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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9-21 23:30:53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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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代持BVI股份,债权人追得到吗?看这个17亿美元的精彩官司 让别人代持BVI公司股份,能不能挡住债权人17亿美元的追债? 今天我们看一个关于代持(信托)与追债一个精彩案例。 1 事由 故事从一场国际仲裁说起。债权人(即本次原告,NMH和ATG)在国际商会(ICC)仲裁中胜诉,赢得了(对债务人,即第一被告PWP)一份超过17亿美元的裁决。 而且,这份裁决也已经在BVI法院获得承认,并登记为BVI法院的判决。 即便如此,判决不会自动变成钱。要执行,债权人就得自己去找资产。 然后,他们锁定了一个目标:OS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一家BVI公司,确切的说,是登记在另外一人名下(即第二被告NKT)的这家BVI公司436股股份,价值不菲。 于是,债权人向BVI法院申请了押记令(charging order),主张第二被告只是代持,这些股份实际属于欠债的债务人。 法院已经发出了临时押记令,但把临时令变成最终命令,债权人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要证明第二被告是代持(信托),要证明BVI的法律有权管这个信托。 第二被告当然不认啦。 2 第二被告的防线 第二被告有两条防线: 一是事实,根本没有信托,没有代持,就是我自己的股份。 在答辩状里,第二被告把债权人的主张形容为:"一个逆向拼凑、纯属假设、自说自话的虚构故事"。 他认为债权人是凭空臆想(债务人和第二被告之间)存在一个BVI信托关系,实际上,没有任何文件,没有任何信托契据,也没说清楚信托是哪一天、以哪种方式成立的。 他说,他与债务人的这笔交易(判决未讲,推测应该是债务人将BVI公司股份转给他的交易行为)发生在15年前的伊拉克, 这是两个伊拉克人之间,一桩有完整文件、多年来从来无人质疑的一笔伊拉克交易,交易的目标主要是(BVI公司下控制的)Oilserv Iraq 50%股权,而且底层资产也在伊拉克。 这是十几年前正常的交易行为,现在BVI公司股权就是他的,他根本与债务人不存在代持(信托)关系。 其二,就算是代持,就算有信托,也根本轮不到BVI法律来管。 他认为,信托是要看"准据法"。根据BVI《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61)第80条,准据法先看信托条款明示指定的法律;没有明示,看能否合理推断;两者都没有,就看第(1)款(c)项—— 第80条第(1)款(c)项 信托条款既未明示指定管辖法律,亦无法从条款中合理推断的,适用信托设立时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域的法律。第80条第(2)款 判断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时,应特别参考:(a)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b) 信托财产所在地;(c) 受托人的居所或营业地;(d) 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他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信托契据,没有任何明示条款,所谓代持和信托只是靠推断产生,那就只能走第(1)款(c)项,即有没有信托这个事适用信托设立时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域的法律。 那好了,他和债务人俩人都是伊拉克人,人在伊拉克,关键交易在伊拉克发生,底层的标的公司也是伊拉克公司,相关重组审批走的是伊拉克法, 所以要说联系最密切的,当然是伊拉克。而伊拉克,并不承认信托。 所以他的结论是,信托根本就无法成立,债务人对BVI这436股根本不享有任何权益,押记令自然无从谈起。 他这套论证精妙无比,不去证明自己"没有代持",只让代持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 信托法权威著作《Lewin on Trusts》里也有一个经典比喻: 信托是火箭,把财产转进信托的那个行为是发射架。 火箭能不能飞,和发射架好不好用,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该书明确写道:一项财产的可让与性受某个不承认信托的法域管辖,同时它上面又成立一个信托。这在法律上完全可能。 第二被告就是从这一点去突破:他认为BVI法只管发射架,火箭本身归伊拉克法管。 啊这,我只能说,法律博大精深呐 3 究竟火箭归谁管? 到这里,案子转入先不解决"到底有没有信托"这个问题, 先看究竟火箭归谁管,看看伊拉克法律,在法律解释上有没有资格,去决定一个BVI公司股份信托的实质有效性。 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最终在今年3月份,BVI的法院也给出了答案:都归BVI管。 法官的依据是BVI《受托人法》第83A条,这一条正是业内俗称的"防火墙条款",这一条的功能就是确保与BVI有特定联系的信托受BVI法管辖,不被外国法动摇。 法官的推理和理由是这样的: 代持,本身就是一次"处分"。第83A条第(1)款对"处分"的定义很宽:任何设立或消灭财产权益的交易,都算。而所谓代持,无论是明示宣告信托,还是归复信托、推定信托,本质上都是在股份上设立了一项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这本身就是一次"处分"。 而处分的有效性,要看财产是什么,如果财产是BVI公司股份(OS Intl),就适用公司注册成立地(即BVI)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