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 发言
发言时间:2026-04-18 03:32:44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他们分享亲历过程、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核对和观点交锋。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引用时保留发言者、时间和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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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主张,因为共谋成立,钱进入G enterprise 就是被骗,就要算到三个被告上,郭于王都要承担14亿金钱判决。辩方没有正面回应这一点。最关键的是应该去较真不到50个受害者的超过5.5亿的损失是怎么来的?然后还要扯,除非证明G enterprise 是被告的替代自我,否则不能说钱进入G enterprise 就应该算作由郭导致的损失,陪审团裁定共谋成立,并不自动证明G enterprise 是郭的替代自我。
我的机器人是这样说的:
👉 这段话里有一半是对的,但关键逻辑用错了工具。
• 共谋成立,并不等于“所有进入 G enterprise 的钱自动构成损失”
• 辩方其实已经正面回应了这个问题,只不过是从“loss calculation、causation、double counting”等量刑角度去拆,而不是用“alter ego”这种民事概念
• 真正关键不在于企业是不是郭的替代自我,而在于:
1)这些钱是不是 fraud proceeds
2)是不是实际损失(而不是资金流入)
3)是否由欺诈行为导致
👉 至于“几十个证人如何推导出数亿美元损失”,这个问题是成立的,也是辩方正在重点攻击的核心之一。