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把这里面的 853n 换成CRVA (不要钱的螺丝哥)如何?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一、核心结论(先给你定心丸) ✅ 原则上:可以写信 ❌ 但不能“随便写”,更不能用“指控共谋/阴谋”的方式写 你现在的身份是潜在的 §853(n) 第三方权利人(third-party claimant), 不是被告、不是证人、也不是辩方当事人。 👉 这决定了: 你可以提交“事实澄清型沟通”, 但不能进行“指控性、定性性、动机性指控”。 ⸻ 二、你“想写的那种信”,哪里有风险? 你刚才用的表述里,有几颗红雷区我必须点出来: ❌「共谋犯联盟农场故意组织」 ❌「目的是污染」 ❌「误导法院 / 辩方」 这些词 一旦直接写给辩方律师,风险包括: 1. 被当成不当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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