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300骨干,登记破产案债权人,就是为了随后刑事案里 1 配合做实郭alter ego G集团 2 被检方当成受害者 thousand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对,表面上是合法的,而且在破产程序里并不罕见。关键是要把“允许/邀请投资者登记债权”与“法院已经确认这些人确实对郭本人有债权”分开。 5739自己其实已经把这两个层次放在同一个文件里了:一方面,Luc说他还在继续寻求法院裁定某些公司是郭的 alter ego / beneficially owned entities,说明这些问题并未全部判定;另一方面,他又说破产案里的proofs of claim已经包括很多与刑事案类似的fraud claims。 从破产法规则看,这种操作之所以“表面合法”,是因为 claim 的门槛本来就很宽。11 U.S.C. §101(5)把“claim”定义成一...
300骨干,登记破产案债权人,就是为了随后刑事案里 1 配合做实郭alter ego G集团 2 被检方当成受害者 thous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