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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08 08:56:4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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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复发言:spr*** · 2026-08-08
其次,通过破产案件,受托人从郭先生之前的律师那里获得了特权材料(保密信息),即使这违反了破产法院规定的程序。受托人还与政府共享信息,包括受托人对关于马瓦设施所有权的所谓“分析”。郭先生没有得到这份分析报告,因此无从得知它是否基于政府不应接触的特权(保密)信息。事实上,因为没有查阅受托 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显然这样的沟通有很多),郭先生也无从得知受托人是否在其他情况下向政府提供了特权信息。如果这些通信显示受托人向政府提供了享有特权的(保密)信息(即使政府并不知道这些是特权信息),那么郭先生将至少有权提出动议,要求禁止提供这些享有特权保护的通信,并要求其他适当的救济。出于同样的原因,郭先生也有权查...
发言原文
你还要问一个问题,破产案luc是怎么从刑事案,拿到Mahwah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