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EITECH

joh***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8-20 09:19:57

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TG↗FB

回复上下文

被回复发言:roy*** · 2026-08-20
你这个质疑里,真正有力的不是“必须先有alter ego判决才能报claim”这句本身,而是后面那句:不能把一个尚未证明的责任桥梁,提前当成已经成立的法律事实,再拿这个结果去推动别的程序。 因为从美国破产法技术上说,proof of claim 的门槛确实很宽。11 U.S.C. §101(5)把“claim”定义得包括尚未判决、未确定、争议中的、附条件的权利;Chapter 11里,这类人可以先报claim。 一个形式上合规的proof of claim甚至会先具有 prima facie validity,除非有人提出异议;一旦被有效异议,最终仍由claimant证明自己确实对债务人拥有...
发言原文
意思就是,破产案luc的登记债权人,在还未验证proof of claim时,就被拿去当既定事实,成了刑事案S3起诉书里的vic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