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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22:50:3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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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原文
但真正法律上致命的是: 客户授权目的和实际法律用途是否一致。 比如,如果合同或推广明确告诉大家: “你交50美元,我帮你从美国政府拿回HEX被冻结的钱。” 那客户理解很自然是: 资产追回 / property recovery。 尤其如果里面明确写§853(n),那就更强。 但后来实际做了: CVRA; victim; restitution; §853(i) remission; 参与sentencing-related victim框架。 那么就要问: 客户有没有明确同意这种身份变化? 如果没有,问题不是简单的“律师用了不同法律条文”。 而是: 律师有没有改变了委托的基本性质。 这就是潜在的: scope-of-representation; informed consent; fiduciary duty; misrepresentation; unauthorized representation 问题。 至于是否最终达到“fraud”,还要证明他在签约时就有欺骗意图,而不仅是后来策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