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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6 06:35:26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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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6-06-16
你这个思路有道理:CVRA 里“与检方合理协商的权利”确实是一个比“法院不给上传/不给 docket”更直接的 CVRA 权利入口,因为它明文写在 18 U.S.C. § 3771(a)(5):犯罪受害者有“reasonable right to confer with the attorney for the Government”的权利。CVRA 也允许受害者向地区法院主张这些权利,若被拒绝,可向上诉法院申请 mandamus。 但是它也有几个限制: 第一,这个权利通常不是“要求检方接受我的观点”,也不是“要求检方回答所有问题”。它更像是:如果你是或可能是 CVRA victim,政府在重...
发言原文
和南区先商量 好好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