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对,你指出的这点有明确原文支持。我前面把“代投资人追款”作为分析主线,不够准确,应当纠正。** 亚利桑那案 **Dkt.157,第11页脚注13**,法官明确写道: > “Plaintiff may not recover for other unidentified investors, it may only recover for itself.” 意思是:**原告不能为其他身份不明的投资人追偿,只能为自身追偿。** 这里的原告是 **Mountains of Spices LLC(MOS)**,“自身”指MOS公司,不能直接等同于夏其东个人。[法院裁定原文](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azd-2_21-cv-01497/pdf/USCOURTS-azd-2_21-cv-01497-21.pdf#page=11) 同一脚注还有两个重要细节: - MOS称其在其他法院追讨“成员”的资金;法官指出,MOS此前为证明管辖权称自己只有一个成员,因此这些“成员”是谁并不清楚。 - MOS只证明向Maywind转了 **455万美元**,却在其他法院收回超过800万美元,法官明确质疑是否已经重复受偿。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判决已经清偿,禁止未经许可继续追收。[同一裁定,第11、13页](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azd-2_21-cv-01497/pdf/USCOURTS-azd-2_21-cv-01497-21.pdf#page=11) **所以,准确的问题应当改成:MOS在本案以自己的损失索赔,在其他程序又以什么权利依据取得超出455万美元的回收款?** 这比笼统说“夏代表投资人拿回钱却不分配”更符合现有裁定。但这份裁定也没有认定全部回收款属于夏个人,或裁定其他法院的回收违法;那仍要查另外两案的请求和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