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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9:19:57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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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oy*** · 2026-08-20
你这个质疑里,真正有力的不是“必须先有alter ego判决才能报claim”这句本身,而是后面那句:不能把一个尚未证明的责任桥梁,提前当成已经成立的法律事实,再拿这个结果去推动别的程序。 因为从美国破产法技术上说,proof of claim 的门槛确实很宽。11 U.S.C. §101(5)把“claim”定义得包括尚未判决、未确定、争议中的、附条件的权利;Chapter 11里,这类人可以先报claim。 一个形式上合规的proof of claim甚至会先具有 prima facie validity,除非有人提出异议;一旦被有效异议,最终仍由claimant证明自己确实对债务人拥有...
发言原文
意思就是,破产案luc的登记债权人,在还未验证proof of claim时,就被拿去当既定事实,成了刑事案S3起诉书里的vic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