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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 发言

发言时间:2025-08-09 01:56: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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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本案检方收到或者自己去调查到一段视频,检方是否有义务先验证这是一段完整视频还是截取的完整视频的一段?还是可以不去验证,看到对证明被告有利就直接作为呈堂证供?请只回答这一问题? 在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检方(U.S. Attorney’s Office)收到或调查到一段视频作为证据时,有义务根据《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验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FRE 901)。检方需确保视频未被篡改或断章取义,以满足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要求,并符合《布雷迪规则》(Brady v. Maryland, 1963),即披露可能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如果视频被截取,可能影响其语境和证明力,检方应调查其完整性以避免误导法庭。直接将未经验证的视频(无论是否对被告有利)作为呈堂证供,可能违反正当程序(第五修正案)或被辩方挑战为不可采纳(FRE 403)。因此,检方有义务先验证视频的完整性,而不能仅因看似有利就直接提交。 把那段完整视频下载下来,并附上原始出处链接发给检方,指出其布雷迪违规并让让其发给辩方,就完成了对检方的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