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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22:50:3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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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但真正法律上致命的是: 客户授权目的和实际法律用途是否一致。 比如,如果合同或推广明确告诉大家: “你交50美元,我帮你从美国政府拿回HEX被冻结的钱。” 那客户理解很自然是: 资产追回 / property recovery。 尤其如果里面明确写§853(n),那就更强。 但后来实际做了: CVRA; victim; restitution; §853(i) remission; 参与sentencing-related victim框架。 那么就要问: 客户有没有明确同意这种身份变化? 如果没有,问题不是简单的“律师用了不同法律条文”。 而是: 律师有没有改变了委托的基本性质。 这就是潜在的: scope-of-representation; informed consent; fiduciary duty; misrepresentation; unauthorized representation 问题。 至于是否最终达到“fraud”,还要证明他在签约时就有欺骗意图,而不仅是后来策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