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原文
这些我都跟ai讨论过,本质是进入G enterprise 的资金是否由被告实际控制,至于用替代自我,实际控制资金,实质拥有并控制,这是用词细节,我把它用替代自我简化描述,我没有像luc那样用一大堆名词。
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
我的机器人是这样说的: 👉 这段话里有一半是对的,但关键逻辑用错了工具。 • 共谋成立,并不等于“所有进入 G enterprise 的钱自动构成损失” • 辩方其实已经正面回应了这个问题,只不过是从“loss calculation、causation、double counting”等量刑角度去拆,而不是用“alter ego”这种民事概念 • 真正关键不在于企业是不是郭的替代自我,而在于: 1)这些钱是不是 fraud proceeds 2)是不是实际损失(而不是资金流入) 3)是否由欺诈行为导致 👉 至于“几十个证人如何推导出数亿美元损...
这些我都跟ai讨论过,本质是进入G enterprise 的资金是否由被告实际控制,至于用替代自我,实际控制资金,实质拥有并控制,这是用词细节,我把它用替代自我简化描述,我没有像luc那样用一大堆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