府扣押其投资这一行为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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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国政府声称是在保护本起刑事起诉中被告所犯下模糊且不具体之罪行的受害者(而这些被告只是阴影中模糊的身影),实际上却正在将本处境良好的人变成DoJ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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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今,DoJ显然在极其显著地践行那句半开玩笑的古老格言:“事实有利时,辩事实;法律有利时,辩法律;两者皆无时,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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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应忽视的是,客户已准备好陈述事实,包括来自全球最受尊敬的两家国际商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但DoJ试图阻止客户获得申辩听证。为何政府反对让喜马拉雅交易所会员陈述其案件?(再次重申,这些事项应当分案审理,以便刑事起诉能够以更正常的方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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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务审计(forensic review)将提供明确且适当的证据,证明这笔款项不属于第11章破产财产,并显示出每位客户都存在资金轨迹的适当证据。随机抽样未显示任何一处不一致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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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尽管大多数人珍视其财务隐私,但有些人愿意公开站出来。随附来自少数几位客户的七(7)份声明,统称为证据项 D(Exhibi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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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但政府的立场似乎集中于不允许那些被其拿走资金的客户发出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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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宽容地讲,人们可以推测任何检察官都可能担心基础刑事起诉的进展。这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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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扣押资金的问题应当从刑事起诉中分案审理。两者自然不会在同一个时间表或轨道上推进。担心一者可能干扰另一者是可以理解的。它们不应合并在同一个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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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政府对律师提交文件的回应具有毫无道理的攻击性,且带有一定诽谤性质。对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此类毫无根据的批评是不可接受的,尤其是当他们正在代表人权进行倡导时,而人权似乎是司法部已经遗忘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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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客户动议提交后不久,起诉书突然发生变动,包括针对看似人权运动的事项引入了《诈骗及贪腐组织犯罪法》(R.I.C.O.)条款,这引起了合理的关切,并请求本法院予以监督。暗示该交易所影响了律师的行为(尤其是现在将其作为所谓的犯罪实体),进一步削弱了DoJ的立场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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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oJ最近提交的文件仅仅是重申了之前的指控,而未提出任何重大证据。他们企图利用修订后的起诉书来影射不当行为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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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律师提交更新客户数量的文件是完全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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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抛开中国共产党显然将流亡中国商人及政治活动人士 Ho Wan Kwok(郭文贵)视为类似当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看待异见人士 Alexander Solzenytsin(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和 Lech Walesa(莱赫·瓦文萨)的态度不谈,在遭受美国司法部的所谓仁慈损害其财富之前,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客户原本生活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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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政府知晓律师的委托人是合法的,并且可能知晓他们所有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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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政府不知何故设法从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设立并运营、与美利坚合众国没有任何联系或互动的公司中扣押了资金,且可能使用了不精确且令人困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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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可以肯定的是,该交易所可能使用供应商或银行的情况,并不符合与美国具有充分联系以证明对交易所或其会员的任何方面拥有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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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然而,无论DoJ做了什么或说了什么来纠缠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使困惑的国际银行交出交易所的资金,很难相信DoJ在同一时间没有获得全套的所有银行记录和交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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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律师曾任联邦检察官,尤其在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处理涉及公司和金融机构(作为证据来源)的事务,可以预料的是,如果DoJ能够获得交易所至少2.62亿美元的资金,那么它更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交易所的所有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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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因此,虽然DoJ表达了担忧和推测,但最可能的情况是,DoJ实际上知晓律师所有客户的合法性,以及他们作为交易所会员投入其资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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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此外,政府实际知晓,在任何投资者能够成为交易所会员之前,交易所总是会进行两级非常严格且苛刻的“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审查,并将对每位潜在会员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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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因此,DoJ知晓没有任何会员账户与刑事被告相关联,也不是刑事被告的代理人或代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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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DoJ实际知晓,没有任何资金从郭、余或王或其代理人、亲属或代持人处存入交易所,而且该储备基金是会员向交易所投资的收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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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也就是说,DoJ必然知晓资金源自何处、如何转入交易所,以及除转给DoJ外还流向了何处(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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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歪曲客户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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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DoJ在2024年2月5日的信函中还声称:“事实上,政府获悉,喜马拉雅交易所似乎已通知其所有注册客户(即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受害者)向请愿人的律师提出索赔。(参见 E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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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首先,如果DoJ正在仔细审查交易所的通讯往来,那么它应当知晓其合法的正式法定名称为:“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doing business as The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以喜马拉雅交易所名义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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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其他地方,大陪审团(Grand Jury)指责当DoJ开始起诉并扣押资金时,交易所更新其网站的速度未能快到符合DoJ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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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备受赞誉的S.D.N.Y.(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联邦检察官无疑十分清楚妥善披露且仅披露适当事项的重要义务,以免一家投资公司成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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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然而,大陪审团无视金融机构确定应披露何种内容以及何时披露的挑战,指责交易所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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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如今,政府又指责交易所提供了过多信息,并指责其让会员知晓他们可能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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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因此,无论交易所是否向其会员提供信息,似乎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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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此外,政府向法院作为其证据项 A 提交的仅仅是发给交易所会员的三封电子邮件中的中间一封。为何政府隐瞒了关于该主题的第一封和第三封电子邮件,而仅纳入了第二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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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023年7月6日发给投资者的第一封电子邮件(作为此处的证据项 A 随附),是向投资者进行的必要披露,旨在向他们提供关于美国政府针对交易所采取行动(包括起诉书解封)的最低限度必要信息,同时不损害投资者的财务地位。正如法院所见,交易所仅仅告知了会员其选择方案和基本事实。据我理解,该电子邮件是交易所在其皇家法律顾问(Crown counsel)的建议下发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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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023年7月28日发给投资者的第二封电子邮件(作为此处的证据项 B 随附),回应了会员就披露范围提出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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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23年9月25日发给投资者的第三封电子邮件(作为此处的证据项 C 随附),是为那些披露方面的顾虑已得到缓解、但在寻找署名律师联系方式时遇到困难的客户的利益而发送的。请回想一下,这些客户中有许多人不会说英语(设想一下在几个月前用普通话撰写的电子邮件中进行搜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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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审视向会员发出的这三封沟通函件的递进过程,所呈现出的全貌和印象与仅看第二封电子邮件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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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然而,政府方证据A(本案卷宗证据B)中所列的“一般投资者更新公告”明确声明:“本交易所对该律师没有任何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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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该电子邮件还声明:“若您希望通过该律师保护并追回您的资产,请使用以下链接向其登记……”(强调为原文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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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因此,交易所仅履行了向投资者告知信息的义务,并未“通知其所有注册客户(即喜马拉雅交易所受害者)向申请人律师提出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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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交易所让其会员知晓了存在这种可能性,但并未告知交易所会员“向申请人律师提出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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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政府为何要向法院传递这种错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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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人们理应认为,如果或当确定了有任何其他律师愿意为被扣押资金的投资者服务而与DoJ(司法部)进行抗辩时,交易所同样会提供同等显著位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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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看起来DoJ不希望有任何律师为这些客户辩护,无论是一名律师还是众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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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律师将就该主题提交进一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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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DoJ的立场毫无依据。即将提交的动议将揭示本次诉讼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律师已用证据证实了该主张,包括Mazars(玛泽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和现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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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收集信息是律师的一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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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此外,DoJ于2024年1月5日的信函中不实地声称:“随后,律师显然向喜马拉雅交易所‘核实’了客户的身份识别号码,这清楚地表明律师正在与喜马拉雅交易所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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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这是不实的。如果一名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向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交通部)索取监控公路的摄像头录像,该律师并不是在与DOT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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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收集信息是律师职责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成为了其索取信息的任何对象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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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此外,由于疏忽披露的后果极其严重,下述署名律师设计了一套认证机制,在法院监督下且在受控条件下被认定确有必要之前,无需进行进一步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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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KWOK的第11章破产申请不影响喜马拉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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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事实以及客户均否定了“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 doing business as The Himalaya Exchange(以喜马拉雅交易所名义开展业务的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与向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提起的Kwok(郭文贵)第11章破产财团之间存在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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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据律师所知,仅有Kwok一人提交了破产保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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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因此,有关Je(王雁平/Je)的任何指控在任何破产程序中均毫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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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大陪审团最初两次指控Kwok与喜马拉雅交易所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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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与此同时,Je并无悬而未决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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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但退一步假设,破产法可能会为DoJ扣押客户投资款的行为提供某种支持,第11章破产申请的目的——与第7章破产申请相反——也是为了组织维持一个或多个商业企业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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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即使交易所在Kwok的第11章破产财团中确有任何关联,DoJ和受托人的主张依然是错误的。第11章(重整)的首要目标是: - a. 企业的存续,而非企业的毁灭。 - b. 有序安排债务偿还的时间和计划,以促进企业存续。 - c. 在企业脱离第11章破产保护之前,随着时间的推移偿还所有债务,延长付款周期。 - d. 通常对合同和债务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它们属于公平的公平交易,而非人为虚增以致阻碍上述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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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因此,鉴于第11章破产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全力争取偿还所有债权人,只是通过合理安排时间表以期让企业从困境中恢复、稳定并脱离破产,政府深信Kwok企图对其企业债权人隐匿资金的猜疑便令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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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因此,当第11章破产程序旨在利用重整后的企业向所有债权人偿债时,主张Kwok申请了第11章破产却又对债权人隐匿资产的说法并不相符。也许他确实隐匿了。但法律必须依靠我称之为证据的东西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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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11章破产受托人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的信托职责是保护、继续运营、强化并使任何及所有可以挽救的企业脱离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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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针对交易所的欺诈指控均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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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政府反复使用循环论证,将喜马拉雅交易所承诺向会员/客户回购喜马拉雅加密货币作为欺诈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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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但正是美国政府,且唯有美国政府,阻止了其扣押的储备基金被用于“兑现”客户资金的既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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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oJ声称喜马拉雅交易所“通过喜马拉雅交易所获取了超过约2.62亿美元的受害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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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但这些“受害者”仅仅是美国司法部抢夺其资金的受害者。DoJ使本律师的委托人受害,以便将他们指定为受害者,从而为其使他们受害的行为进行辩护,因为政府使他们受害,随后得出结论认定他们是受害者,理由是美国DoJ抢夺了他们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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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进一步作出澄清或许会有所帮助: - A. 储备基金是专门设立并以信托方式持有的,目的是允许交易所会员通过售回数字代币并兑现其投资来提取资金。 - B. 储备基金由会员向其账户存入“硬通货”(法定货币)提供资金,这与E-Trade(亿创理财)或原ScotTrade(史考特证券)或其他加密货币相同,会员随后据此购买数字代币。硬通货仍作为准备金存留,以备日后赎回。 - C. 交易所恰当地明确了这一点,并承诺实质上回购加密代币,显然是按会员的购买价格回购。 - D. 交易所似乎从未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履行赎回承诺,除非可能是由于个别会员(而非交易所)存在不当行为而根据法院命令执行。 - E. 美国政府扣押了这些正在使用、拟用于且专门用于允许交易所客户从喜马拉雅数字代币投资中提取资金的款项。 - F. 由于美国政府对储备基金的破坏,客户无法从交易所取回他们的投资款。 - G. 喜马拉雅交易所自始至终信守承诺,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 - H. 但美国政府以支持数字代币所有权的储备基金的形式,拿走了客户的资金。 - I. 因此,美国政府才是问题的根源和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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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毫无意义的用语只会造成混乱,而非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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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替代起诉书和最新的往来函件将喜马拉雅交易所称为“Kwok企业”,尽管大陪审团此前曾两次认定Kwok在喜马拉雅交易所没有任何职务或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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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因此,政府似乎是在使用一个未经定义的词组“Kwok企业”来混淆视听,而不是阐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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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似乎一切事物都被无限制、无定义地归为“Kwok企业”。 - 71. 应当避免此类耸人听闻的戏剧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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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交易所会员从未希望被卷入本刑事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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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客户及其下述署名律师并非要求参与针对本案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而是要求将其利益与该刑事起诉完全脱钩。他们希望尽可能少地卷入该刑事起诉,而不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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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政府和第11章破产受托人的做法完全本末倒置。他们凭直觉深信,喜马拉雅交易所的部分会员可能就是本案刑事被告人的化名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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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但是喜马拉雅交易所的章程文件禁止任何美国公民、美国居民或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客户。因此,如果任何账户是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交易所必须拒绝其会员资格。如果任何被告人是美国居民,他们因此不具备成为喜马拉雅交易所会员的资格。他们的申请在当时就理应被驳回。如果日后发现其不具备资格,该账户必须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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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因此,即使出于同情认为起诉存在问题,律师并不代表刑事被告人或其假设的代理人。根据交易所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资格的任何无效账户,均不属于律师的客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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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但更糟糕的是,政府和受托人纯粹是在凭空想象。即使在没收阶段,认为交易所客户的任何资金与这些刑事被告人存在任何关联的纯假设性可能性,也需要提供证据,而不是闭着眼睛乱扔橄榄球式的“万全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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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律师曾任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完全适合代表这些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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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使其适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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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律师曾任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工作的律师及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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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下述署名律师曾为被美国司法部指控为洗钱者的华裔人士辩护。虽然下述署名律师成功追回了DoJ曾虚假指控为伪造硬币的资产,但残留的余波导致其中一人险些被英国皇家检控署从英国引渡至中国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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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通过一家关联非营利组织,下述署名律师得以在英国进行介入,从而避免了一场灾难。在此,中国自由运动是较早倡导早期治疗方案(如羟氯喹[1]和伊维菌素[2])紧迫性的群体之一,并倡导反对使用危险的实验性疫苗,特别是针对儿童的使用。自2020年3月起,下述署名律师便在亚洲采购羟氯喹和伊维菌素;而在2020年5月,在如今已知是由美国政府支持的社交媒体平台的严厉打压下,他与志愿者们不知疲倦地工作,向美国公众传递信息以避免大规模死亡。遗憾的是,很大程度上由于政府支持的审查打压,他以及来自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数千名志愿者的努力未能触及足够多的美国人;数以千计因医院使用瑞德西韦等致命药物的治疗方案而失去亲人的受害者,如今已成为FormerFeds.Org、CHBMP.Org和FormerFedsGroup.Org的成员。[3] 事实上,我们的组织已记录了超过1,000起医院致死案件,并协助受害者及其近亲属调取医院记录,以备未来执法机构采取行动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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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许多喜马拉雅交易所客户作为中国自由运动的成员 3 参见 chbmp.org 和 formerfedsgroup.org/cases 上记录的1,100起目击者陈述及医院治疗方案(即我们所称的 #fdadeathprotocol,FDA死亡方案)幸存者的陈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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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Movement)是早期治疗的支持者并反对实验性疫苗,鉴于这是一个联系紧密的群体,他们找到下述署名律师显得合情合理,因为我们都是拯救人类生命、自由与权利运动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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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律师一直遵守正当程序,与该交易所不存在任何财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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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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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动议审理过程中,法院保持了公正的做法,给予 DoJ(司法部)和破产管理人充分的答辩机会。但司法部坚持单方面控制,无视正当程序和其他当事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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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是裁定这些事项的合法权力机构,特别是在涉及政府和破产管理人未能承认的严重人权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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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客户尽管不是本案的核心当事人,但享有相关的第三方权利,并可以就其被扣押的资金提出第 41(g) 条动议供法院审议。司法部的异议似乎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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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不愿承认客户数量不断增加的事实,这表明他们担心这对本案造成的影响,但该理由并无事实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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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出向法院更新增加的客户数量的动议是合当的。司法部过激的反应似乎旨在转移人们对本案实体问题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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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委托人请求撤销对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资金的不当扣押。这将使运营储备金恢复其功能、用途和地位,并允许交易所继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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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客户将受到保护,并享有交易所规则、其作为会员的个别合同以及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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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所确立的权利。这不会发生任何不合规定的分配,而是使交易所会员能够按照其原有的个人权利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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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当前流行的话所说,这将是对“常规秩序”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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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政府具有指导性地向我们指出《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Title 21,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853(n)),作为客户以更符合政府喜好的机制来恢复被不当扣押的资金。客户通过其代理律师,乐意通过增加《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n) 条作为归还其财产的备选机制来修正其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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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司法部援引“第 41(g) 条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 动议人‘在普通法上无充分救济途径’,以及 (2) ‘衡平法支持行使管辖权’”进行辩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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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撤销不当扣押,允许喜马拉雅交易所继续运营,该交易所将会倒闭,客户将彻底失去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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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辩称喜马拉雅加密货币的市场价格并未受到影响,并似乎由此暗示了各种结论。这是不实的。就在几天前,交易价格从每枚 $21 暴跌至每枚 $12,目前回升至 $13。交易所能够继续运营的事实固然令人瞩目,但司法部声称司法部的干预没有任何危险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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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显而易见的是,司法部和破产管理人正通过过高的律师费、开支以及将客户资金转给其他债权人来为自身谋利并挥霍资产。客户在普通法上没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因为一旦交易所倒闭,他们的投资将失去全部价值,且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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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支持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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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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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月12日 谨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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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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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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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此证明,于 2024年1月12日,前述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ECF 系统进行了电子归档并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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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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