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ha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4-05 09:29:28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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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mia*** · 2026-04-05
自诉的定义就是自己诉讼,检方证人是去向检方登记,这个[屏蔽词]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懂也来装
发言原文
在联邦法律(尤其是 CVRA)中,身份的确认是基于客观事实而非“登记意愿”:  • 受害者的统一定义:法律只认准一点——你是否因被告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直接且近因”的伤害。 • 投资者的悖论:如果自诉人主张“投资者的法律身份就是受害者”,而他自己又是投资者,那么根据他自己的逻辑,他自动就是受害者。 • 逻辑死循环:他一方面利用投资者的身份作为“入场券”去搅动 23-cr-118 案件,另一方面又说自己没登记所以不是受害者,这种“薛定谔的受害者”身份是典型的程序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