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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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是:检方是否以“不起诉、允许保留投资人的钱”为交换,取得对郭不利的配合。这是需要查协议和披露记录的具体问题,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交易。** 首先,**“未起诉共谋者”不等于“已经与检方签了协议”**。可能有不起诉协议、合作协议或豁免,也可能尚未起诉而没有协议。我们目前仍未取得夏其东、魏丽红、张永兵各自的协议原文,不能确定条款,更不能确定存在“不追缴资金”的承诺。 其次,**不予起诉与允许保留资金是两回事**。不起诉安排可以要求如实合作,也可能附带退还、没收财产等条件;必须逐人查看覆盖哪些行为、哪些财产,以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司法部政策要求记录此类安排,并处理相关披露义务。[司法部《联邦起诉原则》](https://www.justice.gov/jm/jm-9-27000-principles-federal-prosecution) 如果确有“保留款项换取配合”的安排,最重要的核查是: - **钱是否属于投资人或可没收财产?** - **检方是否承诺不追缴,还是仅仅尚未追缴?** - **受益人提供了什么证言或证据?** - **有关利益是否向辩方披露?** **若政府证人获得了影响可信度的利益或不起诉承诺,隐瞒这些安排可能产生Giglio问题。** 但是否足以撤销定罪,还要审查重要性;合法的如实合作安排也不能直接称为“收买伪证”。[最高法院Giglio判决](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405/150) 这次还找到一个新线索:**ECF871第11—12页的第三方申请,已经提出“不起诉安排与未追回投资款”的相似质疑。** 但这是申请人的指控,不是协议原件或法院认定,不能反过来当成指控属实的证明。[ECF871文字镜像](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sdny_871_0) 因此,现在应当追查的是:**有没有书面或口头的财产利益承诺、是否披露,以及它是否影响了用于定罪或计算金额的证据。** “没有起诉+钱没有追回”足以提出疑问,尚不足以证明检方用投资人的钱收买了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