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24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249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3-14
Himalaya Exchange 客户方动议书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249(2024年3月14日立案)。由律师 Bradford L. Geyer 代表大批自称“Members”的 Himalaya Exchange 客户提出,请求法院复议此前驳回客户依《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g)条要求返还被扣押资产的裁定,并申请加快听证、准许第三方介入诉讼、返还财产以及有限证据开示。
全文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联邦纽约南区地方法院)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原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或“校长”,
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被告。
喜马拉雅交易所客户请求加快听证的动议,以及请求法院就其申请干预、发还财产及有限证据开示的动议作出裁定的动议
指派予尊敬的联邦地方法院法官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主审法官
关于对法官 2024 年 3 月 7 日裁定申请重新考虑的动议
通过代理律师 Bradford L. Geyer, Esq.,以 The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名义开展业务的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的客户(严格意义上为“会员”)在此提交这些动议,以支持其关于发还被申诉人美利坚合众国扣押财产的动议;该等客户在交易所的投资已被作为本案核心刑事起诉的附带行动予以扣押。
共有 5,242 名“会员”或客户现已聘请下述署名律师协助其追回投资(即发还允许交易所通过向其售回加密货币从而为客户投资进行“变现”的准备金)。
代理律师重申如下异议:美利坚合众国对这些客户缺乏管辖权,因为他们中没有任何人是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也不是一家完全存在于美国境外的公司中的代理人。管辖权有时微妙的平衡不能仅向单一方向流动。即使被告因在美国境内涉及该交易所的行为被判定有罪,这也不意味着交易所本身在美国管辖权下实施了任何行为。然而,客户首先必须被允许进入一桩并非由其引起的案件中,以便能够完整陈述其案情细节和主张。如果犯罪所得的说法有任何依据,政府到现在本应向我们出示与个别客户活动无关的大额交易。但面对这些关切,他们始终保持沉默。如果交易所的所有财务都对应着个别客户的投资,那么该理论便不攻自破,我们所有人都应当对这些无辜者在美国体制下所遭受的粗暴对待感到担忧。
鉴于如果不尽快发还被扣押财产,客户资产将面临不可挽回的损害和重大损失的严重风险,特提请法院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41(g) 条重新考虑客户作为无辜第三方的动议。此前审议客户动议的前提是假定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即除利息外,以后的钱与今天的钱是一样的。
然而,这一点在先前的提交材料中已经阐明,且——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司法部)未能作出回应,也未能提供任何扣留客户资金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或正当依据。他们完全忽视了这一点及其他要点,并且忽视了持续扣留客户资金已经造成其持有的 HCN 大幅贬值,且这种贬值每天都在持续。
法院援引了法律原则和先例,客户对其中大部分表示认同,但不同意存在任何事实依据来支持假定没有不可挽回的损害。客户不同意在没有充分证据或指控框架的情况下仅作此假定。客户认为,司法部对客户投资遭受损失以及交易所可能崩溃的潜在风险保持沉默,这一情况具有重大意义。在王女士的保释听证会上,有人指出(案卷号 Dkt. #44),政府既试图声称喜马拉雅交易所数字货币欺诈了投资者——其中没有人在美国——同时又认为其极具价值,以至于政府推测被告王可能接触到某些喜马拉雅币(尚不清楚时间,或者这是否可能是基于项目成功的某种未来计划)从而能够潜逃。因此,政府明白,喜马拉雅交易所代币是否符合其标准可能会使喜马拉雅代币严重贬值,以至于构成对非美国投资者的欺诈,而美国政府对这些投资者并无管辖权。客户认为,证明不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害与交易所投资贬值风险相对立的举证责任应由检察官承担。
如果 Himalaya Coin(喜马拉雅币,HCN)的估值归零,客户将损失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资产,且无法挽回其损失的价值。提起本案的外国无辜旁观者人数现已增加至 5,242 人,数量庞大(已在案卷号 Dkt. #212 的文件中更新至计数项)。这与他们持有的 Himalaya Dollar(喜马拉雅美元,HDO)是分开的,司法部扣押了其等值的美元准备金,而客户正是这些准备金的受益人。因此,恢复客户的 HDO 准备金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让客户能够赎回,也是为了保全其 HCN 资产并防止重大损失。交易所将会失败并崩溃,没有稳定币准备金就无法运转,因为准备金是其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即使客户可以使用其 HDO 和 HCN 进行买卖,无法赎回也将导致交易减少并使代币贬值,这从扣押以来的下跌中已然可见。扣押时代币价格约为每枚 HCN 24 美元,目前平均在每枚 HCN 11 美元左右。客户的 HCN 资产已经产生了数百万美元的折旧损失。最初报名的客户损失价值在最初提交的文件中详述为 1.36 亿美元。随着加入本次诉讼的新增客户,该数额现已增加。
喜马拉雅交易所(“交易所”)拥有两类数字资产,即 HDO,这是一种与美元挂钩并在银行按 1:1 现金储备支持的“稳定币”。这些就是被司法部扣押的准备金。第二种是 HCN,这是一种交易代币,其价值由供求关系决定。这不是稳定币,而是一种交易代币。正如世人所逐渐了解的那样,数字代币既可以用作投资,寄希望于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价值上涨(正如某些加密货币所经历的价格非凡暴涨),也可以作为愿意参与数字代币交易的人群之间的支付媒介。像 PayPal 或 Venmo 这样的极简版本服务允许通过互联网在密码保护下快速且安全地转移等价货币。数字代币的所有权同样可以在没有发起方喜马拉雅交易所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复杂得多的机制)进行转移。因此,如果有人在劳德代尔堡(Ft. Lauderdale)用喜马拉雅币支付一周的租房费用,喜马拉雅交易所既不会是该交易的一部分,甚至也不会知晓该交易,除非双方要求交易所在其账目上记录代币的新所有者。交易所这种极微程度的介入,与各方在未经 Microsoft(微软)公司许可或参与的情况下私下买卖微软股票并无二致。
一旦客户在交易所开设账户并通过相关的“了解你的客户”(“KYC”)审查,客户便存入美元并在其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中获得等额的 HDO。换句话说,原本为空的账户通过客户向其自身账户的注资而获得了资金。
随后他们可以利用其全部或部分 HDO 购买 HCN,并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每位客户根据其交易活动拥有 HDO 或 HCN 余额,或两者兼有。如果卖出其持有的任何 HCN,他们将收到 HDO 作为该笔出售的收益;如果买入任何 HCN,客户将使用其 HDO 进行购买。也就是说,其账户中以喜马拉雅美元计价的美元余额,要么用于购买数字代币而支出,要么因出售喜马拉雅代币而增加。
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客户存入美元并在其喜马拉雅交易所账户中收到等额的 HDO。随后他们使用其全部 HDO 持仓购买 HCN 代币。彼时,部分客户将所有 HCN 代币作为资产保留而未进行交易。推测他们会在日后价格上涨时卖出以获取利润。这些客户将仅拥有 HCN 余额。这类似于购买股票后根据意愿长期持有以保留为资产,或在这些股票价格上涨后于日后卖出。其他客户则保留了一部分并交易了一部分 HCN 代币以赚取利润。部分客户使用其部分 HDO 购买了 HCN,从而同时保留有 HDO 余额以及所购买的 HCN。那些买入并随后卖出 HCN 的客户,其出售利润将以 HDO 形式体现,这也会反映在其余额中。因此,在任何给定时间,不同客户将根据其交易活动以及/或者是否将 HCN 作为有价资产持有,而拥有不同的 HDO 和 HCN 余额。
为了将其 HDO 赎回为美元,客户在其账户上提交赎回申请。(这与所有或几乎所有基于网站的投资平台,如 E-Trade 或 Scottrade 完全相同,并非暗示存在任何异常之处。)客户可以申请的赎回金额必须符合月度限额,设立该限额是为了遵守反洗钱(“AML”)规则。在扣押之前,客户已多次从交易所获得赎回。
因此,保全 HCN 及其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交易所倒闭(在没有稳定币准备金的情况下必然倒闭),持有 HCN 的客户将失去其资产,和/或如当前情况一样经历 HCN 的大幅贬值。他们只能从司法部处追回其等值美元的 HDO,而无法就 HCN 的任何损失获得任何追偿。
如果在恢复 HDO 准备金方面没有紧急解决方案,无辜各方将遭受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在启动任何形式的恢复程序之前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在任何客户拿回其资金之前则需要更长时间。届时为时已晚。
基于上述理由,特提请认定本案属于特殊情况,有理由偏离常规程序并根据 21 U.S.C. § 853(n) 审议本申请;该条款允许“对可没收财产主张合法权益的无辜第三方”向“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以判定其对该财产所主张权益的有效性”。因此,我们恳请法院在为时过晚且对这些扣押行为的无辜受害者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不可挽回的损害之前,允许就本动议举行听证。
政府已选择扣押喜马拉雅交易所的全部准备金。他们已经结束了调查,毫无疑问能够甄别出他们认为归属于被告的资金部分。将这些部分隔离并维持扣押直至予以没收,将是正当且合理的做法。然而,相反,司法部扣押了全部 HDO 准备金并扣留了与审判毫无关系的无辜客户的资金。
在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风险且因扣押显然导致其资产严重贬值的情况下,向无辜客户发还资金在当时的情形下绝不能被视为不合理的利益权衡。DoJ(Department of Justice,美国司法部)在所有提交的答辩意见中均忽视了这一点。现请求法院切勿忽视这些真实且令人信服的理由,并紧急排期听取动议审理。
在政府提交的第 233 号诉讼记录(docket 233)中,其表示如下:
“政府谨指出,政府认为其所扣押并寻求没收的资产不应移交给破产财团。相反,政府拟没收其已扣押的 Kwok(郭文贵)企业犯罪所得,并在获得司法部特免或恢复程序的批准以及本法院下达没收令的前提下,将该等资产返还给 Kwok(郭文贵)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在与破产管理人或任何第三方就扣押资产的没收存在争议的范围内,对该等争议进行裁决的时机将在刑事审判之后到来。”
政府的前述保证并未提供这些受害者将收回其资金的完全且最终的保证。DOJ 在本份文件中所作的表态并非绝对立场,而是一种附带保留条件的立场,即他们将在获得司法部在其特免或恢复程序中批准的前提下,将资金返还给“尚未确定的”受害者——并不一定是这些客户。DOJ 未说明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这些无辜客户将处于何种处境。言下之意,若未获此种批准,政府似乎打算将无辜客户的资金据为己有。此外,破产管理人及其毫无道理且无价值的主张,不应成为负责扣押这些资金的 DOJ 进行评估的一部分,DOJ 应当对造成客户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和/或严重贬值的局面承担责任与问责。再者,若暗示全球 5242 名客户全都在胁迫下并参与了一场巨大的阴谋代表任何被告存入自己的资金,这是极其牵强的。
政府将对受害者是否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少赔偿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政府在任何阶段都未曾确认将明确无误地退还资金并按照其 HDO 余额赔偿所有客户。令人更为担忧的是,DoJ 将使用属于提起本诉讼的客户的资金,并将其分摊给涉嫌其他欺诈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尽管破产程序似乎已中止,且谢天谢地政府似乎同意客户资金不应被视为破产财团的一部分,但也存在为执行此项任务而将被扣除的高额管理费用的问题。
法院注意到了这样一项原则,即有时为了在审判中对被告进行起诉的必要范围内,即使是对无辜第三方的财产也需要予以保留。然而,客户们主张,在审判中仅仅保留存放在银行的一堆钱既无必要也无价值。法院不会允许检控官在陪审团面前的法庭上堆积现金山,这也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有任何依据将这些资金作为审判证据(这似乎不太可能),银行财务记录就已足够。
在第三方的刑事诉讼未决期间扣押未被起诉的当事方的财产,违反了《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载的正当程序基本原则要求,剥夺个人财产时必须给予其陈述意见和对剥夺提出异议的机会。由于这些受害者并非美国公民而未能享有这些权利,却因扣押而受制于该司法管辖区的程序,这一事实完全是不公正的,是由 DoJ 的扣押所造成的局面。这些讲外语的无辜旁观者本就已在寻求庇护以摆脱一个极权政府,却被期望能看到用英文发布的法定公告,并理解其中大部分被封存的复杂程序。很难想象还有比强加在这些无辜旁观者身上更为不利和不公的困境了。
以下判例与本案需考虑的问题相关,不仅提供了有益的指导,还可以类推适用于客户的案件,尤其是关于不可弥补损害问题所遵循的原则。此外,这些裁决涉及被指控的被告,因此,鉴于这些客户属于无辜的旁观客户,且没有任何一人受到本起诉书所指控的刑事罪名指控甚至嫌疑,应当对这些客户给予更高程度的原则适用。
客户们认为,在本案中,正当程序未得到遵循。所有客户均未收到通知,也未获得陈述意见的机会。剥夺客户对扣押提出异议的权利违背了民事没收程序通则以及 United States v. One Hundred Forty Thousand Dollars in U.S. Currency, 2007 WL 2261650(美国诉 140,000 美元案)中确立的原则,该原则规定在提起没收起诉状之前,政府不得在没有通知和陈述意见机会的情况下限制财产。
De Almeida v. United States, 459 F.3d(德阿尔梅达诉美国案)确立了一项标准,即必须对政府扣押财产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符合宪法保护的要求。De Almeida 案中的法院承认政府在保全证据方面的利益与个人占有和使用其财产的权利之间存在内在张力。法院强调必须平衡这些利益,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未决之时。
法院还在刑事调查期间财产扣押的背景下阐述了不可弥补损害的概念。虽然该案主要处理与民事没收相关的问题,但法院对不可弥补损害的讨论与财产扣押这一更广泛的问题及其特别对受害者的影响密切相关。法院认识到,在刑事案件结果未决期间剥夺财产可能对被扣押财产的个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这种损害源于多种因素,包括可能丧失生计、经济困难和声誉受损。除资产严重贬值外,客户们因一年多无法赎回已经历了巨大的困难。
法院对不可弥补损害的确认,强调了在政府保全证据的利益与个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及财产权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因此,现提请本法院审慎考虑扣押财产的潜在后果,且仅应在绝对必要且不存在侵害性较小的替代方案时才命令采取此类措施。客户们认为,政府对 HDO 储备的持续扣押并非绝对必要。返还不会对未决的刑事审判造成任何损害,但保留扣押将对客户造成重大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政府是不合理的,且未能考虑替代方案。事实上,即使在异国他乡作战,美军也有不造成附带损害的强烈信条。当然,在涉及 5,000 多名无辜旁观者绝大多数并无任何不当行为的极其异常情况的民事执法背景下,在民事执法背景下附带损害无疑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有利益去防止发生的事情。
因扣押而导致的无法赎回不仅影响了持有 HDO 的人,也影响了因扣押而价格持续下跌的 HCN。无辜的个人正在失去其投资。他们无法等待刑事诉讼结案。届时交易所将会倒闭,不可弥补的损害也将造成。在 United States v. James Daniel Good Real Property, 510 U.S. 43 (1993)(美国诉詹姆斯·丹尼尔·古德不动产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面临财产没收的被告在审判前必须有机会对政府的扣押提出异议。该裁决认识到如果在对基础刑事指控进行全面裁决之前没收财产,可能会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害。最高法院在 Kaley v. United States, 571 U.S. 320 (2014)(凯利诉美国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程序保障的重要性,以防范在审判前扣押资产所造成的不可弥补损害。法院裁定,面临刑事指控的被告有权在审前听证会中质疑扣押其资产的合法性,从而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被告享有此项权利,那么无辜客户的权利无疑应当处于更高顺位,而无需承受可能针对面临起诉书指控的被告所施加的严苛审查。
迄今为止,政府未能证明扣押所有账户具有令人信服的必要性。在 United States v. $8,850 in U.S. Currency, 461 U.S. 555 (1983)(美国诉 8,850 美元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政府关于其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内一直保留被扣押财产的主张。法院裁定,未决的行政特免或减轻没收申请,不能成为在没有进行有实质意义的司法听证会的情况下长期扣押财产的正当理由。基于该判例,国会通过了《Civil Asset Forfeiture Reform Act of 2000(2000年民事资产没收改革法案)》(CAFRA)。该案强调了这样一项原则:政府必须证明在审判前扣押财产具有令人信服的必要性,且法院必须审慎考虑对被告可能造成的损害。在本案中,政府在没有进行“有实质意义的司法听证会”且未充分考虑损害的情况下,扣押资金已超过一年半。因此,在没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DoJ 提出的特免建议对于现在不向客户发还资金而言几乎没有分量或正当理由。
现提请主张,政府的持续占有是过度的,无辜客户不应被剥夺其投资。在 In re Application of Madison, 687 F. Supp. 2d 103, 117 (E.D.N.Y. 2009)(麦迪逊申请案,纽约东区)中,法院被要求权衡“政府继续保留财产的利益与所有人使用该财产的权利”。法院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政府是否对动议提出人的宪法权利表现出‘麻木不仁的漠视’”;“动议提出人是否对被扣押财产具有个人利益和需求”;以及“如果财产不予返还,动议提出人是否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见 Patel v. United States, No. 9:19-MC-81181 - WM, 2019 WL 4251269, at *2 (S.D. Fla. Sept. 9, 2019)(帕特尔诉美国案,佛罗里达南区 2019年9月9日))。
对许多客户而言,财产扣押造成了毁灭性的财务后果。
因此,现请求法院重新考虑该裁定,并将本案紧急排期进行听证,以便对各项问题进行充分审议。
A. 政府主张 21 U.S.C. 853(n) 的技术性细节具有管辖约束力。
然而,《美国法典》第 21 篇适用于受管制物品的制造或销售
物质,包括精神药物,或针对管制物质的其他行为。
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应将本分章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编第 812 条确立的附表中列出的管制物质,以及根据本分章添加到该等附表中的任何其他药物或其他物质。
因此,当该分章适用于非法毒品交易时,我们或许不应将 21 U.S.C. 853(n) 解释得过于狭隘。18 U.S.C. 983 更普遍地适用于民事没收并适用相关规则。但 18 U.S.C. 983 包含一套完全不同的要求,而政府在本案中并未遵守这些要求。
B. 法院在忙于准备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政府从未提供过扣押程序、文件及其他案卷材料,且公共记录中似乎也并不完整。我们恳请法院重新审视任何关于客户曾参与此过程或在事情发生时知晓此事的假定。这对于法院分析各项行动必须在何时采取的方法时间表而言至关重要。
交易所的客户,即下述签署人的委托人,请求法院重新审视他们关于归还其财产的郑重请求;此请求系由与本刑事案件、破产案均无利害关系且与美国无任何关联的会员/客户通过本次特别出庭提出。
/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我特此证明,于 March 14, 2024,上述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已通过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ECF 系统以电子方式归档并送达。
/s/ Brad Geyer Bradford L. Geyer,PHV NJ 022751991 Suite 141 Route 130 S. 303 Cinnaminson, NJ 08077 Brad@FormerFedsGroup.Com (856) 60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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