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庭审笔录 · ECF #800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SDNY
案号
23-cr-00118
ECF #
800
类型
TRANSCRIPT
立案日
2026-02-05

法庭听证记录 —— 美国诉 Ho Wan Kwok 等人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SDNY 23-CR-118 (AT) ECF #800(2026年2月5日立案)。本件为2026年1月20日状态会议的官方记录,托雷斯(Analisa Torres)法官向控辩双方阐明受害者追索被没收财产的法定程序,区分了向检方提出的没收财产免除申请与向法院提起的第853(n)条确权主张,并说明未引用第853(n)条的申请已直接转交检方处理而不予单独入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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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KVGU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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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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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 v. 23 Cr. 118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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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ES GUO(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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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dant(被告). Conference(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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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纽约市 2026年1月20日 上午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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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 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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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Judge(地区法官) 出庭人员 JAY CLAYTON(杰伊·克莱顿) United States Attorney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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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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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B. FINKEL(瑞安·B·芬克尔) JULIANA N. MURRAY(朱莉安娜·N·默里) MICAH F. FERGENSON(米卡·F·弗根森) JUSTIN HORTON(贾斯汀·霍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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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联邦助理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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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DA M. SARAFA(梅琳达·M·萨拉法) JOHN F. KALEY(约翰·F·凯利) JOSHUA L. DRATEL(约书亚·L·德拉特尔) Attorneys for Defendant(被告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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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人员: Tuo Huang(黄拓),Interpreter (Mandarin)(法庭传译员(普通话)) SOUTHERN DISTRICT REPORTERS, P.C.(南区速记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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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8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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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URT(法官): 早上好。 我们在此审理 United States v. Miles Guo(美利坚合众国诉郭文贵案)。 请各位出庭人员登记姓名身份。 MR. FINKEL(芬克尔先生): 法官阁下,早上好。 Ryan Finkel、Juliana Murray、Micah Fergenson 和 Justin Horton 代表政府出庭。 THE COURT(法官): 请传译员登记身份。 THE INTERPRETER(传译员): 法官阁下,早上好。 联邦法院专业认证资格传译员 Tuo Huang。 THE COURT(法官): 现在请辩护方登记。 MS. SARAFA(萨拉法女士): 法官阁下,早上好。 Melinda Sarafa、John Kaley 和 Joshua Dratel 代表郭文贵出庭。 THE COURT(法官): 请就座。 许多认为自己是郭先生欺诈计划受害者的人士已要求退还其资金。部分人联系了检方,部分人联系了本法院。显然,对于偿付程序的运作方式存在困惑。 我将就涉及与本案郭先生非法行为相关的被没收资产的两类权利主张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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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DISTRICT REPORTERS,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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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8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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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 21 U.S.C. § 853(i)(1) 以及 28 C.F.R. § 9,受害者可向检方提交所谓的减免申请(petition for remission)。减免申请是请求政府向被告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返还资产。政府将按照《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 28 篇第 9 部分所载的程序对这些申请进行评估。 在今年 1 月 9 日致本法院的信函中,政府表示在评估此类申请时,将考虑受害者主张的金钱损失是否由犯罪行为直接引起、该主张是否有书面证据支持,以及受害者是否存在明知而促成、参与、获益于相关事件或对相关事件采取故意义务视而不见(willfully blind)的态度。 存在第二类权利主张。根据 21 U.S.C. § 853(n),如果个人能证明对被没收资产拥有优于政府的合法权利主张,则可寻求返还其资产。权利主张人做到这一点的一种途径是证明截至资产被没收归政府之日,其对该资产拥有优先权属(superior title)。换言之,权利主张人必须证明其在犯罪发生之时对该资产拥有优于被告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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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被告借用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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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RN DISTRICT REPORTERS,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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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8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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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并将其用于实施犯罪,车主或许能够根据 Section 853(n)(6)(A) 成功主张其对该车辆享有优先的合法权益。 权利主张人符合该标准的另一种途径是证明其为被没收资产中某项权益的善意有偿受让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换言之,即其在被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出于善意从被告处购买了被没收资产,但对被告的犯罪活动不知情。 认为自己拥有此类权利主张的人士可以通过向本法院提交 Section 853(n) 权利主张来寻求追回其资金。然而,我想强调的是,郭先生欺诈计划的受害者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普通债权人,因此可能无法根据 Section 853(n) 追回其资金。换言之,Section 853(n) 权利主张与减免申请不可互换通用。 法院收到的未提及 Section 853(n)、而是被法院认定为减免申请的材料,已移交政府予以审酌。这些材料未录入案卷(docket),也不会录入案卷。 法院目前正在审理并将大量载明 Section 853(n) 的材料录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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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8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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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师代理的个人已被作为利害关系人添加到案卷中,以便其可直接在案卷上提交材料。没有律师代理的个人未被作为利害关系人添加到案卷中。但法院已收到并正在处理他们的申请,并将在适当时机按需录入案卷。法院可指示对申请进行隐名遮蔽处理或以密封(under seal)方式归档,以保护权利主张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此外,法院还收到了一些提出各类投诉的杂项申请。这些材料目前正逐一接受评估。 法院召开本次案件进展庭商会议(status conference)与各方讨论这些事项,以加快法院对数量超过 100 份的大量 Section 853(n) 申请的审理。法院还征求了各方对于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 53 条任命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的意见,该规则允许特别主事官履行经各方同意的职责,或处理本地区内现有地区法官或治安法官无法有效且及时处理的审后事项。 我审阅了政府今年 1 月 9 日的信函以及被告今年 1 月 16 日的信函。各方均建议法院任命一名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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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官,以协助评估 Section 853(n) 申请,并在必要时协助管理本案的附随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s)。 特别主事官的报酬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3(g)(2) 条的限制,该条规定:报酬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支付,或从法院控制下的诉讼标的或基金中支付。 政府对特别主事官的报酬支付方式有何提议? MR. FINKEL(芬克尔先生): 法官阁下,政府针对该问题尚无具体方案,但当然会予以考虑并向法院提交信函。 显而易见,政府非常清楚通过没收所获得的资产,并希望为受害者尽可能多地保留资产。 THE COURT(法官): 政府是否知晓全美范围内有其他法院任命特别主事官处理 Section 853(n) 申请的先例? MR. FINKEL(芬克尔先生): 就今天站在法庭上的情况而言,法官阁下,我尚不知晓。这并不是说没有发生过。我不知道是否存在。 THE COURT(法官): 希望你们调查一下并向我汇报。 MR. FINKEL(芬克尔先生): 我们会去办。 THE COURT(法官): 辩护方有什么要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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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SARAFA(萨拉法女士): 法官阁下,我认为我们的观点与政府所阐述的非常相似。我们希望看到涉案实体的投资者和客户能够尽可能多地保留并拿回被扣押的资产。而且就今天站在这里而言,我尚未获悉任何关于特别主事官报酬资金来源的判例依据。 THE COURT(法官):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53(b)(1) 条要求在任命特别主事官之前,法院必须给予各方通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且任何一方均可建议任命人选。 因此,各方应在今年 2 月 10 日前进行协商,并共同提交一份信函,推荐根据 Rule 53(b)(1) 担任特别主事官的人选,以及关于报酬条款的建议。当然,信函中还应讨论特别主事官任命的具体职责范围。 郭先生,传译员刚才翻译的内容你都听懂了吗,对吗? THE DEFENDANT(被告): (用英文)是的,法官阁下。 THE COURT(法官): 好的。还有其他事项吗? MR. FINKEL(芬克尔先生): 政府方面没有了。 THE COURT(法官): 好的。休庭。 MS. SARAFA(萨拉法女士): 谢谢法官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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