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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6 21:30:0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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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强制令申请书 I. 引言 本人,Chunk Chyi(原名:戚红红),作为一名根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18 U.S.C. § 3771)亲自出庭(pro se)的犯罪受害者,谨向本法院提出强制令申请,请求责成 Torres 法官回避本案的所有程序 。 我是本案中首位以自辩请愿人身份介入、揭露程序性失败和不公正的人,我提出了关于检方程序问题、债权人登记不当、托管人潜在渎职以及潜在司法偏见的质疑 。我在几个月前就指出了这些问题 。此后,另一名独立的自辩请愿人 Ryan 提交的文件——包括其在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SDNY)的动议(Dkt. 733)、原始强制令申请(2nd Cir. 25-2726)、最近登记在册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及后续信函(25-2726 Dkt. 26, 29)(附件 D、E),以及本法院针对 Ryan 原始申请下达的法庭命令(SDNY Dkt. 767)——均证实了我所指出的核心问题的有效性 。我此前指出的程序问题、托管人潜在违规及司法偏见,现已得到独立文件、本法院命令和核实证据的佐证 。实质上,记录显示,我几个月前发出的预警是准确且具有预见性的 。 争议问题: 在地方法院法官基于明显错误的事实前提对自辩请愿人发布提交限制、未能提供 Moates v. Barkley(147 F.3d 207 (2d Cir. 1998))所要求的通知和申辩机会、强迫请愿人承担其已声明放弃的程序身份,并将由此产生的强迫性文件保留在官方记录中且未予修正或澄清的情况下,该法官是否必须根据 28 U.S.C. § 455(a) 予以回避 。 II. 背景 此前,我在作为受害者介入 SDNY 案件(Dkt. 679)后,曾向本法院提交过一份强制令申请 。当时,我提交了多项受害者动议,但地方法院压制并忽视了我的提交,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保障我的程序保护 。作为回应,我寻求强制令要求地方法院登记我被压制的文件 。该申请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被本法院退回,未予登记或审议 。 然而,本次申请性质完全不同 。最近的进展——包括 Ryan Bai 在 25-2726 案中的强制令申请,以及他在 2025 年 12 月 26 日引用我揭露司法偏见的 Dkt. 507 的文件——证实了我此前在 SDNY 提出的疑虑 。Ryan 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附件 D)进一步支持了系统性程序失败的存在,以及提出程序违规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报复性后果 。这与我在 Torres 法官面前的经历高度吻合 。综合来看,这些独立的进展证实了我早期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并支持了一个合理的推论,即受害者面临持续风险,且本案存在司法偏见的表象 。 关于此前自辩提交文件的声明 提交本申请时,我充分意识到我此前在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交的文件是在客观受限的情况下(包括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且缺乏法律协助)以自辩形式提交的 。即便那些文件在技术修饰上有所欠缺,此类限制也属于程序性质,并不影响所提问题的实质 。随后的独立文件和法庭记录已确认了这些问题的准确性和相关性 。本申请体现了我继续以诚信努力,在充分尊重法院规则和权威的前提下,以更具程序针对性和法律结构化的方式呈现相同的问题 。 III. 有争议的 528 号命令及基于完全错误事实前提的不当 596 号命令 A:有争议的 528 号命令: 正如第 528 号命令所述,我作为请愿人提交了 SDNY Dkt. 505, 507, 508, 510, 513, 517, 519, 522, 和 524 号文件,旨在提请法院注意本案中的一系列程序违规行为 。当时由于我的英语能力和法律培训有限,我的表述并不完美 。我随后承认了这些局限性,并对我后来提交的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表述不清或不当语气表示遗憾 。然而,自辩请愿人的先天局限不能成为掩盖 528 号和 596 号命令中程序缺陷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