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第二件事非常重要:让“掌握第二段资金链的人”说明钱去了哪里 大陆投资人不知道境外账户,不代表这段资金流不存在。 相反,真正掌握它的人可能是: DOJ/FBI/检方、被冻结账户的银行、Trustee、Farm实体、G Club、收款中间公司以及控制这些账户的人。 所以法律上的问题应该反过来: 既然投资人能够证明第一跳付款和投资权益,而政府/Trustee已经取得境外账户记录,那么为什么还要求投资人证明只有政府掌握的第二跳? 这会成为很重要的程序论点。 比如一个投资人能够证明: RMB 700,000 → 某换汇人 → 按香草山通知支付 → 随后收到US1-xxxxx Loan Agreement → Farm后台记录USD100,000 → Farm后来还通知一年利息USD3,000 这已经非常有意义。 这时候应该要求: Government/Trustee把US1-xxxxx对应的实际入账账户、入账日期、汇款人、后续资金流提供出来。 而不是让中国投资人凭空猜。 所以“官方确认”应该改成两种 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有中国法院判决。 A类:已经存在的官方确认 有些人恰好有: 中国公安笔录; 中国检察院材料; 中国法院判决/庭审记录; 美国SEC Fair Fund确认; DOJ victim/remission claim ID; 美国法院第三方petition; Bankruptcy proof of claim/objection/order。 这些是额外强化证据。 B类:通过美国程序要求产生官方确认 这对大多数大陆投资人才最重要。 也就是: 投资人先提交现有完整证据 ↓ 明确指出自己无法取得第二跳银行资料的原因 ↓ 指出Government/Trustee拥有或控制相关资料 ↓ 要求对方完成matching/tracing ↓ 最终由法院、DOJ或者Trustee确认这笔投资对应哪个资金池。 这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