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81-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8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6-05
禁止令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81(2023-06-05)。纽约州法院 2020 年 5 月的禁止令作为证物,禁止被告 Xianmin Xiong 骚扰、威胁 Yanping Wang 或出现在其工作地点和住所附近。
全文
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美国诉王雁平案),案号:S1 23-CR-118 (AT)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NEW YORK COUNTY(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
出席法官:BARBARA JAFFE(芭芭拉·贾菲)法官 审判庭:IAS MOTION 12EFM
YANPING WANG a/k/a 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伊薇特·王),
XIANMIN XIONG a/k/a XI NUO a/k/a SINO, XIA YELIANG, LI HONGKUAN, GAO BINGCHEN(熊宪民,又名西诺,又名Sino;夏业良;李洪宽;高冰尘), 被告。
本院在审理此项保护令动议时,审阅了按 NYSCEF 文件编号列出的以下电子归档文件(动议 003)39-46。
2019年9月11日,各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经法院签署认可的协议,据此被告同意不得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外“出现或徘徊”,除非是“出于该当事人的正当业务理由”而进行的“短暂或无意经过”……原告亦同意,在相同例外情况下,其不得在被告住所外从事相同行为。(NYSCEF 20)。
原告于4月26日(星期五)下午5点36分向法院单方动议办公室发送电子邮件,根据 AO-78-20 寻求授权,以通过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来获取一项裁定,“禁止被告对[其]进行骚扰、对质、威胁或恐吓”,或“出现在[其]工作场所或住所的紧邻区域”,以及“对[其]发出造成人身伤害的死亡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通过任何媒体进行”。
在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的宣誓书里,原告陈述了以下事实:
(1) 2020年4月4日,被告通过原告办公室一楼的窗户拍照,并发布在 Twitter(推特)上。
(2) 2020年4月6日,被告在原告办公室外对其拍照,并威胁称如果她继续为某非当事人工作就将其杀害。原告报了警,警员在事件发生期间抵达。警员告诉原告,他们正在对被告进行调查。原告向警员出示了经法院签署认可的协议,警员责令被告立即离开。原告提交了警方报案记录。此后不久,在目睹被告使用手机后,另一名人员抵达现场并从事了与被告相同的行为。被告在推特上发布了其自己在原告办公室外的视频,并鼓动观看者加入其对原告的威胁行为中。
(3) 2020年4月8日,被告在推特上发布了他所拍摄的原告照片。
2020年4月28日与各方当事人举行了视频会议,试图解决该申请。辩护律师同意其将建议其当事人遵守经法院签署认可的协议。原告律师重申了需要进一步禁令救济的主张。
鉴于原告寻求救济所针对的行为未被经法院签署认可的协议涵盖,即“骚扰、对质、威胁或恐吓”以及“对[其]发出造成人身伤害的死亡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通过任何媒体进行”,且鉴于被告近期被指控行为的严重性,我于4月29日认定本项申请属于 AO-78-20 含义范围内的必要紧急事项。(NYSCEF 43)。随后原告电子归档了其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我签署了该命令,限定被告在2020年5月6日下午5点前电子归档其反对意见。(NYSCEF 44)。
在反对该申请时,被告提交了律师陈述及以此为依据的法律备忘录、若干附有说明的照片以及若干份签署的陈述。(NYSCEF 45, 46)。律师陈述包含未作宣誓的事实指控,且未声明知情依据;所有照片均未经过认证;所有陈述均未作公证。因此,对被告提交的所有材料均不予考虑,但在被告试图为自己开脱而承认其违反了经法院签署认可的协议的范围内除外。
裁定:在原告向被告送达附有录入通知的本裁定副本后,且在2019年9月11日协议约定的禁令救济之外,立即禁止被告 Xianmin Xiong a/k/a Xi Nuo a/k/a Sino 对原告 YanPing Wang a/k/a Yvette Wang 进行骚扰、对质、威胁或恐吓;并进一步
裁定:亦禁止被告 Xianmin Xiong a/k/a Xi Nuo a/k/a Sino 出现在原告 YanPing Wang a/k/a Yvette Wang 住所的紧邻区域,并禁止其对原告发出造成人身伤害的死亡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通过任何媒体进行。
日期:5/7/2020 20200507104500BJAFFE501A12D2478C4A1A9B92A598F00BBC6 BARBARA JAFFE, J.S.C.(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芭芭拉·贾菲)
如适用请勾选:包含移交/重新分配 [ ] 受托人指定 [ ] 移交裁判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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