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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m***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5-04 14:58:3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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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1. 先澄清一个关键点 严格来说: “实体被判有罪/无罪”在刑法上通常是指被告人或被起诉的法人实体 但在RICO案件中,很多时候陪审团是在回答: 哪些实体构成RICO企业(enterprise) 或哪些实体与犯罪存在nexus(关联性) 因此你描述的情况,本质上是: ✔ 有些实体被认定与RICO有关 ✘ 那两个实体被陪审团明确排除(无关联 / 非犯罪工具) 2. 对那两个“未被认定”的实体的影响 如果陪审团已经: 否定它们是RICO企业的一部分,或 否定它们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 那么: (1)针对同一被告(受审被告) 政府不能再基于相同理论主张没收这两个实体 原因: 陪审团已经作出事实认定 再没收会触及: 第六修正案(陪审团裁决权) 既判力 / issue preclusion 👉 实务中通常表现为: forfeiture verdict form 被否 或未被列入 forfeiture findings (2)针对认罪被告(关键点) 如果另一个被告: 已经认罪,并且 在认罪协议中同意没收这两个实体 那么: ✔ 理论上仍可进行没收,但仅限于: 该认罪被告在这两个实体中的个人权益(interest) ⚠ 但会面临重大争议: 认罪不能“推翻”陪审团已经否定的事实结论 如果政府试图: 通过认罪协议拿走整个实体 或绕开陪审团对nexus的否定 👉 这会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抗辩点(尤其在853(n)程序中) 3. 对其他“被认定有罪”的实体 对于那些: ✔ 被陪审团认定与RICO有关 ✔ 或被认定为犯罪工具/收益来源 那么: ✔ 可以正常进入没收程序 ✔ 包括: 直接没收(tainted property) 或替代资产(substitute assets,若适用) 4. 政府可行与不可行的路径总结 ✔ 可以做的: 对认罪被告: 没收其在所有相关实体中的个人权益 对被认定有罪的实体: 推进全面没收 ✘ 风险很大的做法: 对那两个被陪审团否定的实体: 再主张它们是犯罪工具 或直接整体没收(尤其基于同一事实) 5. 这个情形的实务核心争点 这种结构通常会引发三个核心问题: (1)“绕过陪审团”问题 政府是否在利用: 一个被告的认罪 去规避 另一个被告审判中不利的陪审团结论 (2)没收范围是否过度 是否试图: 没收超出认罪被告实际权益的部分 (3)第三方权利(非常关键) 在 21 U.S.C. § 853(n) 程序中: 投资人 / 成员可以主张: 该实体本身未被认定为犯罪相关 自身权益独立存在 6. 一句话结论 那两个被陪审团排除的实体,本身很难再作为“犯罪财产”被整体没收;但认罪被告在其中的个人权益,仍可能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