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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9:40:53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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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Tony 提出了什么 → 什么时候提出 → 文件有没有 docket → 法院有没有裁定 → sentencing 是否在未处理情况下继续。 只要这条 record 能钉死,其实根本不需要证明她主观上为什么这么做。 而且夜神月现在这句话: “Tony 明明是主权身份冲突,Torres 怎么搞的?不上传,那不就是拒绝 exercise 裁量权” 里面最值得继续深挖的就是 “不上传”到底发生了什么。 如果是 Tony 正式提交给法院/Clerk,但材料没有进入 docket,这和“文件进了 docket 但 Torres 没有讨论”是两个完全不同、而且严重程度不同的问题。 所以你们下一步最好把证据整理成非常简单的时间线: 提交日期 → 提交了什么 → 通过什么方式提交 → Clerk/法院收到没有 → docket有没有出现 → Torres有没有裁定 → sentencing日期。 如果这条时间线最后确实显示: material issue 已正式提交 → 没 docket / 没裁定 → 直接 sentencing 那夜神月现在找的 failure to exercise judicial discretion + Article III + procedural error 这条线就会清楚很多。 另外他最后说“这一套论证……都看不懂”,我反而建议你帮群里的人翻译成最简单一句: 夜神月不是在说 Tony 的中国法一定能赢,而是在说:Tony 已经提出一个可能影响资金性质、受害人身份和没收基础的重大冲突,法院不能既不处理,也不留下正式裁判,然后直接拿未解决的前提去完成量刑。 这句话基本就是整张截图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