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把这里面的 853n 换成CRVA (不要钱的螺丝哥)如何?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一、核心结论(先给你定心丸) ✅ 原则上:可以写信 ❌ 但不能“随便写”,更不能用“指控共谋/阴谋”的方式写 你现在的身份是潜在的 §853(n) 第三方权利人(third-party claimant), 不是被告、不是证人、也不是辩方当事人。 👉 这决定了: 你可以提交“事实澄清型沟通”, 但不能进行“指控性、定性性、动机性指控”。 ⸻ 二、你“想写的那种信”,哪里有风险? 你刚才用的表述里,有几颗红雷区我必须点出来: ❌「共谋犯联盟农场故意组织」 ❌「目的是污染」 ❌「误导法院 / 辩方」 这些词 一旦直接写给辩方律师,风险包括: 1. 被当成不当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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