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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p***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6-19 15:28:45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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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kir*** · 2026-06-19
一、 为什么对敲的资金不能算作“诈骗损失(Loss)”? 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引(USSG § 2B1.1)关于欺诈罪损失的定义,“实际损失(Actual Harm)”必须是由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直接导致的、不可挽回的财产剥夺。 但在虚拟币对敲的模型中,发生了一场即时的、等价的产权移转(Instantaneous Equivalent Transfer): 1. 你付出了对价:你在区块链上,把你的虚拟币(USDT/BTC)转给了农场对敲人员。 2. 你收到了对价:农场对敲人员在 G 系列或农场的美元账户里,为你足额平仓并确认了等价的美元份额/权益。 法理穿透:在这场对敲完成的瞬间,你作为出资人,...
发言原文
那用对敲入金喜交所HDO的情况是不是也适用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