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chu***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1-04 13:49:24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发言原文
职务强制令申请书 I. 前言 (Introduction) 我,Chunk Chyi(真名:齐春红),作为一名根据《犯罪被害人权利法》(“CVRA”,美国法典第18卷第3771条)**亲自出庭(pro se)**的犯罪被害人,谨向本法院申请职务强制令,要求强制托雷斯(Torres)法官回避本案的所有诉讼程序。 我是本案中第一位以亲自出庭申请人身份介入,以揭露程序性失败和不公正现象的人,并提出了对检方程序问题、债权人登记不当、受托人潜在失职以及潜在司法偏见的质疑。几个月前,在我缺乏正式法律培训且资源有限、无法以精炼的法律术语表达观点时,我就已经指出了这些问题。 此后,另一位独立的亲自出庭申请人 Ryan 的后续申报文件——包括他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的动议(Dkt. 733)、原始强制令申请(2nd Cir. 25-2726)、最近登记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及后续信函(25-2726 Dkt. 26, 29)(证物 D、E),以及本法院针对 Ryan 原始强制令申请下达的法院命令(SDNY Dkt. 767)——均证实了我所指出的核心问题的有效性。我此前标记的程序问题、受托人潜在失职、司法偏见以及对被害人安全的风险,现在均已得到独立文件和核实证据的证实。本质上,案卷记录显示我几个月前发出的警告具有预见性且准确。 II. 背景 (Background) 此前,在作为被害人介入 SDNY 案件(Dkt. 679)后,我曾向本法院提交过一份强制令申请。当时,我提交了多份被害人动议,但地区法院压制并忽视了我的申报,实际上剥夺了 CVRA 保障我的程序保护。作为回应,我寻求职务强制令,要求地区法院登记被其压制的动议。该申请于2025年11月19日被本法院退回,未予登记或审议。 然而,本次申请完全不同。最近的发展——包括 Ryan Bai 在 25-2726 案中的强制令申报,以及他2025年12月26日引用我揭露司法偏见的 Dkt. 507 的记录——证实了我此前在 SDNY 提出的担忧。Ryan 的《扩展补充强制令申请》(证物 D)进一步支持了系统性程序失败的存在,以及提出程序违规行为的被害人所遭受的报复性后果。这与我在托雷斯法官面前的经历高度吻合。综合来看,这些独立的事态发展支持了一个合理的推断,即本案中被害人持续面临风险,且存在司法偏见的表象。 关于此前亲自出庭申报文件的声明 本申请是在充分意识到我早期在 SDNY 提交的文件是在客观受限的情况下完成的。虽然此前的文件可能缺乏技术上的润色,但此类局限性属于程序性质,并不影响所提担忧的实质。本申请反映了我持续的善意努力,旨在以符合程序要求和法律结构的方式呈现相同问题。 III. 有争议且不当的 SDNY 命令 (Dkt. 528, 596) 1. 有争议的 528 号命令: 我提交 Dkt. 505 等多份文件是为了提请法院注意一系列程序违规。由于英语水平和法律培训有限,我的语言陈述并不完美,我曾对此表示遗憾。然而,亲自出庭申请人的局限性不能被用来掩盖 528 号和 596 号命令中的程序缺陷。 程序性遮掩与滥诉标签 (Procedural Shielding and Vexatious Label): 我提出了关于退赔过程和 Geyer 律师、受托人 Luc 行为的关键担忧。尽管这些申报具有实质性意义,但托雷斯法官的 528 号命令基本上避开了对我程序性主张的裁定,反而将这些申报定性为“不当”或“骚扰”,并据此驳回。法院将注意力从实质问题转移开,有效地屏蔽了对潜在问题的审查。这种“滥诉”定性掩盖了我主张的价值,限制了获得救济的权利。 2. 不当的 596 号命令: 该命令在 528 号命令发出后不到 24 小时内签发,对我的未来申报实施了“预先筛选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