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局部删节][附件未收录]
你这个人真是坏呀,量刑前投资人可以用向南区发动议,南区不搭理就可以用CVRA权力去二巡。量完刑后,南区和二巡都会依法拒绝新的动议,没有路径了,这时候你叫投资人私自把证据给上诉律师,破坏老郭的上诉。而把有利老郭的证据给检方,你真是个[屏蔽词]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如果现在有人掌握了对被告有利(exculpatory 或 mitigating)的新证据,提交途径主要取决于这个人的身份,以及案件目前处于什么阶段。 在你提到的郭案背景下(已量刑、已上诉),通常有以下几条路: 1. 直接向被告律师提供 这是最常见、也往往最有效的方式。 如果证据可能: 证明某项事实错误; 减轻责任; 影响损失计算; 影响量刑因素; 削弱某证人的可信度; 那么最直接的方法通常是把材料交给辩护律师。 然后由辩护律师决定: 是否在上诉中使用; 是否申请发回(remand); 是否提出其他动议。 2. 向检方提供 如果证据具有重大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可以向检方提供。 例如: 新文件; 新...
你这个人真是坏呀,量刑前投资人可以用向南区发动议,南区不搭理就可以用CVRA权力去二巡。量完刑后,南区和二巡都会依法拒绝新的动议,没有路径了,这时候你叫投资人私自把证据给上诉律师,破坏老郭的上诉。而把有利老郭的证据给检方,你真是个[屏蔽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