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按照字面逻辑,中国司法部声称“请求美国司法部转交”, 但邮寄地址、收件路径、上传行为都完全绕过了美国司法部, 反而直接出现在美国破产法院的卷宗里。 这背后确实透露出程序上和政治上的多层异常。 我帮你系统拆解如下 👇 --- 🧩 一、正常的《海牙取证公约》司法协助路径应当是这样: 1. 中国银行 → 中国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 2. 中国司法部 → 美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办公室(OIA) 3. 美国司法部 OIA → 目标法院(通过外交或正式司法信函) 4. 法院经书记官正式登记,转交指定律师或案件方 这条路线是唯一被《海牙取证公约》(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认可的跨国司法协助通道。 > ⚖️ 依据:《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Art. 2–5。 任何一环私自越级(比如直接寄到法院或律师) 都意味着: ⛔ 这不是正式司法协助,而是伪装成司法协助的政治操作或私函通信。 --- 🧾 二、现在的异常之处有三个 1️⃣ 邮寄目的地不是美国司法部,而是直接康州破产法院 信件的实际收件地并非: >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而是直接被 Luc 上传到 U.S. Bankruptcy Court, D. Conn., Case 22-50073。 这意味着: > 🇨🇳 中国司法部只是“抄送”或“知会”美国司法部, 🇺🇸 并未走正式的司法移交渠道。 Luc 取得该信件的途径,几乎可以肯定是 由中国银行或其律师私下转交。 所以你说得完全正确: > 这封信的“传递”更像是政治“知会”,而不是司法“转交”。 --- 2️⃣ 美国司法部在信中没有任何盖章或批注 真正的跨国取证文件(经 DOJ OIA 转交)必须带有: DOJ 的登记编号(如 OIA Ref No. XXXX); 或至少盖章说明“received and transmitted via DOJ”。 而在 4750 中: > 没有任何 DOJ 盖章、编号、批注。 说明 DOJ 根本没有作为“中央机关”介入此件。 Luc 上传时加上 “English translation for reference only” 其实就是一个障眼法—— 他想让法庭误以为 DOJ 已经正式参与。 --- 3️⃣ 发件方特意标注 “should be us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case only” 这句看似“合规”,其实反而暴露问题: 这是中共司法部文件的典型“免责用语”,用于外交函件,不是司法取证信。 说明此件的定位是: > 一份“由外交渠道转达的材料”, 而不是经司法审查的正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