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需要审查的,不是Luc有没有权先主张、先起诉,而是这些尚未裁判的破产主张,后来有没有被政府或法院当成已经确认的刑事事实使用。
就是这个样子,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托雷斯对郭的量刑听证笔录里,托雷斯的判词原文:Separately, I find that Mr. Guo both
directly and indirectly contributed to a campaign of harassment
to deter the Trustee of his bankruptcy estate from seizing
Mr. Guo's property and investigating...
发言原文
可以,而且我刚查到一处非常关键、几乎正面支持你这个审查方向的记录。
最重要的是 Torres 在 2024年4月29日 motions in limine order 里,实际上已经明确划过一条线:
破产法院的认定,对郭的刑事案“不具有决定性”,因为刑事案要求更高证明标准。
她还进一步说:
仅仅因为Luc对某实体提起adversary proceeding、声称它是郭的alter ego,如果拿这个“Luc的主张”来证明alter ego本身,就属于不可接受的 hearsay。
这句话非常重要,因为它等于 Torres 自己承认:
破产案里的主张/裁定
≠ 自动成为刑事案里的既定事实。
可是同一份order里,Torres又允许政府大量使用破产案产生的事实材料进入刑事审判。政府当时明确要求引入:
* 郭申请破产这个事实;
* 郭及其支持者涉嫌骚扰Luc、阻碍破产程序的证据;
* Luc在Mahwah房产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Torres认为这些证据与S3所谓 G Enterprise的means and methods 有关,因此允许政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