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好玩 那岂不是说 PAX先告郭 然后郭去告吴争 随后吴也进到了PAX案子债权人里 入局了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这个判断我给你结论是:“部分有迹象,但核心时序不成立”。 “故意怼他、激怒他” 这属于主观动机,目前我没看到能直接证明“故意激怒”的硬证据(比如当事人明确表述、邮件、录音)。 “然后他用PAG告郭” 这里有两点要修正: 实际原告是 PAX(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不是 PAG 本体。PAG是管理方。 更关键:这案号是 652077/2017,说明诉讼在2017年就已启动,不是在你说的那一票(162069/2018)之后才“随后去告”。 可核对: https://law.justia.com/cases/new-york/other-...
好玩 那岂不是说 PAX先告郭 然后郭去告吴争 随后吴也进到了PAX案子债权人里 入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