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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2 02:43:00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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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5. 真正可能对 Guo 特别有利的是这种情况 假设大量 § 853(n) petition 最终经过证据审理,法院不是简单说: “这些人有优先财产权。” 而是反复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 “政府所称由 Guo 获得或拥有的资产,事实上由独立投资人直接拥有;” 或者: “Guo 从未取得政府用来计算 forfeiture amount 的相应财产权益;” 甚至: “政府用于计算 $889 million proceeds 的某一类资金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 forfeiture statute 所要求的 defendant-obtained proceeds。” 这种结果才有可能真正碰到原 forfeiture determination 的核心前提。 但即使如此,也还不能简单说“§ 853(n) 胜诉 → Guo 的刑期无效”。§ 853(n) ancillary proceeding原则上是为了解决第三方财产权,而且第三方通常不能借这个程序重新诉讼第一阶段已经确定的 property-offense nexus。政府在 Watts 相关诉讼中概括的 Second Circuit 法理也明确区分这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