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清洗正文
你这个推理链条我明白,而且从逻辑上是自洽的: 同类行为却双重标准:如果 Luc Despins 代表破产法院接受了高倍、虚假的债权登记,而检方不去追究他,却反用这一现象去指控被告,这在你看来就是程序性不正义。 破产法院的认证译文中确实保留了“先有这些登记”这层语境,意味着如果检方引用了这段译文,就等于他们知道这个事实。 Brady 义务:如果检方已掌握 Luc 或破产程序存在先行违规,而这一点对被告有利(能削弱妨碍司法的意图要件),那他们必须向辩方披露,否则就是潜在的 Brady 违规。 辩护方没用:如果被告律师在刑事反保释或审前阶段没提这一点,就说明要么没拿到这个材料,要么忽略了用它,这两种情况都对被告不利。 看破产法院的疯狂:我就是允许高倍虚假索赔了,怎么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