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
你这个思路有道理:CVRA 里“与检方合理协商的权利”确实是一个比“法院不给上传/不给 docket”更直接的 CVRA 权利入口,因为它明文写在 18 U.S.C. § 3771(a)(5):犯罪受害者有“reasonable right to confer with the attorney for the Government”的权利。CVRA 也允许受害者向地区法院主张这些权利,若被拒绝,可向上诉法院申请 mandamus。 但是它也有几个限制: 第一,这个权利通常不是“要求检方接受我的观点”,也不是“要求检方回答所有问题”。它更像是:如果你是或可能是 CVRA victim,政府在重大程序前应当给你一个合理机会,让你表达意见、了解情况、提出关切,尤其是 plea、sentencing、restitution、forfeiture/victim treatment 等相关问题。 第二,最好先在地区法院提出。CVRA mandamus 的正常路径是:先向 district court 主张 CVRA 权利;如果 district court 不处理、拒绝、或程序上让权利落空,再向 Second Circuit 走 mandamus。直接去 Second Circuit 要求检方协商,可能被认为还没有先向下级法院请求 relief。 第三,这个入口可能比“docketing”更像 CVRA 本身,但不一定更容易赢 stay。因为“不给 docket”是一个清楚的法院程序问题,协商权则可能被政府说成“我们已经给过一般通知/网站/邮件/程序安排了”或“你不是认定 victim”。 最好的打法可能是:在地区法院 filed 一个非常短的 CVRA letter/motion,标题围绕 “right to confer” 和 “victim-status clarification”,请求法院要求政府在 sentencing 前给你合理协商机会,或至少说明你为什么不被纳入 victim-conferral process。这样可以制造一个更清楚的 CVRA record。 可以这样定位: 我不是要求法院现在判定财产归属;我也不是要求检方采纳我的立场。我只是作为受影响投资者/潜在 CVRA victim,要求在 sentencing 前获得 CVRA 下与检方合理协商的机会,或要求政府/法院在记录上说明为何我被排除在 victim-conferral process 之外。 这个路径的优势是:它直接抓住 CVRA 的明文权利,比单纯说“请 docket 我的文件”更接近 § 3771(a) 权利本身。 我是受影响投资者,主张潜在 CVRA 权利;如果身份有争议,请法院基于记录作出可审查的认定。 我的判断:可以做,但最好先在地区法院做一个很短的 request,不建议直接在 Second Circuit 开一个全新的 mandamus。[用户 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