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刑事案 · 裁定 · ECF #8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SDNY
- 案号
- 23-cr-00118
- ECF #
- 83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6-05
动议/信函 —— 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案,SDNY 1:23-cr-00118 ECF 83(2023年6月5日)。被告 Yanping Wang 的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命令,允许 Wang 在布鲁克林 MDC 监禁期间访问政府提供的无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以审查复杂发现材料;法院批准。
全文
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阁下) United States District Judge(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关于: United States v. Yanping Wang(美国诉王雁平案),案号:S1 1:23-cr-00118-AT 请求法院下达命令准予使用一台由政府提供的禁用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
尊敬的托雷斯法官阁下:
本律所与 Lipman Law PLLC 共同代表上述案件中的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2023年6月6日,法院批准了共同被告之一的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的请求,准许其在布鲁克林的 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MDC”,大都会拘留中心)被羁押期间,使用一台由政府提供的、禁用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以查阅本案中海量且复杂的证据开示材料。(ECF No. 81)。在2023年6月6日的案件状态听证会(status conference)期间,法官阁下口头表示,对郭先生请求的批准同样适用于王女士。我们谨以此信恭请法院正式批准王女士使用笔记本电脑的许可,以确保她拥有有效参与自身辩护所必需的工具。
正如郭先生于2023年6月5日向法院提交的信件动议(ECF No. 80)中所述,MDC 法律部坚持认为,有限度地使用公共台式电脑足以查阅本案的证据开示材料。这一立场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共电脑仅在一天中的特定时间段可用,必须与王女士所在整个监舍单元共享,并且在查阅机密材料时无法提供任何隐私保障。
在本案中,证据开示范围极为广泛,包含至少六个太字节(terabytes)的数据。其中包括各类文件,如 PDF、Excel 文件、电子邮件及视频。此外,王女士需要将英文文件翻译为普通话,以便全面理解和审查。鉴于数据的规模和复杂性,期望王女士在一台可用时间有限、缺乏隐私且无法满足其大量电脑使用需求的共享公共台式电脑上查阅这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情理的。该公共台式电脑在工作日的开放时间为上午 7:00 至晚上 7:00,周末实行调整后的开放时间,这对于充分查阅海量证据材料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此外,该证据开示材料受法官阁下于2023年5月4日发布的保护令约束。(ECF No. 63)。该保护令禁止向除王女士、其辩护律师以及辩护律师为准备辩护而聘用的人员以外的个人披露机密证据开示材料。让王女士使用公共台式电脑会损害查阅机密材料所需的保密性,因为她的屏幕和敏感信息将被房间内的所有人看到。
MDC 规定,在涉及大量 3500 材料的案件中,仅允许在开庭审理前一个月使用笔记本电脑。然而,这项政策未能解决王女士及时且妥善查阅本案海量且复杂材料的紧迫需求。请求提供一台禁用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属于合理的融通措施,我们愿意与政府及 MDC 合作,确保所提供的任何笔记本电脑均符合规定的技术规格。
综上所述,我们恭请法院批准王女士的请求,准许其在 MDC 羁押期间使用一台由政府提供的、禁用互联网的笔记本电脑,以查阅本案中海量且复杂的证据开示材料。如上所述,王女士对使用笔记本电脑的需求对其协助自身辩护而言同样至关重要,且她与郭先生处于类似境地。基于这些原因,在2023年6月6日的案件状态听证会期间,法官阁下已口头表示对郭先生请求的批准同样适用于王女士。因此,我们恭请法院正式批准王女士使用笔记本电脑的许可,以确保她拥有有效参与自身辩护所必需的工具。
抄送:
奉此裁定。
HON. ANALISA TORRES, U.S.D.J.(美国联邦地区法官阿娜丽莎·托雷斯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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