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6 06:35:26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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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him*** · 2026-06-16
你这个思路有道理:CVRA 里“与检方合理协商的权利”确实是一个比“法院不给上传/不给 docket”更直接的 CVRA 权利入口,因为它明文写在 18 U.S.C. § 3771(a)(5):犯罪受害者有“reasonable right to confer with the attorney for the Government”的权利。CVRA 也允许受害者向地区法院主张这些权利,若被拒绝,可向上诉法院申请 mandamus。 但是它也有几个限制: 第一,这个权利通常不是“要求检方接受我的观点”,也不是“要求检方回答所有问题”。它更像是:如果你是或可能是 CVRA victim,政府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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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南区先商量 好好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