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金钱判决一旦产生,即具有终局性,后续即使发现所有权错位,法院也很难自我纠正,本案并不符合把金钱判决后再裁决所有权后最终没收的情形,因为所有权裁定结果不同,给予的金钱判决不同。只有在所有权裁定结果不影响金钱判决金额时,才可以分开进行。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不能说“账没查清楚,所以绝对不能没收”;更准确是说:在未查清资金流向、信托受益权、第三方产权和可追踪资产之前,法院不应把第三方可能享有权益的财产直接当作被告可没收资产最终处置。 你的逻辑可以这样整理: 1. 商店类比不完全适合本案。 普通商店交易里,买方拿到的是商品,钱通常转为商店财产;买方后来多半是赔偿/退款债权。 但如果本案里投资人拿到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信托受益权、会员权益、账户权益、基金权益或某种可识别的财产权益,那就可能不是单纯“我被骗了,所以要赔偿”,而可能涉及:这笔资产中是否存在第三方的 legal interest。 2. 重点不是“钱还在诈骗犯那里”,而是“被没收的特定财产到...
金钱判决一旦产生,即具有终局性,后续即使发现所有权错位,法院也很难自我纠正,本案并不符合把金钱判决后再裁决所有权后最终没收的情形,因为所有权裁定结果不同,给予的金钱判决不同。只有在所有权裁定结果不影响金钱判决金额时,才可以分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