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6 21:35:3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VI. 申请理由及请求的救济 强制令救济标准与程序胁迫的持续风险 根据 Cheney 标准,本案符合强制令救济要求:(1)请愿人拥有明确且无可争辩的权利;(2)法院负有非裁量性的行动义务;(3)没有其他适当的救济手段 。 596 号命令施加了巨大的程序压力,迫使我为了继续安全参与诉讼而改变身份(详见 Dkt. 679) 。该命令的存在使我处于持续参与便带有可预见的政治风险(包括因居住在中国大陆而面临的后果)的境地 。随后的文件显示,SDNY 案卷中公开披露了提出程序质疑的自辩参与者的个人识别信息,制造了安全和报复风险 。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表明: 我拥有明确且无可争辩的救济权利,因为我的 CVRA 法定权利受到了有效制约 ; 鉴于迫使我进入非自愿受害者身份的胁迫效应和程序违规,法院负有非裁量性的行动义务 ; 地方法院不存在其他充分补救措施,因为此前以自辩身份主张这些权利的尝试已被系统性封锁或压制 。 依据 28 U.S.C. § 455(a),回避是必须的,因为地方法官已成为争议程序历史的实质参与者 。所请求的救济必然涉及对 Torres 法官亲自发布的 528 和 596 号命令的事实前提、胁迫效应和程序后果进行审查 。 如前所述,528 和 596 号命令不仅仅是在管理案卷 。法院通过禁令威胁和强制预审,迫使自辩参与者承担其一再声明放弃的受害者身份,作为保留安全和接触法院的唯一手段 。一个理性的观察者会质疑一位通过自身强制行为塑造了当事人身份和记录的法官的中立性 。 选择性执法的模式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偏见表象 。律师代表的第三方被允许提出异议,而自辩受害者动议却被压制 。虽然 18 U.S.C. § 853(n) 下的保护与 CVRA 具有相似目的,但根据前者提交的文件(如 ECF No. 777)被接受,而基于 CVRA 的受害者动议却被屏蔽 。法院在知晓我的 Dkt. 679 是在胁迫下提交的情况下,仍未予修正 。通过保留受胁迫产生的记录,法院将程序争议变成了自创的记录伪作 。这种记录污染破坏了上诉审查赖以存在的准确性和中立性 。当法院既制造了迫使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条件,又将其作为权威记录保留时,理性观察者会怀疑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因此,根据 28 U.S.C. § 455(a),必须进行回避以恢复公众对司法诚信的信心 。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恳请本法院发布强制令,指示以下救济: 立即撤销、暂停或以其他方式取消 528 号和 596 号命令对我产生的强制效应,包括任何预审要求、提交限制或滥诉定性 ; 任何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以确保我的 CVRA 法定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且我的参与不再受到选择性执法或胁迫的损害 ; 责成 Torres 法官回避 与《美国诉郭等》案(1:23-CR-118-1 (AT))相关的所有程序,原因包括已证实的司法偏见、选择性执法、对自辩请愿人的胁迫性待遇,以及由此产生的污染和扭曲了 CVRA 法定权利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