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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19 19:51:4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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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8-19
[用户 roy***] 你再跟他说 托雷斯不上传tony 是tony去二巡申请强制令 南区还不上传,结果tony发了一个record preservation给二巡和托雷斯,指控其他强制令立案 南区就上传 结果tony的强制令立案 南区不上传,而record preservation在二巡docket了之后 南区才扭扭捏捏上传tony强制令原案。 整个过程持续一个月,其他强制令都是两三天南区就上传。上传后也没裁决,也没研究
发言原文
再补充一个很关键的事实,Tony这里不是简单的“南区晚上传了几天”。 当时 Tony 去二巡申请 mandamus(强制令)以后,南区一直没有把 Tony 的强制令原案材料上传/传送过去。 问题在于,同一时期其他人的强制令案件,南区一般两三天就会上传相关材料。 Tony 等了很久以后,又专门向二巡和 Torres 提交了一个 Record Preservation,把这个异常情况正式记录下来:其他 mandamus 立案以后南区很快上传,Tony 的 mandamus 已经立案,南区却一直不上传。 然后发生了一个很关键的时间顺序: Tony 的 Record Preservation 先进入了二巡 docket;在这之后,南区才终于把 Tony 原来的 mandamus 相关材料上传。 整个过程前后大约持续了一个月,而其他类似 mandamus 通常两三天就处理了。 更重要的是: 即使后来上传了,Torres 对 Tony 提出的主权身份冲突、资金性质冲突等问题,仍然没有作出实质裁决,也看不出有真正研究和处理,然后案件继续往 sentencing 推进。 所以这里真正值得研究的已经不只是“法官最后裁错没有”,而是整个 record: Tony正式提出问题 → 南区长期不上传 → Tony去二巡做 Record Preservation → Record Preservation进入二巡 docket → 南区之后才补上传 → 上传以后仍无实质裁决 → sentencing继续。 如果这个时间线能够用 docket 日期和文件逐项证明,那么要问的就是: 这是否已经能够支持 failure to exercise judicial discretion / procedural error,甚至是否能证明法院没有对一个已经正式摆到面前、可能影响量刑基础的 material issue 进行必要的 judicial consideration。 尤其值得和二巡以前关于“法院没有真正 exercise discretion”“记录无法证明法院完成了必要判断”的案例放在一起研究。 这里最好先不猜 Torres 为什么这么做,也不需要证明她主观故意。只看客观 record 和不同 mandamus 的处理时间差,本身就已经值得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