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刑事被告人有权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当面对抗质问,这一权利是由《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the Sixth Amendment)规定的。 具体而言,该修正案中包含的“对质条款”(Confrontation Clause)明确规定:“在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应享有……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仅凭书面证据(如书面证词或单方宣誓书)对被告定罪,确保被告能够亲自面对指控者,并在法庭上通过交叉询问(cross-examine)来检验证人的诚实度与证言的真实性。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刑事被告人有权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当面对抗质问,这一权利是由《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the Sixth Amendment)规定的。 具体而言,该修正案中包含的“对质条款”(Confrontation Clause)明确规定:“在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应享有……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仅凭书面证据(如书面证词或单方宣誓书)对被告定罪,确保被告能够亲自面对指控者,并在法庭上通过交叉询问(cross-examine)来检验证人的诚实度与证言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