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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29 09:01:0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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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ntp*** · 2026-01-29
身份是853n的可不可以给辩方律师写信,拿出证据证明这次写信是共谋犯联盟农场故意组织的,是对投资人的误导,目的是污染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删节:隐私信息] 你还是853吧,还有谁是
发言原文
一、核心结论(先给你定心丸) ✅ 原则上:可以写信 ❌ 但不能“随便写”,更不能用“指控共谋/阴谋”的方式写 你现在的身份是潜在的 §853(n) 第三方权利人(third-party claimant), 不是被告、不是证人、也不是辩方当事人。 👉 这决定了: 你可以提交“事实澄清型沟通”, 但不能进行“指控性、定性性、动机性指控”。 ⸻ 二、你“想写的那种信”,哪里有风险? 你刚才用的表述里,有几颗红雷区我必须点出来: ❌「共谋犯联盟农场故意组织」 ❌「目的是污染」 ❌「误导法院 / 辩方」 这些词 一旦直接写给辩方律师,风险包括: 1. 被当成不当接触(improper contact) 2. 被辩方转交法庭,说你在试图影响程序 3. 反过来削弱你“中立第三方权利人”的形象 4. 在极端情况下,被贴上“干扰司法”的标签(哪怕你是对的) ⚠️ 这是很多 pro se 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roy*** 发言 · 2026-01-29 · 郭文贵案讨论 | 墓碑科技 MUBEI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