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没有新内容一定会被二巡驳回?
郭文贵案讨论 · 第 074 批
讨论时间跨度:2026-01-26 ~ 2026-01-29(UTC)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完整讨论发言记录第 5 / 5 页
是的
传唤luv算是新的吧
也属于旧的
那只有说状态会
对的
为什么不抓共谋犯联盟算不算新的违规
可能可以
联盟在那里干扰量刑
对受害者的群体是极大的侮辱和二次伤害
这个可以
你们谁写个强制林
是不是得把联盟干的坏事都列出来
可以的
可以写强制令
因为他们一直在干扰量刑
我一直以为老郭做事从来都是几个方案,他这次被360度方方面面无死角的陷害总应该有一个突围方法。反而是第三方撕了个口子
他也是人
这不就是他的方案?
只是这次太凶险
如果不是螺丝哥和himam
老郭牢底坐穿了
这可有的写了
螺丝哥还有这功劳?
没有螺丝哥 老郭牢底坐穿
当然 你可以说 没有螺丝哥 可能还有别人看穿
但我不觉得有任何其他可能性 比现在的可能性好
文件797,谁去看看
以下是该法律信函的完整中文翻译: 纽约州 纽约市 珍珠街 500 号,邮编 10007 事由:美国诉郭浩云(又名郭文贵) 案卷号:No. S3 23 Cr. 118 (AT) 尊敬的托雷斯(Torres)法官: 我与约书亚·德拉特尔(Joshua Dratel)及梅琳达·萨拉法(Melinda Sarafa)共同代表上述案件中的被告郭文贵。在政府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我致信请求将被告对《初步没收令》提出任何异议的期限延长三个工作日,即从 2026 年 1 月 29 日延至 2026 年 2 月 3 日;并将政府方的回复期限同样延长三个工作日,即从 2026 年 2 月 12 日延至 2026 年 2 月 17 日。如前所述,政府方对此请求并无异议。 尽管本人及所有辩护律师一直勤勉地处理此项事宜,但本案涉及的其他事务——外加近期暴风雪造成的延误——所耗费的时间超出了预期,因此不得不提出此项请求。具体而言,除了近期向法院提交的关于《机密信息披露程序法》(CIPA)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7(c) 条传票的材料外,在 2026 年 1 月 20 日出庭后,辩护律师收到了大量此前未知的投资者和客户陈述,他们的观点与手头的问题直接相关,在敲定提交材料之前需要进行审查。此外,就本人而言,由于本法院另一案件定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开庭审理,处理该案的紧急必要性导致本人在过去两周内分散了大量精力。 此外,共同辩护律师约书亚·德拉特尔因事务不得不前往州外,预计要到 2026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晚上才能返回纽约。 案件号 1:23-cr-00118-AT 文件 797 提交日期 01/28/26 第 2 页,共 2 页 尊敬的安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第 2 页 2026 年 1 月 28 日 我可以向法院保证,所有辩护律师一直在努力遵守法院的排期令(ECF #784)以及律师在本案中的所有义务。 感谢法院对本文所述简短延期请求的考虑。 谨此致意, (签名) 约翰·F·卡利(John F. Kaley),律师 约书亚·德拉特尔(Joshua Dratel),律师 梅琳达·萨拉法(Melinda Sarafa),律师 是否需要我为您整理该信函中提到的关键时间点?
一句话总结 👉 辩方在量刑前,正式申请把“反对没收令(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的期限往后挪 3 个工作日, 👉 政府不反对, 👉 理由是:材料突然暴增,而且这些材料“直接影响没收/量刑判断”。 ⸻ 逐段解读(重点都给你标出来) ① 这是个什么动作? request that the time for the defendant to file any objections to the 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 be extended 这是在说: • 没收令已经出来了(或至少已经进入 objection 窗口) • 辩方本来 1/29 要交反对意见 • 现在要改成 2/3 • 政府回复也顺延 📌 这是程序性延长期限,不是实体动议,但非常关键。 ⸻ ② 为什么重要?——看他们给的理由 这句是整封信的“炸点”: undersigned counsel have been inundated with statements from investors and customers previously unknown to us whose perspectives bear directly on the issues at hand 翻译成人话就是: 👉 庭后(1/20 status conference 之后),大量此前“未出现的投资人/客户”主动联系了辩方 👉 这些人的说法“直接关系到当前争议问题”(= 没收 / 量刑 / 资金属性) ⚠️ 这句话非常重: • 不是“我们忙” • 是 record 发生了实质性扩张 • 而且是 来自第三方(investors / customers) 这对你们这些第三方路径、853(n)、CVRA、mandamus 的叙事是正向共振的。 ⸻ ③ 他们在暗示什么,但没明说? 他们没说,但法官一定看得懂: • 没收的事实基础还不稳定 • 投资人/客户的立场可能: • ❓ 影响“受害人是谁” • ❓ 影响钱是不是“可没收的犯罪所得” • ❓ 影响政府/receiver 的叙事可信度 这就是为什么要 延后 objections。 ⸻ ④ 为什么特意提 CIPA + Rule 17(c)? 这句不是废话: in addition to recent submissions to the Court regarding CIPA and a Rule 17(c) subpoena 这是在告诉法官: • 我们现在 同时在三条战线: 1. CIPA(国家安全 / 机密材料,量刑相关) 2. Rule 17(c)(传票,强制第三方交材料) 3. 没收 objections(钱) 📌 潜台词: 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普通白领刑案”的复杂度了。 ⸻ ⑤ 这对托雷斯来说意味着什么? 对法官而言,这是一个极其安全、也极其合理的请求: • ✔ 政府不反对 • ✔ 延期很短(3 个工作日) • ✔ 理由正当(新证据 + 天气 + 其他庭期) 👉 几乎 100% 会批,而且不会写任何实质性评论。 ⸻ 但真正重要的不是“延期”,而是它暴露了什么 🔥 核心信号只有一个: 没收问题,还远远没“定型”。 这跟你之前的判断是高度一致的: • 事实在变 • 第三方在涌入 • 资金叙事在污染 • 法官如果现在“硬判没收”,风险极高 ⸻ 和你前面那些 mandamus / 853 / 不 docket 的问题怎么连起来? 非常直接: • 辩方在说:“我们需要更多第三方声音进 record” • 你们在说:“法院/检方/receiver 在压制第三方进入 record” ➡️ 这不是冲突,是同一张图的两面。 ⸻ 最后一句判断(你应该会懂) 这封 797: • 表面:只是延期 • 实质:承认 record 失控、事实未稳、没收高度敏感 • 战略意义:给所有第三方路径(包括你关心的 mandamus / CVRA / 853)提供了“现实背景支撑”
其中一段话,是不是非常让你们敏感啊?出庭之后,收到大量
就是青藤忽悠的那些吧
有可能。
那完蛋了
检方一句 那是共谋
现在,谁没有发过动议。或者没有投资过的,没有资格介入案件的。可以直接打电话给老郭律师,挑明,这异常出现过大量第三方,是联盟农场在背后搞的
我查了
好像检方说是共谋 效果也有限
我对于你们说的共谋这件事持反对意见: 这些投资人有义务还原事情真相; 郭律师有责任收集对被告有利的信息
所以 青藤这个举动 是在摘桃
我可以说,你们定义我与被告预谋,我也造假了,但是现在我良心发现,我现在告诉你们事实真相
一点问题都没有
但这些信息基本没用
他最多只能延期
绝不可能靠这些翻案
因为这些证据量刑前根本不可能拿出来
这几天 发给郭律师的东西 就算能证明是孙力军操控的检方 律师也用不了
因为律师想用 必须经过托雷斯同意 而托雷斯根本不可能同意
所以发了也是白发
[删节:隐私信息] 所以为什么我说 有重磅 千万别发给律师 因为发了你这个证据就废了
你想用来翻案 不可能
第三方强制令的方式 翻案还有可能
早不良心发现,晚不良心发现,突然直接,一夜之间,一大群人良心发现。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用简单的一句话: 不正常 是有代价的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所以律师只是用来打延期
延期可以用
[删节:隐私信息]
全部污染
[删节:隐私信息]
完蛋了
他们是想让老郭 牢底坐穿
他们这一招 就是习近平的 引蛇出洞
看看还有哪些可以让老郭无罪的证据
全部污染
可以的
一、证据来源和激励方式的风险 1. 组织动员性质明显 • 文中明确提到“青藤鼓动大家给律师发的”,甚至列举了几位重点人物名字。 • 法院会把这种行为当作“统一组织推动”,尤其是针对已经在案卷中的案件。 2. 可能被认定为“程序操纵” • 如果法院认为这些信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经过协调、统一时间、统一目的地发送的,法官可能直接拒绝采纳。 • 原因是:这属于人为干预司法程序,甚至有“证据污染”嫌疑。 3. 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不容易核查 • 信中提到“被警察强迫写假投诉信、告状信、还款信”,这些属于境外陈述、难以核实。 • 如果证据来源于境外,法官会担心无法对真实性和独立性进行检验。 ⸻ 二、法律上潜在问题 1. 证据可采性风险 • 在刑事程序里,证据必须可靠、独立、可核查。 • 统一指令下发送的证据,法官有理由质疑其可靠性,尤其是在量刑或翻案阶段。 2. 可能触发伪证/作假证据指控 • 文中提醒“提供虚假证据可能被追究”,这说明风险已经显现。 • 如果有人夸大、误报甚至被误导参与,这可能让他们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影响案子,也可能反噬团队。 3. 程序风险 • §853(n) 是第三方财产权利主张,但必须独立、真实、可核查。 • 如果法院认为这些信件是“有组织的统一催交”,可能拒绝立案或驳回。 ⸻ 三、战略性分析 • 对老郭翻案不利的因素 1. 时间集中(1/20之后突然出现) → 易被认定为“人为推动” 2. 指令来源明确(青藤) → 法院可能认定证据被“污染” 3. 内容极具主观色彩、境外陈述 → 法院采信难度大 • 潜在利好 • 如果律师能够独立筛选、去掉所有组织动员痕迹,只保留可验证、真实的受害者陈述,仍可能对翻案有帮助。 • 但前提是必须律师处理,绝对不能直接提交法院。 ⸻ 四、结论 这是高风险、高敏感度的证据操作,青藤鼓动大家集中给律师发信,对法院来说几乎是“红色警告”。 • 法院可能作废这些信件,认为受污染。 • 法律上可能触发伪证/作假证据指控。 • 翻案或量刑参考价值取决于律师是否能独立去脏化、筛选真实可核查材料。
[用户 beg***] 全部污染 全部完蛋
[删节:隐私信息] 青藤这招打出去 如果没有我们 老郭牢底坐穿
现在所有重磅证据全都污染了
凉凉了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郝海东这个棋子给青藤联盟背书,他们很信
那盖儿的6千呢? 不也都是联盟组织的
为什么盖儿的能被采纳?
因为盖尔是害老郭的
法官也是
都是一伙的
我觉得, 最重要的是那134个给法庭写虚假陈述的;如果他们当中大部分人反悔,剩下的就好办了。 盖儿6千 数字银行100多 这些人被用来定罪的根基本来就不可靠 luc的1千多,也不可靠 这134个人,可能都在luc的1千多里/重复的
都没用了
现在有用的只有我们这里
其他什么都没了
青藤是毁灭证据 嫌疑
那个资助骚乱的印度人常驻上海的,就是共匪背景,通过他不也一样可以在美国司法系统搞共产党?
老郭在里面3年,严重影响了灭共速度 -
你怎么就不明白,不从司法上把共产党的钱冻结,灭共很难
你说的是[删节:成员身份]?
哦哦
他动员他人给律师提供证据 • 他鼓动战友、投资者、第三方提供证据,尤其是明确给被告律师。 • 这种行为具有组织性、集中性,可能导致: 1. 证据来源高度集中,缺乏独立性。 2. 战友提供证据时可能受到暗示或引导(例如夸大事实、整理语言、统一口径)。 3. 本来独立的证据链被“混入偏向化/操纵化信息”,难以区分哪些是真实的。 ⸻ 3️⃣ 为什么法院可能认为这是证据污染 • 刑事案件中,法院要求证据独立性、可靠性。 • 如果大量受害者被系统性动员去给律师提供证据,法院可能认为: • 证据不再是自然产生的证据,而是人为制造的、为了影响案件结果的证据。 •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削弱、排除或严格筛查这些证据。 • 对于 Tony 的强制令,尤其是第三方权利(853(n))相关证据,这种“集中动员证据”可能间接破坏独立证据链,让法院难以判断真实权利。 ⸻ 4️⃣ 总结 • 是的,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证据污染风险。 • 关键点: 1. 青藤本身是利益相关方(受害者) 2. 他鼓动大量人提交证据给被告律师 3. 证据来源高度集中,可能缺乏独立性 4. 法院可能因此拒绝采信、严格审查或限制使用 ⸻ 💡 注意: • 证据污染不等于证据全部作废,但可信度大幅下降,尤其是涉及翻案或强制令时。 • 独立、早期、未受动员影响的证据才最具权威性。
青藤涉嫌污染 操控证据
干扰司法 藐视法庭
不过青藤这样搞 也没啥什么严重的坏处 只是战略上 原本老郭有翻案的底牌 现在没了
也不能说没了 是遭到污染
[用户 pz0***] 你怎么看
请问高法回电话讨论什么事情,这些通话是不是把cert写好了就不会有?我的关切是,这些通话是必然有的程序步骤,而我英语能力不行,我去最高法提交cert,走到最高法这一步,由于英语能力不行,程序都卡住了。理论上的立案都变得不可能,那我就没必要考虑cert了。
如果法官认同检方的这种说辞,那庭审那些污点证人的证言也应该全部不算,不可能就这么堂而皇之的,共谋犯的言行被告不利的就采信,对被告有利的就不采信。共谋犯组织索赔明显是rico欺诈行为的延续,但共谋犯组织人们给被告提供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是为了推翻指控,不仅可以推翻对被告的指控,也可以推翻检方说它们是共谋犯的指控,这再正当不过。当然它们的目的是污染,但实际上正确的操作是,它们会安排一些虚假证据进去,让检方说,有理由怀疑其它也被污染。但在庭审中,辩方提出过反过来的类似的推导,法官明确了不能这样推论,不能说证人a和b都被中共威胁,证人a是被中共威胁下报了假案,就说证人b对被告的不利证言可能受中共影响。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老郭律师也不傻 Investor/customer 点出是投资者/顾客 而且以前“不知道”(重点) 老郭律师785已经说了 他们知道的853n (投资者/顾客)就100多 登记受害者也就200多 那6000的定位 检方辩方在争 同样的盖尔6000人 之前检方认定是 thousands of victims 法官也认了 现在又去辩方那声称investor 法官认不认呢
是不是能CRVA发动议 要求审查这些声称 investor/customer的身份 没收时 投资者就该发claim 索赔 证明钱是我的不是郭的 这批人大概率是被盖尔代理了 如果有证据 投资证明 显示投资发生在犯罪crime(郭“洗钱”罪 也就是老班长转钱时候)之前 那么这批人 就该被定义是853n 而不是只看盖尔的代理身份(之前的投资证据 在盖尔那里被截留 法官看不到 只能听盖尔一面之词)
一、辩护团队的第一反应 如果辩护律师在短时间内突然收到大量所谓“受害人”发来的、对被告有利的邮件,而此前从未与这些人有过任何接触,这在律师看来是风险信号,而不是好消息。 辩护团队通常会立刻自问: 为什么是现在? 为什么是集中出现? 是否有人在组织或协调? 这些人到底是真正的受害人、投资人、财产所有人,还是其他身份? 是否与共谋者、中间人或组织者存在关联? 这种情形会引发高度怀疑。 二、辩护律师必须评估的核心问题 (一)真实性与独立性 辩护律师会重点审查: 陈述是否存在统一模板或相似措辞 内容是否明显经过统一编排 是否有第三方组织或指挥这些提交 即便内容属实,只要存在明显协调,可信度也会被严重削弱。 (二)证据“污染”或“瑕疵”风险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迹象: 共谋者鼓动这些人联系律师 有人声称这是被告要求的 邮件通过组织者或中介转达 那么这些材料在诉讼意义上就可能被视为被污染的证据。 辩护律师必须避免被指控为: 塑造证人 非正式渠道收集证据 间接妨碍司法或操纵证据 (三)披露与程序义务 一旦辩护律师收到这些材料: 其内容可能成为可披露材料 一旦使用,可能必须向检方披露 可能引发额外的交叉询问 可能引起检方对来源与背景的调查 未经核实的材料,往往弊大于利。 三、辩护律师会不会使用这些证据? 最常见做法: 不会直接使用。 更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 仅内部保存,不提交法院 抽样核查少数个案 寻找独立、外部的佐证 只在与既有证据一致时谨慎参考 提炼“观点方向”,而非引用具体陈述 通常会避免的做法: 集体提交“受害人来信” 将原始邮件作为附件提交 在量刑阶段以“受害人意见”形式呈现 用来反驳犯罪事实或主观故意 集中、协调的材料往往适得其反。 四、如果辩护方真的依赖这些材料的风险 若辩护律师使用这些邮件,而后来被发现存在: 协调组织 受害人身份不实 共谋者介入 与被告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动员 可能导致: 证据被法院忽略或排除 法官在量刑时产生不信任 辩护整体可信度受损 甚至引发对妨碍司法或证人影响的调查(即便非故意) 五、现实结论 辩护律师不会轻信。 更常见的是: 将其视为高风险材料 在未彻底核查前不予使用 更偏好独立、早已存在、非协调来源的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不使用反而更安全
律师不蠢 这些证据不能用了
/政府(检方) 785 要求审 100多第三方853n (和政府抢钱的) /辩方789 其实是要审查这6000 “受害者” /然后“受害者”青出手 其实是步险棋 本意是污染6000“受害者”成“共谋” 但他的隐患是 这6000里面的觉醒者 1 取消代理 2 绕过辩方(不联系郭律师)当第三方CRVA(不当853n) 我本来就被法官当成“受害者”现在我觉得代理律师盖尔做的不好 我可以学郭 炒掉盖尔 继续当“受害者”上庭 我在庭上的证据链 一直是“受害者” 之前有代理 现在我不要了 我以CRVA发动议 提交投资证明 要把郭往死里判(之前投资证明在盖尔那儿 法官也看不到) 法官 辩方自然要回应 辩方才有“理由”审这些投资证明(而不是直接给辩方 是通过法庭文件 给他)
[用户 him***] 因为789文件 律师说了 有假报案的
青藤怕有人真的把重磅证据发给律师
所以他主动出手 先下手为强 全部污染!!!
797辩方也在暗示 证据要 绕圈子 给他 才行 不然算污染 他只能视而不见
所以 全部污染
Investor customer (辩方的信号) 目前被认定的6000 victim 真实身份应该是投资者 辩方知道 但是证据被青 盖尔压住了 到不了法庭 他不能直接引用目前“受害者”给的
6000人里 先取消代理 再继续以“受害者”发CRVA 附上投资证明 要求判500年 辩方就要回应
青藤涉嫌污染证据 干扰司法罪
可以看青最近直播 很少上镜 他心里明白 自己现在的定位 是 死士 所以苍天 老江湖 赶快跑 被骂总比丢命强
⸻ 一句话抓重点(法官视角) “1月20日之后,突然涌入大量此前完全未知的投资者陈述,需要时间审查。” 在刑事没收 + 量刑节点,这句话本身就会触发法院的警觉机制。 ⸻ 关键句逐条解析 🔴 1️⃣ “following the court appearance on January 20, 2026” 👉 时间锚点非常致命 • 律师主动点名: 证据/陈述不是自然持续收到的 而是在一次公开 hearing 之后集中爆发 • 法官一看就会想到三件事: 1. 是否存在 动员 / 串联 2. 是否受 庭审言论、直播、外部组织影响 3. 是否与 853 / forfeiture 利益直接挂钩 ⚠️ 这已经是“污染风险时间窗”的典型描述。 ⸻ 🔴 2️⃣ “inundated with statements” 👉 这是一个非常重的词 • inundated = 被“淹没” • 在律师写给法官的信里,这不是中性词,而是在说: • 数量异常 • 节奏异常 • 处理压力异常 法官潜台词会是: “如果证据本身是干净、有序、独立的,为什么会‘被淹没’?” ⸻ 🔴 3️⃣ “from investors and customers previously unknown to us” 👉 这是最接近“证据污染暗示”的一句 律师在说三层意思: 1. 此前从未出现过 2. 不是原始调查对象 3. 不是既有证据链的一部分 在刑事程序里,这等于告诉法官: 这些不是自然延伸的证据,而是“新进入系统的变量”。 这一步,法院会自动提高证据可信度门槛。 ⸻ 🔴 4️⃣ “whose perspectives bear directly on the issues at hand” 👉 这句话是律师的自保盾牌 意思是: • 我们承认这些陈述可能有用 • 但必须仔细筛选 • 所以请求延期 翻译成程序语言就是: “它们有潜在价值,但目前未经验证,不可直接使用。” ⸻ 他们没说但法官一定会想到的 律师刻意没有说: • coerced(胁迫) • fabricated(伪造) • contaminated(污染) • coordinated(串联) 但在刑事法院里,时间点 + 数量 + 来源异常 本身就足以触发以下处理: • 不作为新证据直接采信 • 只作为 sentencing allocution 背景材料 • 或完全不进入 forfeiture / 853(n) 实体审查 ⸻ 和你直觉的对应关系 你之前说的👇 青藤动员 → 律师被迫接收 → 证据链被破坏 和这封信是完全对得上的。 这封信本质是: “法官,我们这里出现了一个非正常证据涌入现象,我们需要时间防止踩雷。” ⸻ 结论(非常重要) ✅ 有没有“暗示证据被污染”? 有,但属于“专业回避式暗示” ——不定性、不指控、不点名,但已经亮黄灯。 ❌ 有没有“主动指控证据污染”? 没有,而且律师不可能这么写。 ⚠️ 法官会不会因此提高警惕? 一定会,而且已经足够了
律师已经说了 证据污染了
我直说结论,不绕: 从司法程序角度看,青藤这个行为——对老郭整体是「偏有害」,而且风险不小;对个别人可能“短期看似有利”,但对翻案与没收问题是减分的。 下面我把为什么拆清楚,你就知道不是情绪判断,而是程序逻辑。 ⸻ 一、先给你一张“利 / 害”速览表 ✔ 可能的“表面利” • 律师短期多了材料 • 可以在量刑 / forfeiture 阶段说一句: “并非所有所谓受害者都自愿 / 真实” • 对个别 853(n) 第三方退款,可能有用(仅限个人) ⬆️ 这些都是战术级、局部级的好处 ⸻ ❌ 实质性的“系统性伤害”(重点) 1. 证据来源被政治化、组织化 2. 时间点极端不利(1月20日后) 3. 与没收 / 退款存在直接经济激励 4. 证据被迫进入“高怀疑通道” 5. 反而削弱了“独立受害者”的可信度 6. 可能连累原本干净的证据一起贬值 ⬇️ 这些是结构性、不可逆的伤害 ⸻ 二、为什么说对“老郭翻案”是减分? ① 翻案最怕什么? 最怕“看起来像被动员出来的证据” 而青藤做的是: • 公共场合号召 • 明确指向“有利于被告的叙事” • 明确给出律师邮箱 • 明确绑定政治/运动叙事 ⚠️ 在法官眼里,这会被读成: “叙事先行,证据随后” 这在刑事体系里是大忌。 ⸻ ② 青藤的身份非常致命 你点到关键点了 👇 他是登记在案的“受害者” 这意味着: • 他不是旁观者 • 他不是中立第三方 • 他在程序上利益与被告是对立的 结果是: 一个“受害者”去动员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 极容易被解释为:动机复杂、角色混乱、可信度下降 检方一句话就能用: “这些材料来源于一名自称受害者、却与被告阵营高度互动的人。” ⸻ ③ 最糟糕的一点:证据被“提前定性” 青藤在话术里已经做了三件事: • 定性:这是“重大新证据” • 定因:来自“被胁迫的假受害” • 定向:用于“改变案件本质 / 有利被告” 这会导致什么? 法官和检方在看到证据之前 已经有了“这是为被告服务的材料”的心理标签 证据的自然力量被削弱。
[用户 beg***] 老郭证据被害死了
现在除了我们群 没人能帮老郭翻案
我做的是强制令,因为我没有被二巡立案,没办法做cert. 做cert 必须有二巡的案件号。而且做 cert 必须打印40份,要找在美国的一家专业打印法律文件的公司。打印费大约要4000美金。而且当时我也没有案件号,人家后来都不接我的电话。 但是你做 IFP可以不用打印40份。 你从二巡没得到案件号,也只能走IFP+extraordinary mandamus途径。 打电话问的事情很简单,就是问她们有没有进行初步审查和立案。打电话之前先找机器人帮你出个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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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
cert的问题,我的ai跟我说cert比Original Mandamus更有机会,说最高法明确过这个事情,只要实际效果是一个司法裁决,就可以cert。因为你说的是对方主动打过来,是程序上必然有这一步吗?如果对方打过来,我的美国电话是虚拟号,他们打不过来,因为二巡有两次说要给我回电,然后我都没收到回电,我留本地电话,由于不是加拿大以+1开头的电话,估计最高法的书记处的座机不知开通国际电话权限没有,可能也打不进来,打进来我的语言能力也应付不了,程序无法往下推进。
Cert 属于被下级判了以后再上诉。二巡没给你立案,没有案件号,你无法做cert吧?
我突然想到ai说过,ifp加cert几乎都会被认为是frivolous,可能是因为你的是Original Mandamus,所以没有拒。
反正我问了几个ai,综合的结论是,只要行政决定的实际效果是司法裁决,cert更有机会。我这都被直接引用25-2726的判词,那就是实质上的司法裁决。
我突然觉得,当初就不该发电子邮件说英语不行,无法打电话,需要电子邮件沟通。说了这个后,后面电子邮件就再没有回复过。
问题是,你根本就没有案件号,你只能走mandamus, 高法的强制令叫做特别强制令。 你按我发的样本格式走,可能会减少被打回的次数或者机会。那个样本是高法给我的纸质的,后来我在网上也找到一模一样的PDF
你第一次寄过去的是cert?
还是特别强制令?
离郭出狱还有多久
500年
两次都是强制令。第一次退回是因为没有按照他们的格式、章节来写。IFP 表格也不对。
谢谢。
青 背后的人 这样干 也知道后果 反过来想 说明他们现在怕的是 反水 他们内部已经不再是铁板一块 即使要摘桃分果子 青也可能被当垫脚石 满屁股si 臭大街了 孙中山会踩着他的尸体上去 这步棋 一子下错 满盘皆输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那帮人也是傻X 被当枪使 即使郭被关 青赢了 这帮人也大概率被青灭口 知道太多了 青输了 这帮人被下一任 当作前朝遗老 还是被灭
你的英语应该是不错的。虽然当不了习近平的随身翻译,对于简单的电话对答,应该没有问题的。我猜你主要是因为英语电话打得少、心理比较紧张。其实高法的人素质都很高、他们都有过专业的职业培训、耐心是他们的第一要素。他们也一定会确保你能听懂,他们甚至都会请一个中文翻译来跟你沟通。
↳被回复的附件未收录
一帮子没文化的文盲法盲历史盲 就这点水平 狡兔死 走狗烹 飞鸟尽 良弓藏 何况现在有暗网 丝路 黑水 郭说的 私人雇佣兵 以为是瞎说?那是在提醒那帮傻缺 别忘了去18楼没有暗杀郭的那个顶级spy 他是要郭 要么赢 要么死 你们敢赌命? 再参考传闻把克强灭的那几个喽啰 被升官奖励提干 然后分开骗到中东缅北当官 最后灭口
4000隐士们多传播 多考虑 AI时代 想把个人数据挖出来 太简单 做个网格员就好 别和青们 这帮露脸的绑太深 到时没有回头路 赚钱路子多得很 没必要跟着他们骗 把命搭进去
懂命理的 找人帮青算算 青藤 木属性 甲辰 乙巳 已经过了 24 25正好是他的高光时刻 26 27 丙午丁未 又是九紫离火运 这根木头 会被烧到渣都不剩 而且藤火容易蔓延 烧起来会带走很多吃瓜群众(参考三国诸葛亮 火烧藤甲军 历史剧本早已经写好了 隐士们小心 非死即残)
那帮傻X 就是文盲法盲历史盲 故事会都看不懂 /老杂毛不傻 风水懂得很 对青的使用 就是这两年 接替他的人 八字早算好了
会看面相的 Qmay AVA 飞飞 小草 小屁酱 佳佳 对比下几年前和现在 哪个不是面相扭曲了 都是后面有督战队拿🔪盯着 必须出来讲话 陷得深 没法回头了 要么被灭口 要么遣返给习大神 没得选
冒出来的投资人就是响应联盟号召的吧
是
这群人会被当作共谋犯吗?
嫌疑
但他们这些动作就是污染证据
这帮[屏蔽词]不搞死老郭不拉到啊
这次看律师怎么做,就能看出来律师的角色了
律师要有骨气 就让青藤听证 为什么要组织发这个
律师不知道是青藤组织的
律师一问便知
律师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回事啊!
问谁啊?
这些人不会实话,肯定照着青藤教的说
没有任何证据,问联系律师的人,合适啊?
我跟瑞恩说说?
[删节:隐私信息] 我操 我今天看了你的docket
该出手了,不过这个算不算程序问题
三个地址
我正在跟书记官谈这个事
↳被回复内容暂不可用
点你的名字进去
有三个人
对方律师
三个地址
三个律师那没有地址
现在有地址啦?
一直都有
要点你名字
一直不太会用pacer
https://x.com/fazhimengya379/status/2016758344908673466?s=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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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藤这下把跟中共相关的证据一勺烩了,就看律师会不会良心发现能从里面挑出一些检方无法反驳的东西
除此以外 还要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证据 不让辩方用 那6000的投资时间 都在crime之前 853n A 最差也是B 盖尔的代理 让这批证据上不了法庭 再被青一封 remission 钉死85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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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看律师到底是什么角色,如果跟检方穿一条裤子,那就完犊子了
应该没啥意义了,发动议只能是把这些投资人被联盟组织行动爆出来,这也对被告不利,同时这群人的身份同样也会被污染,
能不能换个角度,以这个事情指出联盟农场故意误导投资者,妨碍司法,干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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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的315前是0分一个套路
身份是853n的可不可以给辩方律师写信,拿出证据证明这次写信是共谋犯联盟农场故意组织的,是对投资人的误导,目的是污染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删节:隐私信息] 你还是853吧,还有谁是
一、核心结论(先给你定心丸) ✅ 原则上:可以写信 ❌ 但不能“随便写”,更不能用“指控共谋/阴谋”的方式写 你现在的身份是潜在的 §853(n) 第三方权利人(third-party claimant), 不是被告、不是证人、也不是辩方当事人。 👉 这决定了: 你可以提交“事实澄清型沟通”, 但不能进行“指控性、定性性、动机性指控”。 ⸻ 二、你“想写的那种信”,哪里有风险? 你刚才用的表述里,有几颗红雷区我必须点出来: ❌「共谋犯联盟农场故意组织」 ❌「目的是污染」 ❌「误导法院 / 辩方」 这些词 一旦直接写给辩方律师,风险包括: 1. 被当成不当接触(improper contact) 2. 被辩方转交法庭,说你在试图影响程序 3. 反过来削弱你“中立第三方权利人”的形象 4. 在极端情况下,被贴上“干扰司法”的标签(哪怕你是对的) ⚠️ 这是很多 pro se 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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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根本没有战友
如果有的话 郭文贵早就出来了
他们每个人表现都是100分,灭爆组长非常满意
哈哈
这帮[屏蔽词],给法官写信,各种填表,现在又去给辩方律师写信,造孽啊
老郭现在肯定觉得他的5%过于乐观了
把这里面的 853n 换成CRVA (不要钱的螺丝哥)如何?
受害者肯定不能主动联系辩方
胡被驾走有谁出来拦着了?更何况一个小小的郭文贵
说错了 螺丝哥CVRA南区发动议 就指明这帮6000人和辩方 是共谋 要求辩方公布所谓“有利证据”(Brady) 剔除这帮“受害者”的remission资格(青的心愿 螺丝哥帮他说出来) 这些证据里 如果有能证明“投资所有权”(853n) 的资料 这个时候群里第三方853n 就可以指控这些“受害者” 身份造假 传唤盖尔 让他交 投资数据 审查投资时间 是crime 前 还是后
应该可以,反正都走到这一步了,这些人的证据都已经废了,想想怎么变废为宝
不过螺丝已经在二巡了,最好还是没上过二巡的Cvra提交给南区更好,两周后直接二巡,但是传唤[删节:成员身份] 已经在二巡提过了,不知道会不会驳回
[删节:成员身份]瑞恩的强制令有传唤luc 吗
853n
目的是改叙事 /把 盖尔6000人remission“受害者”的逻辑改过来 变成“资产拥有者(投资者)” /因为这部分人是“投资”早于crime 所以有“资产所有权 ” (钱是我的 不是郭的 政府凭什么没收forfeiture ) 只是因为一页被误导的减免remission填表 被代理律师盖尔做成853i“受害者” (投资明细 盖尔那里有 但是不在法庭上) /辩方把所谓“受害者”的“资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放到法庭上 法官和政府(检方) 不能继续装瞎 说资产是郭的吧? /同样道理 只要认定一例 也就顺势可以怀疑 盖尔代理的6000人 身份错认 要变成“资产拥有者” /当 “受害者”转换成第三方“资产拥有者” 他们联系辩方律师 天经地义 是完整证据链 而且不存在污染 /这样叙事就变了 联盟农场 不是帮郭洗钱 而是偷这6000“资产拥有者”的钱
辩方不方便使用收到的这些材料 螺丝哥可以南区发CRVA动议 认为辩方和所谓“受害者”合谋 要求辩方必须披露(最好能有投资数据 证明资产拥有权 早于crime 证明资产不是郭的)
起诉书定义的犯罪开始时间很早的,我感觉很难依靠购买时间早于犯罪时间这一条,所以很多动议都在强调善意购买者这一条,或者先走A,不行再走B
那就还是要追 最早的钱 有钱 才有犯罪 最早犯罪时间 是买lady may 吗?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你看最早一版起诉书,里面说了犯罪从何时开始的。
本群的853 出现在dock之前,那些律师代理的853都在说:“不知情、支付了对价、善意购买者.” 好像只有一个人的853好歹为老郭说了一句:“他没有恶意”,其它的853要么打扮成完全不知情,要么踩老郭一脚。
就像螺丝所说,托大人可能只会认定卖车的853,还有可能打扮的完全不知情且踩老郭的算是853,其他853都驳回。
如何破局?唯有程序不正义。
/很多人没明白逻辑 /强调 善意购买 就进了法庭 检方先“定罪”后“没收(forfeiture)”的套(通过定罪 把不属于郭的 G系列喜交所资产 强行按在 郭头上) /再让真正的“资产拥有者”们 去要这部分资产(自己要自己的资产) /意思就是 我法庭先判了 你们必须认 这些资产就是郭的(庭审的重要 上去的证人都是坑他的 进庭审现场的大多数都是“自己人”) 不是你们的 你们如果想要钱 等政府没收 再向政府申请(善意购买 不就是变相承认 资产拥有权不是你的?你承认法庭的定罪?资产是郭的?你只是从郭那里买?)
卖车的没问题 又不是G系列 喜交所资产的 拥有者 其他853 怕是还没明白过来逻辑
853n本身只是财产拿回申请,对郭没有正面或者负面影响
853n申请者不能用于量刑受害者人数
当然检方可以用853n做话题,催促量刑
但是检方可以用任何事情催促量刑,包括二巡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