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6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63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3-05-04

保护令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63(2023年5月4日)。法院根据被告 Ho Wan Kwok 和 Yanping Wang 的同意,下达保护令规范发现程序中敏感信息的披露,设置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及仅供律师审阅材料等级别。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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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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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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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C SDNY DOCUMENT ELECTRONICAL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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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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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FILED: 5/4/2023 DOC #: DATE FILED: 5/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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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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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FILED: 5/4/202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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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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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Guo”、“Miles Kwok”、“Guo Wengui”、“七哥”、“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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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 MING JE(余建明),又名“William 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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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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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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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FIELD 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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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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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美利坚合众国提出申请,并经被告 HO WAN KWOK 和 YANPING WANG 的辩护律师同意,且已根据 Fed. R. Crim. P. 16 请求证据开示,本法院特此认定并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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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示材料(Disclosure Material)。政府应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16 条、18 U.S.C. § 3500 以及政府在刑事案件中开示无罪证据和弹劾材料的一般性义务,向被告开示文件、物品和信息,包括电子存储信息(“ESI”),所有上述内容在此统称为“开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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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密材料(Confidential Material)。政府开示材料中的某些部分(在此统称为“机密材料”)包含影响个人或实体隐私和保密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例如银行账户信息、信用卡信息和移动支付信息)以及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政府在本案中提供的任何机密材料均应加盖标有“Confidential”(机密)字样的贝茨编号印章(Bates-stamped),或由政府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辩护律师明确指定为机密材料。在没有法院相反命令的情况下,政府将材料指定为机密材料的决定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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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度机密材料(Highly Confidential Material)。政府开示材料中的某些部分(在此统称为“高度机密材料”)包含高度机密的材料,其影响个人或实体的隐私和保密性,若予披露可能会对这些个人或实体造成实质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敏感财务信息(受害者的财务信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视觉图像和声音)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政府在本案中提供的任何高度机密材料均应加盖标有“Highly Confidential”(高度机密)字样的贝茨编号印章,或由政府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辩护律师明确指定为高度机密材料。在没有法院相反命令的情况下,政府将材料指定为高度机密材料的决定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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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仅限律师查阅材料(Attorneys' Eyes Only Material)。政府开示材料中的某些部分(在此统称为“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包含高度机密且高度敏感的材料,涉及个人或实体的隐私、保密性和/或安全利益,若予披露可能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或对个人或实体构成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与遭受骚扰的受害者相关的信息,以及涉及政府正在进行的调查的材料(即与未被起诉的个人有关的来源、方法、身份、标识符或位置)。政府在本案中提供的任何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均应加盖标有“Attorneys' Eyes Only”(仅限律师查阅)字样的贝茨编号印章,或由政府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辩护律师明确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在没有法院相反命令的情况下,政府将材料指定为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决定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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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促进证据开示(Facilitation of Discovery)。在本案中作出保护令将允许政府迅速提供开示材料,而无需进一步诉讼或进行涂黑遮盖处理。这也将使辩方能够及时获取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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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当理由(Good Cause)。作出本令所列之保护令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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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机密材料的限制(Restrictions on Confidential Material)。在本案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向被告或其辩护律师披露的机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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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仅供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用于本案辩护之目的; b. 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不得复制,但为本案辩护目的除外; c. 应由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妥善保存并维护于安全的容器和场所内; d. 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披露,包括不得发布到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访问的任何互联网站点或网络站点上,亦不得向媒体或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下文第 7(e)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 e. 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仅可出于为本案辩护的需要,向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人员”)披露: i. 辩护律师雇用的全职或兼职调查人员、秘书、文员和律师助理人员; ii. 辩护律师就本案聘请的独立专家证人、调查员或顾问; iii. 其他潜在证人1及其律师(在辩护律师认为对听证会或审判准备确属必要的范围内); iv. 辩护律师就本案聘请的外语翻译人员;以及 v. 今后可能由法院根据任何被告的动议所授权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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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高度机密材料的限制(Restrictions on Highly Confidential Material)。对高度机密材料的限制与机密开示材料相同,参见第 7 款,但高度机密材料仅可在辩护律师事务所内、在辩护律师或辩护团队任何成员(即参与本案被告代理工作的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助理、调查员、支持人员和秘书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或者在视频会议期间(前提是高度机密材料的提供不得以永久或固定的方式传输,即辩护律师不得通过由被告保留的电子邮件或信息进行传输)由辩护律师向被告披露以供被告出于与本案相关的目的进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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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潜在证人不得留存机密材料、不得复制机密材料,亦不得制作或留存机密材料的任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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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在以下地点之外保存、留存或持有任何高度机密材料的副本,或描述高度机密材料的摘要或笔记:(i) 辩护律师的办公室或住所;(ii) 指定人员的办公室或住所;或 (iii) 双方当事人或法院批准的地点。被告不得在辩护律师办公室之外制作或留存包含任何高度机密材料的任何笔记。高度机密材料不得保存在任何监狱设施内。高度机密材料可按照与机密材料条款一致的方式向指定人员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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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限制(Restrictions on Attorneys' Eyes Only Material)。对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限制与高度机密材料相同,参见第 8 款,但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包括该等材料的任何副本、摘录、摘要或笔记)不得向被告披露,亦不得由被告占有。仅限律师查阅材料仅可向辩护律师以及辩护律师雇用的全职或兼职调查人员、秘书、文员和律师助理人员披露,或向今后可能由法院根据任何被告的动议所授权的其他人员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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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指定人员的规定(Provisions for Designated Persons)。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应向依据第 7、8 和 9 款向其披露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指定人员提供本命令的副本。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应保存向其提供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所有该等指定人员的记录。如果根据第 7(e)(iii) 款和第 8 款向任何潜在证人提供了机密材料或高度机密材料,辩护律师应做出合理努力,以根据下文第 11 款索回或销毁该等材料。在根据第 7(e)、8 和 9 款披露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或仅限律师查阅材料之前,任何该等个人均应通过签署本命令副本并声明“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约束”,并将该副本提交给被告辩护律师,从而同意受本命令条款的约束。然而,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无需从辩护团队的任何成员(即参与本案被告代理工作的律师、专家、顾问、律师助理、调查员、支持人员和秘书人员)处获取签名,但所有这些人员同样受本保护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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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保护(Protection of Confidential Material, Highly Confidential Material, and Attorneys' Eyes Only Material)。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应予以审慎注意,以确保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不会在违反本保护令的情况下被披露或传播给任何第三方。如果发生无意中披露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情况,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应立即将无意中提供的机密材料和/或高度机密材料和/或仅限律师查阅材料的接收人身份通知法院和政府,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索回和/或销毁该无意中提供的机密材料和/或高度机密材料和/或仅限律师查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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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在公开听证会和审判中的使用(Use of Confidential Material, Highly Confidential Material, and Attorneys' Eyes Only Material at Public Hearings and Trial)。本命令的各项规定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在与上述诉讼相关的任何动议、听证会、审判、由此引起的任何上诉或量刑程序中披露任何信息,或阻止出于上述诉讼之目的向本法院的任何地区法官或治安法官(或其工作人员)披露任何信息;但是,在任何书面文件中引用或包含的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和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在未经政府同意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最初应以涂黑遮盖形式或密封形式(under seal)公开提交。所有提交的文件均应遵守 Fed. R. Crim. P. 49.1 的隐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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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扣押 ESI 的开示与保护(Disclosure and Protection of Seized ESI)。政府已告知,本案中可能需要开示的信息可能包含在政府在调查过程中从各种计算机、手机以及其他设备和存储介质中扣押的 ESI 中。政府获准向被告辩护律师开示政府认为可能包含开示材料的全部此类扣押 ESI(“扣押 ESI 开示材料”),且仅限用于本文所允许的用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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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以及由其承担行为责任的人员(即由辩护律师雇佣或聘请的人员)可审查查扣的ESI披露材料,以识别与辩护相关的事项。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其不得进一步传播或披露查扣的ESI披露材料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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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材料的返还或销毁。除已构成本案记录一部分的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以及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外,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应在上述标题案件中任何裁决的直接上诉期届满后30天内;在上述标题案件中驳回任何指控的任何裁定的直接上诉期届满后30天内;或在代表政府提出的驳回上述标题案件中任何指控的任何动议获准后30天内(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将所有机密材料、高度机密材料以及仅限律师查阅材料(包括查扣的ESI披露材料)返还给政府,或予以安全销毁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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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管辖权的保留。本裁定的各项规定不因本刑事诉讼的终结而终止,法院将在本案终结后一年内保留执行本裁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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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方请求。辩护律师根据传票、其他法院签发的裁定和/或另一政府机关的请求披露任何披露材料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政府。在向政府发出通知时,辩护律师应向政府提供辩护律师认为要求其据此出示披露材料的传票、法院裁定或请求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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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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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纽约州纽约市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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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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